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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贏的「套路貸」,法律更講究證據:借貸中如何固定證據?

民間借貸除了「套路」更需要證據

從「裸貸」到從山東辱母案,從形形色色的網貸到現在風口浪尖的套路貸。據悉筆者所在地方已經採取嚴打之勢,不少貸款公司已被調查。一時間,民間借貸似乎成了洪水猛獸,職業民間放貸人幾乎成了黑社會的代名詞。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民間借貸有其存在的社會基礎和價值,大量放貸者系善意,(反倒不少債務人是老賴),而且有部分具有金融資質的貸款機構也在玩套路。所以應當嚴厲制裁不是借貸本身,而是惡意套路的貸款人。

從很多套路貸案例來看,其中不少通過所謂「搭橋」、小額現金支付、貸款迴轉等手段、已將其套路貸通過證據固定成為「合法債務」,甚至可能通過訴訟來維權,致使債務人百口難辨;而又有很多善意的民間借貸人,不會固定證據,最終一旦債務人爛賬或玩消失,很難通過正常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那麼在民間借貸中如何固定證據,維護自己的債權呢?


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除非特別親密的關係外,一般情況下很多人都知道出具債權憑證(包括並不限於借條、借款合同等),但是不少人借據僅債務人簽名,一旦產生糾紛,由於沒有債務人身份信息,法院往往以被告不明確難以立案,且調查對方身份信息在目前實務中十分困難,因而最好出借時預留對方身份信息最好是身份證複印件。

另一方面書寫不能有歧義,常見「借」字,如果「僅借某某多少錢」這樣的表述就存在歧義,遇到不耿直的債務人就會各種狡辯,增加維權難度。還有關於利息的約定,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是不能主張利息,因而如果有利息約定,必須落實在書面上。


支付憑證

民間借貸的支付憑證問題,往往是容易被忽視的一個環節,但是支付憑證是可以作為還款依據來使用,效力甚至高於借款憑證,現實中不乏依據支付憑證訴訟要回還款的,因而那些所謂礙於面子不方便出具借款憑證的,債權人務必考慮固定支付憑證的證據。

據目前司法審判中支付憑證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其對債務的實際產生定性影響很大,金額較大(大約10萬以上)如果沒有實際支付憑證(銀行轉賬等),要參照交易習慣等來確定,存在不被支持的可能性。

1.銀行卡轉賬:因而在借款中,特別是金額較大情形要儘可能的採取銀行卡轉賬,且要求債務人出具(或在借條中對其指定支付的銀行卡)銀行卡信息的承諾,從而固定支付憑證。

2.現金出借:可以要求債務人出具收據或保存現金軌跡的證據(銀行取款憑證、現金來源證據等雖然不能作為證據,但是可以增加可信度)、在場證人等來作為支付憑證。

3.網路支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網路平台支付問題,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更多的人採取微信錢包、支付寶、QQ錢包等支付,目前此類證據可以被認定,但是前提是必須確認對方身份真實性。

因此在轉賬之前一定要核實對方身份信息,是否實名制,儘可能採用轉賬而不是紅包;另一方面要求保存對方借款意思表示的聊天記錄,當然最好還是要補書面的借款憑證。

所以民間借貸中風險無處不在,不僅債權人各種「吃利息」的套路,也有債務人各種「吃本」的套路,借款需謹慎,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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