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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忠良:從檔案談晚清歐洲人在華遊歷

歐洲人來華,早在漢代就有記載。此後兩千年中,歐洲與中國的交往斷斷續續。元代威尼斯人馬可波羅來華旅遊,著有著名的《馬可波羅遊記》,在歐洲引起轟動。明末清初的耶穌會士赴華之潮,更譜寫了東西交通史上的新篇章。然而,中國正式對外國旅遊者開放,則開始於咸豐十年(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以後。這一時期,歐洲人成為外國人在華遊歷的先驅和主角。關於這一段歷史,現存大量歐洲當事人的遊記文獻,為研究者提供了許多方便,在此基礎上的研究論文專著也頗多。但來自官方的記錄特別是清朝政府檔案中有關的原始史料,由於各種原因在研究中卻很少被人引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現存明清檔案1000多萬件,其中清代外務部檔案及其它相關全宗的檔案中,保留下來了大量的有關晚清時期歐洲人在華遊歷活動的官方原始記錄。本文擬在對該館所藏有關晚清時期歐洲在華遊歷者史料初步考察的基礎上,就這一段歷史中的幾個問題做一簡略記述與分析。

一 「遊歷護照交涉案」及清朝政府對遊歷護照的管理

19世紀中葉以前,歐洲人是不準在中國內陸隨便遊歷的。「遊歷」一詞在清代官方文件中正式出現,始於咸豐八年清政府與英國簽訂的《天津條約》。該條約第九款規定:「英國民人准聽持照前往內地各處遊歷通商。」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次鴉片戰爭時期,英、法、美等國都先後與清政府簽訂了《天津條約》,但只有英國在與清政府的條約中,明確了西方人在中國「遊歷」的概念。因此可以說中英《天津條約》揭開了歐洲人在華內陸遊歷的序幕。

晚清外國人在華遊歷史上,最引人矚目的是「遊歷護照交涉案」。有關此案,在一些遊記及非官方的筆記中曾有提及,但多是只言片字,無由窺其全豹。清代外務部檔案的記載,為此案的研究提供了系統的史料。從檔案來看,此案的出現,主要是由於清政府的失誤所造成的。很可能,英國對歐洲人在華遊歷方案的提出是蓄謀已久的,而清政府在這方面則顯得準備不足。

護照是一個政府控制旅遊的最有效的行政手段,清政府的高層領導人當然也知道這個道理。但由於他們的抵觸情緒,或者說是漫不經心,在某些技術細節方面沒有深思熟慮,從而陷入了被動局面。這些細節問題在條約簽訂後,很快就浮出水面,使清政府頭疼不已。「遊歷護照交涉案」首先出現的是關於對遊歷護照填寫的界定上。中英《天津條約》中,「遊歷」與「通商」是寫在一起的,因此,英國領事在發護照時,統一填寫「遊歷通商」護照。在當時,遊歷、傳教、通商是三個並列而概念不同的事情。尤其通商一事,關係到清朝的稅收。簽約後,中方上就意識到了這個漏洞,於是從咸豐十一年十月開始與英國公使討論,提出以後英人入中國內地通商執照不由外國領事衙門發給,而是由中國海關統一發給。總理大臣在給英國公使卜魯士(FrederickBruce)的照會中說:「貴國近入內地之人頗有並非通商貿易而專意以各處遊歷為事者,似前項執照內將遊歷通商四字合寫稍涉牽混,前已將此層面為議定。嗣後發給執照須將遊歷通商四字分別填寫,如專為入內地買賣貨物而用則於執照內註明通商字樣,不必再寫遊歷等字。」並強調希望今後通商護照「系由關給發」,並不由領事衙門發給。幾乎同時,另外一份相同內容的咨文也由總理衙門發往了全國各地有關衙門遵照執行[1]。

英國方面對此很不以為然,反應十分強烈,照會總理衙門,強調「遊歷」、「通商」二詞條約正式文本中已寫定,不容更改。同時表示對於外國旅遊者來說,「即於通商、遊歷二者分享與否自應任聽其便,本國並無令其分晰指定之例,實可無庸將執照式樣更改」[2]。

就在雙方高層交涉未決的同時,各地方中國官員與英國領事之間就此事已爆發了實質性的衝突。同治元年至三年(1862年—1864年),牛庄(營口)、汕頭等口岸因為中方官府已接到了總理衙門的咨文,要求外國人護照上通商與遊歷分開填寫,而英方駐該地領事則稱從未接到英公使的有關改章文件,不同意二詞分開來寫。於是發生了中方官員拒絕在英方護照上蓋印簽發的事件。英方態度也很強硬,英駐牛庄的領事密迪樂(ThomawT.Meadows)甚至對中方牛庄守尉說,如果不蓋章,英國人將執沒有中方官印認可的護照照常在中國內陸遊歷,所發生的一切後果由中方負責。經過中英雙方不斷地交涉,同治三年九月,總理衙門明確做了讓步:「茲英國以遊歷執照不應刪去通商二字迭次照會本衙門照約核辦,查條約九款遊歷二字之下既有通商二字,是遊歷執照內添有通商字樣,亦不能禁其添寫。……嗣後各國遊歷執照如列有通商二字者,領事官送請地方官蓋印,准其印給。」[3]

