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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規對FOF的影響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在徵求意見稿發布5個多月後,資管新規於4月27日正式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作為改變資管行業的歷史最高規格的綱領性文件,資管新規從最基本的業務定義到產品設計銷售運作等具體方面都提出了與之前任何文件都不一樣的要求。

資管新規正式落地意味著,分散在金融不同子行業的百萬億元規模的資管產品,從此被全面覆蓋、統一規制,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監管,監管套利空間被最大程度地消除。

筆者在這裡主要是想和大家探討一下資管新規對FOF相關的影響,資管新規全文11832字,首次系統全面的構建了未來資管業務的新範式,涉及到FOF的地方有:

十六、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隻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等級與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做到每隻產品所投資資產構成清晰,風險可識別。

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

(一)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

(二)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機構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

二十二、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將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其他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從而將本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資金委託給其他機構進行投資的,該受託機構應當為具有專業投資能力和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應當為金融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託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託,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委託機構應當對受託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受託機構的准入標準和程序、責任和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以及退出機制。委託機構不得因委託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金融機構可以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作為投資顧問。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建議指導委託機構操作。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平等准入、給予公平待遇。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在賬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基於風險防控考慮,確實需要對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採取限制措施的,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達成一致。

二十七、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管遵循以下原則:

(一)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按照產品類型而不是機構類型實施功能監管,同一類型的資產管理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

(二)實行穿透式監管,對於多層嵌套資產管理產品,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三)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建立資產管理業務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從宏觀、逆周期、跨市場的角度加強監測、評估和調節。

(四)實現實時監管,對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銷售、投資、兌付等各環節進行全面動態監管,建立綜合統計制度。

根據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單只公募FOF投資單只公募基金的比例由原先的20%降低到新規的10%,根據目前第一批六隻公募FOF持倉來看,除泰達宏利全能優選混合型FOF以外,其他五隻FOF均有超過10%的事實存在,特別是建信福澤安泰FOF的前十大重倉基金中有三隻超過了15%,全都是來自家的產品。另外,海富通聚優精選混合型FOF有三隻、嘉實領航資產配置FOF有兩隻、南方全天候策略FOF有兩隻、華夏聚惠FOF有一隻持倉超過了10%。

根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公募FOF在多層嵌套上獲得了豁免,隨著公募基金品種的豐富和完善,比如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公募FOF能夠提供大類資產配置和多策略配置的收益,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

華寶證券認為,未來的市場會形成專業化投資和分工的環境,在此之下投資者也會形成兩種不同的需求,最終形成基礎資產投資管理類和FOF管理類兩種運作模式下的產品,第一種既可以成為投資者的直接標的也可以成為FOF的投資工具,第二種則能夠幫助銀行等資金募集能力極強的機構解決主動管理能力不足的問題。

在未來的市場格局下會形成一股新的投資力量,即以資產配置為主要理念及策略,在市場上優選主動管理能力的類FOF受託管理人,這類新生力量則會以銀行資管子公司、事業部制銀行、養老目標基金管理人為主。未來,銀行資管子公司、事業部制銀行及養老金會成為資產配置理念下類FOF投資的主體。

再來看私募FOF,並沒有像公募FOF那樣受到政策的照顧,作為已經投資了一層資產管理產品的資管產品,其投資人(私募FOF購買方)不能再是資管產品,即任何機構的所有的資管產品都不能投資私募FOF。有一例外,私募FOF投資的底層資產為公募基金。比如我之前反覆提到的,發行一個投資於公募ETF的私募FOF,按照資管新規是可以接受其他資管產品的資金的。不過麻煩的是,要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意思就是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認定,二是私募FOF投資者累計不能突破200人的限制。

「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應當為金融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我的理解是,私募資產管理機構是非金融機構,不能接受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也就是說私募FOF不能接受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委託。有疑問的地方是,金融機構發行的私募產品算不算「私募資產管理產品」,也就是說私募FOF能不能接受私人銀行理財、基金專戶、期貨資管等非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委託,這一點有待資管新規後續細節的明確。

另外還有這麼一條,「金融機構可以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作為投資顧問」。私募基金是不是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資管新規原文是這樣說的,「本意見所稱「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作為在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領導下的自律性協會管理的私募基金算不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我想應該是算的,我的理解是金融機構可以聘請私募基金作為投資顧問,比如說信託、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發行一個FOF產品,私募FOF管理機構可以提供投資建議指導其進行操作。

總體的感覺是,公募、養老等金融機構的FOF業務受到了資管新規的鼓勵和支持,私募基金的FOF業務還需自求發展、自求多福。

聲明:以上為純為我個人瞎胡扯,不盡全面更不盡準確,不代表任何機構的觀點,並且個人也不對以上觀點負任何責任,但歡迎大家拍磚留言,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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