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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婚姻法出新規:有這幾種情況的,離婚時女方拿不到財產!

一,男方在結婚前全款購買的車輛,雙方結婚之前,如果車輛是男方全款購買的,則屬於男方個人財產,而如果在結婚後,男方曾借還過車輛借款,那情況又不一樣了。

二,男方身體受到損害補償的各種費用,如果男方從事危險性,繁瑣性的工作,身體受到傷害,所受到的工傷賠償,也是歸男方所有的。

三,男方的專用生活用品,指的是剃鬚刀,鞋,帽子,日常生活用品等不屬於貴重財產的日常生活用品為一方專用物品。

四,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屋,男方父母或者男方本人,在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在離婚時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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