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該追究誰的責任
法制文萃報
【諮詢】
近日,在廣州市白雲區鴉崗村一棟廠房的樓下,一名經過的女子被突然「從天而降」的物體砸倒在地,隨即昏迷不醒。經查看,原來是一隻中等體形、約30斤重的狗。狗落地後隨即逃走,而女子的情況卻不容樂觀。據目擊者稱,還未找到該狗的主人,醫療費用也是女子自己承擔。現在頻頻發生的高空墜物事件令人出行都要時刻提心弔膽,生怕自己分分鐘中「頭彩」。如何認定高空墜物的責任呢?高空墜物是否行為人負責,抑或是建築物管理者負責?不明來狗找不到主人,該工廠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嗎?還是這位女子只能自認倒霉呢?
【回復】
高空墜物傷人事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通常是以下幾種情形認定侵權者:一、由具體的侵權人或實施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有明確證據證明高空拋物的實施人,那麼,該實施高空拋物的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如果找不到具體加害人,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追責。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據此,同一樓房的使用人即使沒有拋物行為,除非能自證清白,否則作為業主或管理者應承擔責任。
本起事件,二樓廠房要自證其不是致使狗從高空墜落的行為人,才能不承擔責任。如果二樓工廠能夠證明其沒有拋物行為,但工廠作為物業的管理者,有責任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進行相應的管理義務,沒有盡到管理義務,也要給予補償。同時,肇事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如果,找到肇事狗的主人,由該飼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綴語】
如今有超過半數的人生活在城市森林中,也面臨各種樓房風險,高空墜物即是最常見的一種。它使人有飛來橫禍、防不勝防之虞。高空墜物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人為造成的,如居住在高層的人,偷懶或無心,將垃圾、廢物隨手扔到窗外,砸中樓下經過、停留的人或物;二是樓上的人不小心失足或跳樓自殺,擊中樓下的人或物;三是由於外力作用,如大風、地震、車輛經過震動,導致樓上的物體跌落;四是有些物體,如空調的外掛機、牆面、廣告牌等年久失修,分化脫落,砸中樓下人或物。
高空墜物造成的人或物體的傷害、損失,由於墜物的原因、結果、主客觀條件的不同,各方所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同。受害人若完全無辜,其受害完全是加害人所造成的,追究責任的方式,律師已做分析。但如果受害人有一定責任,如,樓房是危房,或正在加固、裝修,業主或物業管理部門已經設置警戒線、發出告示,受害人擅闖警戒線內,被高空物體砸中,其本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因大風、地震等,行人被高空物體砸中,業主或物業管理部門的責任也可以減輕。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造成高空墜物的原因是多樣的,其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時也是複合的。因此,要防患於未然,就必須提高各方面的風險意識、責任意識。
首先作為居住在高層樓房內的居民,要有起碼的公民道德,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要堅決杜絕偷懶、任性、隨手丟東西的壞習慣。尤其是對剛從農村遷入城市的新市民來說,不隨手丟東西是城市生活的基本課。農村一般是平房,人流稀少,向窗外丟東西尚無大礙,而城市人流密集,高空墜物的衝擊力巨大,居住在高樓向窗外丟東西,往往會造成意想不到的後果。曾有人向窗外丟一隻蘋果,擊中了樓下一位嬰兒的腦殼,造成嚴重傷害。
其次,業主、物業管理部門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窗戶、空調外掛機、陽台上的物體,要隨時留心檢查,防止歲月老化,以及抗風雨侵蝕能力的下降。對於危房或正在加固、裝修的樓房來說,高空施工作業的人員、業主、物業管理部門,要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劃定警戒線,有時要有專人把置守。作為行人來說,行走在建築物、廣告牌下,要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尤其是年久失修的老舊建築,或正在加固裝修的建築,要加倍小心。如今低頭族甚多,走在大路上尚且還有可能撞上電線杆或車子,何況來自空中的不明物體。因此,小心無大錯,謹慎可防身,發生了意外,再追究他人責任,已經晚矣!
廣州國鼎大成法律諮詢有限公司法律顧問杜戈衛律師


TAG:法制文萃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