這個結果在當時應該算做很理想的結局。表面上中方做了讓步,實際上卻是個雙贏的局面,因為中方想要實質性地區別遊歷與通商的目的已達到了。通過協商中英雙方達成共識,凡通商護照,「至洋人入內地買土貨,應仍以運照及三連報單為憑,賣洋貨仍以稅單為憑。凡涉買賣之事,均不得以遊歷通商護照抵作入內地買賣單照」。外國人在華買賣必須親自到第一個入關口報明領照[4]。

「遊歷護照交涉案」的另一個熱點,表現為外國人在華遊歷護照的格式竟長達十幾年沒有固定。直到光緒初年,總理衙門才與各國駐華公使討論此事。焦點首先反映在護照姓名的填寫上。由於各國公使領事下發的護照以中文為主,因此人名也填寫中文譯名。即使後來明文規定要在中文名旁填注外文名字,以便核驗,但還是沒有很好地解決不同中文譯名所帶來的麻煩。這是因為當時地方官多不識外文,只認中文,而由於同一外文名字中文譯名前後不同,給確認帶來了障礙。在外務部檔案中多次見到有歐洲各國公使因為護照上的譯名前後不同,或譯錯了而照會請求更改的事情。光緒二十七年十月(1901年11月),法國教士雷鍾和、王德美執俄國發放的護照由俄境入新疆。而法國方面此前通知中國新疆方面的文件上,將兩人的名字譯為雷濟華、王林度。新疆官方為了確認兩個法國人的身份,費盡周章,最後確認時,已是第二年正月了[5]。

此外,「遊歷護照交涉案」的另一個焦點是遊歷地點的填寫問題。中英《天津條約》規定:英國人出口岸百里以外,就得申請護照。遊歷護照上必須詳細填寫外國人在華遊歷起止地點(一般填省),並詳細填報所經過的地方。這方面,中外雙方開始時並沒有嚴格的界定。但清政府顯然並不想全國都對歐洲人開放,曾經規定,「洋人在華遊歷向以四省為限」。當然,實際上從檔案記錄來看,執行得並不嚴格,很多護照上填寫超過四省範圍。但如果超過太多,中方也會加以拒絕。光緒三十三年,兩廣總督發現英國領事送報的護照上有擅填「十八省」(清朝全部行政省區)的,於是電報外務部,要求晤見英國公使給與拒絕[6]。光緒元年初,中方對新的遊歷護照規定:「除仍前註明省分外,另將欲往何處府縣地方詳細開列。」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又出現過閃失。在沒有通知各國使領的情況下,一些地方官衙開始執行,於是招來了各國的反對,幾乎又釀衝突[7]。

歐洲人在華遊歷護照,蓋印簽發後一般由執照人隨身攜帶保存,以便隨時驗證。但剛開始時,由於中方沒有經驗,曾出現過入關入門時收繳護照的情況。同治三年二月,英國人威德勒等3人執遊歷護照入北京,在廣渠門時護照被守門官員收繳,並送到總理衙門查驗。總理衙門立即意識到:「索取原照呈繳衙門後,該洋人落於客店及城中他處遊行,手無執照無憑稽查,必致又費周章。」[8]於是規定以後外國人護照由該人隨身保管,中方官衙不再收繳。外國人在華護照一般均以1年為限,到限後護照要交發照的領事,該領事將作廢護照送中方有關衙門核銷。同治二年八月,總理衙門咨行中方各有關衙門:「所有洋商由各關卡請領遊歷通商各執照,例應事竣後隨時繳銷,現在各關卡所發遊歷通商各執照是否均各如數繳銷並有無逾限,自應按時彙報以憑查核。」[9]從此定下了各蓋印簽發關道定時彙報核銷遊歷通商護照數字狀況的規矩。

一般來說各地作法不盡相同,通常是年底一報,也有的按季度來報。遊歷護照制度,是中方控制外國人在華遊歷的重要手段。一般外國人是嚴格遵守的,特別是駐華官員。宣統二年五月(1910年6月),法國駐華公使出北京城外赴晚宴,特意向外務部申請執照[10]。

