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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學籍管理的現狀與對策

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學籍管理的現狀與對策

石紹成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特殊教育學校

【摘要】

自2013年9月教育部印發並實施《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來,建設了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了全國統一、規範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了學籍管理服務工作水平。但是,該《辦法》未能照顧到特殊教育的特殊性,給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學籍管理帶來了不便。如何完善學籍管理辦法,以照顧到特殊教育學生學籍管理的需求,是教育行政部門和特殊教育管理人員應該重視的問題,以下問題及對策僅各級教育部門在完善學籍管理辦法時參考。

【關鍵詞】

學籍管理 特殊教育需要學生 個別化教育計劃 課程設置

一、前言

為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的客觀要求,轉變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自2013年9月教育部印發並實施《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來,建設了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了全國統一、規範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了學籍管理服務工作水平。但是,該《辦法》未能照顧到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對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學籍管理造成了困難。

二、現狀

(一)對個別化教育計劃的實施形成制約

個別化教育計劃是一份由學校與家長共同制定的針對學生個別需要的書面教育協定,它記載學生的評定結果,該年度需要提供的教育安置、相關服務及教學目標等[1]。雖然我國尚未在法規的層面對個別化教育計劃的實施作明確規定,但個別化教育計劃正在越來越廣泛地在各個特殊教育學校所接受和實施。

個別化教育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必定會出現超前或滯後的現象,需要不斷地評估、修訂和實施,以期達到預定的教育和康複目標。而未完成目標的學生則需要延長時間進行反覆訓練,在此過程中,有部分的學生存在一個學期(或學年)不能完成課程目標,需要延期,進而導致在校九年時間不能完成學業任務,在特教指導中心對學生作全面評估和分析、監護人要求留級的情況下,這些學生是十分必要留級學習和康復的,而目前的學籍管理系統是按照時間遞進自動為學生升級到下一個年級。雖然《義務教育法》中沒有規定學生不能留級的規定,但也不支持學生留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只有關於休學的內容(第十九條),沒有關於留級的條文,在學籍系統的操作界面上也沒有讓學生留級的處置功能。從而制約了特殊兒童的個別化教育計劃的實施。

(二)對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學籍檔案管理造成不利影響

目前各省教育廳印製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檔案表》(以下簡稱「學籍檔案表」)採用的是普通中小學學科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的標準,與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和評價標準有很大出入。以湖南省教育廳印製的《學籍檔案表》為例:

「學科成績」一欄的課程有語文、數學、外語、思想品德、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科學、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信息技術、研究學習、社區服務、勞動教育、科技活動、生命與健康常識、地方文化常識、校本課程[2],共21門課程。而特殊教育學校的課程設置與普通中小學有很大的區別,根據2016年教育部頒布的特殊教育課程標準,以《培智學校義務教育課程標準》為例,設置的課程是:生活語文、生活數學、生活適應、勞動技能、暢遊與律動、繪畫與手工、運動與保健、信息技術、藝術休閑、康復訓練10門課程[3],與《學籍檔案表》上的學科內容有很大出入。另外,普通中小學的學生學籍檔案主要體現學生的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而特殊教育學校的教育目標主要體現學生的認知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和康復效果等;從評價方式來看,普通中小學對學生學科成績的評價主要以考試成績來體現,而特殊教育學校對學生的評價採用的是過程性評估,評價形式有觀察、問答、筆試和操作等。兩者不論從教育目標、評價內容和評價方式都是不同的,用相同的內容和方式來評價不同的教育對象,顯然是不夠科學和合理的。此外,聾校和盲校的也存在類似的問題。

(三)對特殊教育學校班主任工作帶來困擾

根據教育部印發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七條,各個中小學生的學籍檔案應包括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學籍信息證明材料、綜合素質發展報告、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享受資助信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4]。

其中的《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包含的內容有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有些省(市)以此為基礎,制定了各省(市)的《綜合素質發展報告》,用的名稱各異,如《中小學生素質教育報告冊》、《中小學生綜合素質發展報告書》或《綜合素質發展水平報告書》等等,不論是哪種版本,都是以普通中小學的學生作為評價對象,沒有考慮到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實際情況,無法體現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的學習與康復狀況。

