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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總局關於調整部分項目《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的通知 5月1日起實施

游泳項目部分

一、國際級運動健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

在奧運會、青年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亞運會、亞洲青年運動會、亞洲室內運動會、亞洲錦標賽、亞洲青年錦標賽、泛太平洋賽、環地中海賽、中澳對抗賽中達到成績標準。(成績標準見下表)

二、運動健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一)在可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的比賽中達到成績標準;

(二)在全國運動會、全國青年運動會、全國冠軍賽、全國錦標賽、全國春季錦標賽、全國夏季錦標賽、全國青年錦標賽、全國青少年U系列賽總決賽、全國學生運動會中達到成績標準。

三、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可授予運動健將及以上稱號的比賽中達到成績標準;

(二)在全國體育傳統學校聯賽、全國青少年U系列賽、省(區、市)體育局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或錦標賽或冠軍賽中達到成績標準。

四、三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可授予二級運動員及以上稱號的比賽中達到成績標準;

(二)在市(地、州、盟)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或錦標賽中達到成績標準。

五、成績標準

註:

1.上述國際和全國比賽各小項須至少有8人、省級和地市級比賽各小項須至少有6人上場比賽,方可授予等級稱號。

2.以參加全國體育傳統學校聯賽獲得的成績申請等級稱號的,必須為中國游泳協會註冊運動員。相關證明由中國游泳協會提供。

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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