按照條約規定,外國人遊歷護照的頒發由各國使領負責,送到中國地方衙門蓋印認可簽發。但有時中國官衙也可應外國使領的要求製作一些特殊的護照。比如外國人赴蒙古的遊歷護照,通常要由理藩院來製作蒙古文護照。另外,各地方道府關卡等機構都有權受理外國領事送交的護照並蓋印簽發。從檔案記載來看,沿海或靠近外國口岸的地方官衙簽發最多,如江蘇的鎮江關,宣統二年一年蓋印簽發的外國人遊歷護照多達208張[11]。內陸的九江關,屬於中流,光緒三十三年一年簽發了66張[12]。而陝西的洋務局在一份致外務部的報告中提到:「本局自壬寅(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五月間開辦以來,迄今已歷六載,檢查檔冊,並未發過遊歷過境洋人護照。」[13]

通過在「遊歷護照」問題上中國與各國的交涉過程,我們很容易看出,清政府在外國人在華遊歷這一事情上的態度顯然並不積極,而且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他們幾乎看不到任何積極的因素,而是當做一項政治任務來控制管理。其後果是投入巨大人力物力,但沒有任何經濟效益,而且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不斷出現麻煩。

二 外務部檔案中對晚清時期歐洲人在華遊歷活動的記錄

從檔案記載來看,在中國內地旅遊的人分為在華工作的外國人及直接從外國申請入境旅遊的外國人兩種,其中在華工作人員跨省遊歷者居多。從歐洲在華旅遊者的身份來看,有官員、教士、學者、學生、商人等等,其中教士占很大比重。從光緒三十一年四川省報上的夏季各國洋人來川遊歷清冊統計看:十一隊人中,有五隊中有教士。歐洲在華遊歷的人中以英、法人最多[14]。尤其是法國,各省每年報冊甚至還要專門單做一冊「法國人傳教遊歷名冊」[15]。迄今沒有發現有官方或民間組織的大規模具有商業色彩的旅遊團。

歐洲人在華旅行的目標,主要是各處風光及人文。初期主要集中在北方,因為當時南方太平天國起義持續了十多年,同治三年(1864年)南京陷落後,餘波未靖。以致中英《天津條約》中說:「惟於江寧等處,有賊處所,俟城池克複後,再行給照。」北京、天津、東三省在開禁初期是歐洲人在華旅遊的首選。同治二年年終牛庄所報數字,印發的20張遊歷護照,全部是去東三省及天津的[16]。太平天國起義平息後,東南沿海各省成了旅遊熱點。當然西南、西北也有人跡。出於政治原因,清政府也會設些禁區。比如川、滇及西藏地區,一度被關閉。光緒三十三年,英國人帕沃洛克曾持甘肅、西寧的護照,想硬行闖入西藏,被當地官員發現勸回[17]。

雖然清政府對外國人在華遊歷一事並不情願,因此也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旅遊項目的開發與投資,但逐漸的一些自然人文景點還是對歐洲人優惠開放的。以北京為例,在清末,甚至一些皇家園林也對外國人開放。光緒末年,頤和園每月三天逢五日對外國人開放[18]。東西陵也有限制地對外國人開放[19]。甚至連皇帝的宮殿——紫禁城,外國人也可以申請參觀,當然這是在皇帝不在宮中的時候。如光緒三十三年五月,當時光緒、慈禧太后正在頤和園避暑,因此法國公使申請法國紳士羅德入紫禁城參觀[20]。另外,對於歐洲在華遊歷者一些特殊請求及專門的考察,清政府也會酌情給與協助與便利。如歐洲學者考察參觀中國學堂等。考古似乎是個很風行的事,但必須得到中國官方的認可與批准,如法國博士沙畹,受法國政府派遣來華「考求古迹」,「凡過各處地方官均皆優加接待,百端助考,以致考究一切無不易於措手」[21]。植物學家偏愛西南,如宣統元年,英國植物學家福爾斯申請來華赴雲南考察,該人以前就曾在雲南遊歷過3年[22]。

三 外務部檔案反映出的歐洲人在華遊歷面臨的種種掣肘及清政府的負擔

從檔案來看,當時歐洲人在華遊歷,許多方面存在著不諧。首先對於在華遊歷的歐洲人來說,實際上面臨著許多客觀上的困難。

語言、文化背景的不同是首要的障礙。由於各種原因,當時中國人對歐洲人普遍存有戒心甚至敵意。歐洲人在中國內地遊歷過程中,往往會因此受到冷落與拒絕。典型的事例是同治十三年冬季,英國有兩人從煙台前往河南開封遊歷,到了開封城外,發覺地方官已嚴飭所屬,不準放二人入城,也不準渡口送渡二人,附近的旅店,也不準留宿二人。後來又有一位教士從歸德府赴開封,也遭到了同等的對待。歸德府的官員提前向開封官員打了招呼,進城後,各處旅店都不接納。這個教士只好找縣官出面,強行安排才勉強找到了落腳點。此後,官方為了避免麻煩,多次來催問何時起程[23]。

