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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該不該要孩子的撫養權呢?

離婚中孩子的撫養權之爭,是一場法與情的較量。

為人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撫養的法定義務,大家都知道,不再多講。本律談一談孩子撫養權中涉及的「情」字。

若女方是不負責任的,沒心沒肺的,認為孩子會給離婚後的生活增添不便的、給再婚帶來障礙的,完全可以將孩子的扔給對方。

現實案例中不乏有這樣的女方,還有的就是女方父母,完全站在自私自利的立場與角度,置離婚最大的無辜者孩子於不顧,沒有一點做母親的責任義務感,為了所謂將來自已的「幸福」,視累贅包袱一樣拋棄孩子。這樣的女人不配做一個母親。

本律建議所有的離婚者,在離婚訴訟時都去主張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成功爭取到的,遂了自己心愿。

爭取了沒成功的,將來對孩子可以有個交待,當初並不是媽媽拋棄你,而是努力爭取而不得的結果,面對將來孩子的指責,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面對。明知爭取不到,非要去爭取孩子撫養權之舉,實為離婚愧對孩子的贖罪之舉,是自己良心的一劑安慰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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