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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你,5月1日後,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性數據這樣報

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性數據快速報告標準和程序

為落實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適用國際人用藥品註冊技術協調會二級指導原則的公告》(2018年第10號)的要求,我中心依據ICH藥物警戒相關指導原則【E2A、E2B(R3)和M1】,起草了《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性數據快速報告標準和程序》(以下稱「本標準和程序」),具體如下:

一、 申請人獲准開展藥物(包括化葯、中藥及生物製品)臨床試驗後,對於臨床試驗期間發生的(包括中國境內和境外)所有與試驗藥物肯定相關或可疑的非預期且嚴重的不良反應(以下簡稱「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以及本標準和程序規定的其它情形,都應按照本標準和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國家藥品審評機構進行快速報告。

二、 嚴重不良反應指以下情形之一:(1)導致死亡;(2)危及生命,指嚴重病人即刻存在死亡的風險,並非是指假設將來發展嚴重時可能出現死亡;(3)導致住院或住院時間延長;(4)永久或顯著的功能喪失;(5)致畸、致出生缺陷;(6)其他重要醫學事件:必須運用醫學和科學的判斷決定是否對其他的情況加速報告,如重要醫學事件可能不會立即危及生命、死亡或住院,但如需要採取醫學措施來預防如上情形之一的發生,也通常被視為是嚴重的。例如在急診室的重要治療或在家發生的過敏性支氣管痙攣,未住院的惡液質或驚厥,產生藥物依賴或成癮等。

三、 非預期不良反應指不良反應的性質、嚴重程度、後果或頻率,不同於試驗藥物當前相關資料(如研究者手冊等文件)所描述的預期風險。研究者手冊作為主要文件提供用以判斷某不良反應是否預期或非預期的安全性參考信息。如:(1)急性腎衰在研究者手冊中列為不良反應,但試驗過程中出現間質性腎炎,即應判斷為非預期不良反應,(2)肝炎在研究者手冊中列為不良反應,但試驗過程中發生急性重型肝炎,即應判斷為非預期不良反應。

四、 申請人在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判斷與試驗藥物肯定相關或可疑的非預期且嚴重的不良反應,均需要按本標準和程序以個例安全性報告的方式快速報告。

申請人和研究者在不良事件與藥物因果關係判斷中不能達成一致時,其中任一方判斷不能排除與試驗藥物相關的,也應該進行快速報告。

五、 以下情況一般不作為快速報告內容:(1)非嚴重不良事件;(2)嚴重不良事件與試驗藥物無關;(3)嚴重但屬預期的不良反應;(4)當以嚴重不良事件為主要療效終點時,不建議申請人以個例安全性報告(ICSR)形式向國家藥品審評機構報告。

六、陽性對照葯相關的嚴重不良反應,申請人有責任決定是否向其他的藥品生產商和/或直接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申請人必須向藥品生產商或直接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該類事件。與安慰劑相關的不良事件一般不符合不良反應的標準而快速報告。

七、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個例安全性報告內容應按照ICH 《E2B(R3):臨床安全數據的管理:個例安全性報告傳輸的數據要素》相關要求報告。相關術語應採用ICH《M1:監管活動醫學詞典(MedDRA)》進行編碼。

八、 申請人是藥物臨床試驗安全性信息監測與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報告的責任主體。申請人應指定專職人員負責臨床試驗安全性信息監測與嚴重不良事件報告管理;應制訂臨床試驗安全性信息監測與嚴重不良事件報告標準操作規程,並對所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應掌握臨床試驗過程中最新安全性信息,及時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向試驗相關方通報有關信息,並負責對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進行快速報告。

九、 申請人獲知嚴重不良事件後,應立即對嚴重不良事件進行全面分析、評估和判斷。根據嚴重不良事件的性質(類別)按以下時限向國家藥品審評機構快速報告:

(一)對於致死或危及生命的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申請人應在首次獲知後儘快報告,但不得超過7天,並在隨後的8天內報告、完善隨訪信息。

註:申請人首次獲知當天為第0天。

(二)對於非致死或危及生命的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申請人應在首次獲知後儘快報告,但不得超過15天。

十、 快速報告開始時間為臨床試驗批准日期/國家藥品審評機構默示許可開始日期,結束時間為國內最後一例受試者隨訪結束日期。臨床試驗結束或隨訪結束後至獲得審評審批結論前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由研究者報告申請人,若屬於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也應進行快速報告。

十一、 申請人在首次報告後,應繼續跟蹤嚴重不良反應,以隨訪報告的形式及時報送有關新信息或對前次報告的更改信息等,報告時限為獲得新信息起15天內。

十二、 國家藥品審評機構以符合ICH E2B(R3)的電子傳輸方式接收申請人提交的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個例安全性報告後,進行分析評估,必要時按相關標準提出修改試驗方案、暫停或終止藥物臨床試驗等意見。

十三、 除了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的個例安全性報告之外,對於其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申請人也應儘快向國家藥品審評機構報告,同時需對每種情況做出醫學和科學的判斷。一般而言,對於明顯影響藥品風險獲益評估的信息或可能考慮藥品用法改變,或影響總體藥品研發進程的信息,均屬於此類情況,例如:(1)對於已知的、嚴重的不良反應,其發生率增加,判斷具有臨床重要性;(2)對暴露人群有明顯的危害,如在治療危及生命疾病時藥品無效;(3)在新近完成的動物試驗中的重大安全性發現(如致癌性) 。

十四、 申請人從其它來源獲得的與試驗藥物相關的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及其他潛在嚴重安全性風險的信息也應當向國家藥品審評機構進行快速報告。

十五、 無論境內、境外的個例安全性報告及其他潛在嚴重安全性風險報告均應採用中文報告。

十六、 個例安全性 報告及其他潛在嚴重安全性風險報告中均應清楚標明藥物申請臨床試驗的受理號。

個例安全性報告中,申請臨床試驗的受理號填寫在數據元素G.k.3.1批准號/許可號(G.k.3.1 Authorisation / Application Number)項下。

十七、個例不良反應電子傳輸方式:

1.GATEWAY方式提交

申請人申請GATEWAY賬號並進行電子傳輸測試,測試成功後,進行正式提交。

2.XML文件方式提交

以上兩種方式可任選其一。具體方法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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