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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單位犯罪基本情況。

2、對犯罪預備的供述。包括:

(1)犯罪起意的時間;

(2)為實施犯罪所做的準備;

(3)擬用犯罪手段;

(4)預備犯罪的時間地點;

(5)作案後逃跑、毀滅罪證方式。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的次數、時間、地點、範圍及全部過程;

(2)制毒物品來源、種類(①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②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劑);

(3)買賣手段(武裝販賣制毒物品、現場交易、利用網路交易、通過第三人交易、通過郵寄方式交易等);

(4)運輸手段(攜帶、寄遞、託運、利用他人或者使用機動車等);

(5)生產手段(用化學方法加工、配製或者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製);

(6)走私手段(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

(7)制毒物品的交易地點、資金渠道、獲利數額、贓款去向;

(8)制毒物品的交易上線、下線的自然情況、體貌特徵、聯繫方式;

(9)犯罪後,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軌跡,如何隱藏、毀滅證據等。

4、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觀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制毒物品而故意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的行為;

(2)明知是易制毒化學品而走私或非法買賣:

①改變產品形狀、包裝或者使用虛假標籤、商標等產品標誌的;

②以藏匿、夾帶或者其他隱蔽方式運輸、攜帶易制毒化學品逃避檢查的;

③抗拒檢查或者在檢查時丟棄貨物逃跑的;

④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的;

⑤選擇不設海關或者邊防檢查站的路段繞行出入境的;

⑥以虛假身份、地址辦理託運、郵寄手續的;

⑦以其他方法隱瞞真相,逃避對易制毒化學品依法監管的;

(3)明知是制毒物品而生產:

①購置了專門用於生產制毒物品的設備、工具、原料或者配製方案;

②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者不等值的報酬為他人生產該物品,經檢驗是制毒物品;

③在偏遠、隱蔽場所生產,或者採取對製造設備進行偽裝等方式製造物品,經檢驗是制毒物品;

④生產人員在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抗拒檢查等行為,在現場查獲製造出的物品,經檢驗是制毒物品的;

(4)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生活困難、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5、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

6、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 二 ) 證人證言

1、知情人、見證人、關係人、中介人的證言。包括:

(1)犯罪時間、地點和制毒物品來源、種類、數量、去向;

(2)犯罪手段、資金渠道、涉案人員的體貌特徵等。

2、購買人、被利用人、被教唆人的證言。包括:販賣毒品的時間、地點、數量、次數、方式、經過等情況。

3、吸毒人員證言。包括:從販賣毒品人員購買毒品時間、地點、數量、種類、資金數額、涉案人員的體貌特徵等。

(三)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

(1)制毒物品、毒資、制毒物品包裝物及照片;

(2)作案工具(運輸工具、通訊工具、刀具、槍支等);

(3)生產制毒物品的工具、原料及照片;

(4)與制毒物品有關的郵件、行李、夾帶物、藏匿物、提包等;

(5)現場其他遺留物和照片。

2、書證。包括:

(1)與制毒化學品有關的信件、電報、支票、匯票、發票、匯款憑證、銀行賬、現金賬等;

(2)關聯賬戶資金進出記錄;

(3)與制毒化學品有關的貨單、郵單、託運單;

(4)與制毒物品有關的通訊記錄、聊天記錄、涉毒人員病歷、醫療診斷結論等。

(四)鑒定意見

1、制毒物品種類、純度、數量的鑒定意見;

2、與制毒化學品有關的物證技術鑒定等。

(五)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毒品交易、藏匿場所)。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現場方位、現場概貌;

(2)現場的空間、大小及建築布局,制毒物品、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的具體位置、種類、分布情況,現場周邊搜索情況、現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提取制毒物品及其他物證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徵,提取痕迹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對制毒化學品交易、制毒物品及包裝、藏匿場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2)受害人、證人對制毒物品交易、藏匿場所、包裝、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六)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1、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案發現場監控視頻;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進出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

(3)犯罪嫌疑人犯罪後逃匿軌跡的監控視頻;

(4)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

(5)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監控視聽資料;

(6)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其他視聽資料。包括勘驗案發現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迹形成的錄像資料。

4、電子數據。包括電腦、筆記本、手機涉及記錄犯罪的電子數據證據等。

(七)其他證據材料

1、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辦案情況說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等;

2、報案登記、受案登記、立案決定書及破案經過說明等材料;

3、用於證明辨認、搜查、勘驗、審訊等偵查程序合法的相關錄音錄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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