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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黔東南丹寨縣的苗族榔會及鄉規民約

榔,苗語叫langb或eb langb,是丹寨苗族古代社會的一種社會團體。其中主要目的是維護地方秩序或結盟抵抗外敵,是苗族進行社會管理的一種組織。如苗族地區設鄉場(趕場,場是集市的意思,趕場就是趕集),為了維護鄉場的議的榔叫「果榔蠻根(ghod langb mieef genl)」,漢語的意思是議榔約場;為了維護苗族風俗習慣和倫理道德議的「道德婚約榔」;為了防盜議的「防盜處賊榔」;為了抵抗外敵議的「齊心抗敵榔」等等。在沒有法律的年代,議榔或榔在苗族社會起到法律的作用,具有很強的約束力。

榔作為一個民間自治的組織,先由寨老或旅長發起,以一個寨子或一個地區組成榔區,也有跨地區組成的榔區。由幾個小的榔區組成總榔,但跨地區組成的榔區,與一般的議榔不同,是一種軍事組織了,如張秀眉的議榔。這種跨地區的榔叫「合榔」或者「合款」。

榔區內有榔頭,榔頭組織會頭,理老、寨老、旅長等組成榔會,議定榔約。然後召集榔區內所有成員立岩為記或就地栽種一顆杉木權或楓香樹或楠木樹作為標記,所以有「栽岩立法」「栽樹立法」的說法。議榔栽的岩石一般都要經過粗略的打制。榔石呈長方形,長約一米,露出地面的部分長約一尺,為斜切面,頂端指向東方表示懷念祖先。所栽的樹木或岩石被苗族百姓視為神物,倍受苗族群眾的保護,不得砍伐或破壞。

榔頭在吉日到了約定的地點後,就把起草的榔約交給參與者討論、修改和通過。議榔那天,參與者從各自的住處彙集一處,由榔頭宣布規約,並請鬼師(巫師)念議榔詞。鬼師左手把公雞抓起,右手執大刀高聲朗誦:現在,榔規已定,道理說清。我們殺豬吃肉,宰雞喝酒。不許妻違,不許子犯。各家各管教,各人各自覺。哪個與眾相違,觸動榔規,他魂同豬走,頭似雞落。朗誦完畢,刀割雞頸,將雞血滴入酒罈攪拌。鬼師、榔頭先飲,一人一碗。所有參加議榔的人排隊從榔台前緩緩經過。凡經過者喝一碗榔頭遞過來的血酒,然後提起肉串回家。將肉煮給全家人吃,讓男女老少受榔規的約束。

凡違犯榔規榔約者,由榔會按榔規處置,當時八寨各地榔規有:殺人或投敵者,殺頭治罪;重大偷盜者,用豬崽籠(一種竹籠,用來裝豬崽去趕場賣)裝入投河溺死;虐待老人才,殺牲宰畜向榔會所有成員認罪;損害他人名譽者,用一隻雞,一壺酒,向受損者道歉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榔演變為「鄉規民約」。鄉規民約的前提是遵守國家法律,受法律保護,有的人也還是把鄉規民約叫做議榔。鄉規民約的內容有:搞好當地治安,維護鄉內群眾利益,加強鄰里團結等等。不過,在國家法律日趨完善的今天,苗族的議榔、榔會也走入了歷史。

在沒有法律的年代,苗家人就是通過這樣一種有效的組織形式,把苗族社會治理得井井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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