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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男子用假房產證做抵押,騙走他人100萬!

據禪城法院5月2日發布:

2017年4月至5月期間,佛山男子陳某在明知自身經濟困難的情況下,與邱某達成口頭借款協議,承諾高息兌付,向邱某借款共計人民幣15萬元。後邱某要求陳某提供其房屋的房產證作為借款抵押。

陳某明知上述房產證已被抵押給他人,仍表示同意,並以其房屋價值高為由要求邱某繼續借款。邱某答應陳某的要求後,於2017年6月至7月份陸續匯款人民幣85萬元到陳某的銀行賬戶。陳某將上述款項用於炒賣原油,後虧損。期間,陳某把找他人偽造的《廣東省房地產權證》提供給邱某,並與對方簽訂了借款協議。

經佛山市禪城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確認,陳某所提供的房地產權證非該局頒發。2017年7月21日,民警將陳某抓獲。案發後,陳某的親屬代為退賠人民幣2.5萬元給被害人邱某。

2018年1月3日,公訴機關以陳某犯合同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向禪城法院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做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辦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法院判決

經查,被告人陳某供述其房產於2017年4月份已被抵押出去,其手中無房產證,故其找他人做了虛假的房產證,而非購買現成的房產證。經確認,陳某提供的房產證並非相關部門頒發。房產證屬於國家機關證件,被告人陳某雖未直接偽造,但對方是根據其授意,按照其要求偽造,故其命他人製作虛假房產證的行為屬於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

另外,被害人邱某要求被告人陳某將房產證作為前期借款的抵押擔保,而陳某為了誘騙被害人邱某答應繼續借款,同意用房產證抵押。被害人邱某正是基於陳某同意抵押的基礎上才會陸續匯款。陳某偽造虛假的房產證,是為了達到合同詐騙的目的。故偽造房產證的行為與合同詐騙行為系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係,應擇一重罪處斷。被告人陳某合同詐騙數額巨大,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故應按合同詐騙罪對其定罪處罰。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他人共計人民幣10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陳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禪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人陳某繼續退賠人民幣97.5萬元給被害人邱某。

禪法君寄語

在民間借貸行為中,以房產證作抵押的情況相對普遍。不過,很多人認為只要拿到了對方的房產證就設立了抵押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因此房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如果遇到債務人或是擔保人希望用房產抵押的方式來借款的,一定要倍加註意。如果雙方沒有辦理抵押登記,這個不動產抵押權就沒有設立,債權人並不享有該房產的優先受償權。

禪法君提醒,債權人在借款時,應拿房產證到相關部門進行核實,看有無抵押或已出售行為。其次,雙方一定要依法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並做好不動產抵押登記工作。此外,如果發現手中房產證是假的,應及時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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