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教育和體育局印製的《小學生素質教育報告冊》為例,內容包含基本信息、身體狀況、品行表現、學科課程學習、、活動課程學習情況、學習興趣、學習習慣、獎懲、出勤、學生自我鑒定、教師寄語、附告、簽章、家長意見、畢業會考成績等[5]。其中「品行表現」欄裡面的很多內容是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難以達到的;學科課程成績的評價內容和評價方式與特殊教育評價內容和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區別;由於特殊教育對象的特殊性,很多學生無法完成自我鑒定(如智力障礙、精神障礙等);在培智教育領域,是不要求進行畢業會考的。在特殊教育學校,該《素質報告冊》僅僅起到學生證和放假(開學)通知書的作用,無法真實反映學生的學習和康復情況。

其它地區的《綜合素質發展報告》,雖然名稱和內容有所不同,但都與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實際狀況不相符。根據各地教育局要求,各校的《綜合素質發展報告》由班主任保管和填寫,每學期轉交學生家長查閱簽署意見。由於上述原因,特殊教育學校的班主任難以據實填寫。

三、對策

鑒於以上問題,各地教育部門可召集特殊教育專家、特殊教育學校有經驗的一線教師和學籍管理員等相關人員,以《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框架為藍本,參照《聾校義務教育課程標準》、《盲校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和《培智學校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共同制定針對特殊需要兒童、少年的學籍管理辦法,作為《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補充,以適應特殊教育學校學籍管理的需求。

(一)恢復留(跳)級制度。

《殘疾人教育條例》第十四條:「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應當與當地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相同;必要時,其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以適當提高[6]。」這意味著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在未完成學業指標或康複目標時,是可以延長在校年齡的,所以,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留級是有政策依據的。建議在學籍管理系統上增設留級功能,方便各校學籍管理員進行相關操作,有利於個別化教育計劃的實施。

根據特殊教育兒童的定義和分類,超常兒童也屬於特殊教育的對象,在隨班就讀的過程中,存在跳級的可能,因此,在學籍管理系統的操作頁面增設跳級功能是必要的。

(二)新建《義務教育階段特殊需要學生學籍檔案》

針對特殊教育學校的課程設置和評價方式,印製《義務教育階段特殊需要學生學籍檔案》,用於特殊教育學校、隨班就讀和送教上門學生的學籍檔案管理。

(1)在原有《學籍檔案表》的學籍基礎信息上增加學生障礙手冊,按照《殘疾證》的信息填寫。

(2)用教育部2016年頒布的特殊教育課程標準所設置的課程,替換現有《學生學籍檔案》中課程。

(3)酌情取消懲罰記錄。在特殊教育的對象中,有部分學生是不具備刑事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如精神障礙、情緒行為障礙學生。

(三)用個別化教育計劃取代《綜合素質發展報告》

與《學生學籍檔案》的問題類似,《綜合素質發展報告》的學科課程評價內容和方式與特殊教育評價內容和方式存在很大的出入。在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籍管理檔案中,可以採用兩種解決方案:

第一,將《綜合素質發展報告》進行適度調整和修改,以反映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發展狀況,可更名為《義務教育階段特殊需要學生學習與康復報告》。考慮到殘疾學生的障礙類別多,同一類別學生的障礙程度不同,操作起來難度很大。僅以課程設置來看,特殊教育的課程就有聾校課程、盲校課程和培智學校課程,意味著要針對不同類別的學生制定不同的《學習與康復報告》。

第二,根據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特殊性,制定通用的個別化教育計劃框架,以取代學生學籍檔案中的《綜合素質發展報告》,操作起來相對容易。根據個別化教育計劃的定義和內容,其功能和《素質報告冊》是相似的,兩者都是記載學生的考核(評定)結果,是學校和教師研究改進教育教學的重要依據,只是評定的內容和方式不同。

在特殊教育學校學習和隨班就讀以及送教上門學生的學籍管理層面上,在落實《學籍管理辦法》的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也是目前全國特殊教育學校普遍存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以上建議只是一個粗略的思路,有待於進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以供教育行政部門在完善《學籍管理辦法》時進行參考。

參考文獻:

[1]劉春玲 蔣琴娣《特殊教育概論》 華東師大出版社 2016年11月 第66頁

[2]湖南省教育廳《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檔案表》 第3頁

[3]教育部《培智學校義務教育課程標準》 2016年

[4]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七條 2013年9月

[5]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2017年1月11日修訂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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