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直紀工委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不斷提高執紀審理政治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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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日前,記者從廣東省直紀工委了解到,去年全年該委在已審結的118宗處級幹部違紀案件中,給予黨紀輕處分的佔72.9%,黨紀重處分、職務重大調整的佔12.7%,移送司法機關的佔14.4%。數據顯示,第四種形態案件數量與往年相比沒有明顯下降,第二和第三種形態案件增長幅度較大,這得益於該單位執紀審理運用「四種形態」實踐的不斷深入。
廣東省直紀工委把提高審理人員政治水準和政策把握能力作為重中之重,堅持全面、客觀、辯證、歷史地開展執紀審理工作,力爭準確把握政策和案件的本質、特點,確保「四種形態」正確適用。
在執紀審理過程中,廣東省直紀工委深入研究如何具體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堅持從政治高度把握案件審理,將個案審理放在其所在行業系統的政治生態中把握,對黨風廉政建設形勢比較嚴峻、肩負特殊使命職責的系統或領域案件的定性量紀從嚴把握,既綜合考慮被審查人違紀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造成的後果和影響、認錯悔錯態度,也充分考慮其所在部門的政治生態,慎重定性量紀。
去年,在審理某行業系統處級幹部關某多次帶領下屬參加監管對象宴請的違紀案時,廣東省直紀工委充分考慮他所在系統的政治生態和由此導致多名下屬違紀違法受到處分的嚴重後果。對關某的違紀行為按照違反廉潔紀律(情節較重)和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兩個違紀問題分別予以認定,合併處理後以第三種形態給予關某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收到了較好的政治、紀律和社會效果。(中國紀檢監察報記者 王景喜 通訊員 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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