社會治安同樣也是在華遊歷的歐洲人不能躲避的危險。清末社會動蕩,治安不靖,給旅遊者帶來了人身安全的威脅。當時歐洲人在華遊歷通常要結伴而行,而且為了安全,許多人帶了槍。尤其是比較敏感的傳教士,有時還要有武裝的洋兵護送。同治二年,牛庄英國領事赴瀋陽鳳凰城一帶遊歷,半路上就遇到了武裝土匪的攔截[24]。

清政府對遊歷者人為設立的種種限制與繁瑣的手續,也增加了遊歷者的負擔。歐洲人在華遊歷所過州縣要向官府報告,同時沿途查驗護照,層層過卡,不勝其煩。所到之處要有官差隨同,一些官方差役名為保護,實為監視,並處處設障礙。旅遊範圍卡得很死,不得有所逾越。一些地方官府也存在著粗暴之處,同治九年還發生了英國遊歷者在維西廳被當地官員逼凌囚禁的事件[25]。

外國人在華遊歷對清政府來說,也是個說起就頭疼的事情。首先從心理上講,外國人在華遊歷,是通過中國戰敗後簽訂的條約來規定的,叫清政府很有些屈辱的感覺。這是導致中方抵觸情緒的根本原因。另外,清政府在這件事的管理上也有不堪重負的感覺。

由於清政府一直將外國人在華遊歷當做一件重要的政治事情來對待,因此不得不在接待及保護方面的人力與物力上做很大投入。光緒後期,隨著在華遊歷的外國人不斷增多,各地方政府已開始感到吃力。按照規定,一旦各國公使、領事將護照送到中國衙門,蓋章生效後,該衙門就要向沿途各有關官府發文,要求隨時核驗並派人保護。重要人物還要派專員一路隨行,同時還要向上彙報。另外各地還要定時將出入境的外國人姓名、時間、護送情況詳細上報。接待派差是要花錢的。光緒三十四年,陝甘總督升允給外務部幾位官員的信中說:「近來洋人多向地方官責索支應,陝西接壤晉、豫,其山西、河南如何供支勢難兩岐,即如此次法國教士賀廣才由晉來陝,執有岑雲帥所給護照,內填沿途所需用車馬人夫陝省只得如數應付,及其赴鄂時也只得照樣換給護照,明知非約章所有而前站既經預備,孰不敷衍從同。第各國遊歷傳教之徒現在往來較前尤多,此端一開,勢必供應日增,各州縣不堪其擾。」[26]

一些歐洲來華旅遊者並不遵守規矩的行為,也給官方的管理帶來了很大麻煩。雖然條約中規定如果無照在中國內地遊歷,中方有權扣拘,交就近的該國領事懲辦,但還是有人並不領護照。這種情況到了清晚期尤其嚴重。光緒二十八年,四川洋務局造報的該年秋季外國洋人來四川遊歷姓名清冊上載,一共有八伙人入四川境內,其中有四伙人當中發現有人沒有護照,或聲稱護照丟失[27]。甚至有人在沒有護照的情況下從事商業活動。宣統元年,廣西左江道上報的本年夏季《驗無護照遊歷洋人扣留解交情形緣由清冊》載:五月二十三日據署百色廳龔丞育麒查出有英美煙公司英國人下利等在並無護照的情況下,運煙到百色售賣。

同時,即使領了遊歷護照,還有個別的人打著遊歷的旗號從事其它活動。比如光緒二十九年,英國商人任克羅威德斯執遊歷護照到庫倫,竟然打算長期居住,並要建房做生意[28]。其它如光緒三十二年,英國人司坦因在敦煌挖掘文物,引起當地官民不滿,要求外務部與英使交涉強制停止[29]。

中國百姓不堪其擾。外國遊歷者在華遊歷,受到官方保護,每到一處,該地方百姓往往會被攤派供應車輛等勞役。另外,一些遊歷者仗恃中國官方勢力,欺壓百姓。光緒三十二年九月,法國遊歷者和爽到新疆旅遊,自稱是回教主派來查教的,到處索賄,共得白銀143兩,攤收各禮拜寺經銀174兩7錢。不遂時,便擅自革除了當地兩名阿訇。又奸宿當地14歲的女孩。當地百姓敢怒不敢言,因為當時和爽身邊帶了好幾名保護的清兵[30]。

綜上所述,從外務部檔案對晚清外國人在華遊歷的記載來看,晚清時期歐洲人是在華遊歷的主流。由於清政府的種種抵制,當時的旅遊還處於初級階段,具有強烈的官辦色彩。由於沒有經濟機制的介入,談不上繁榮。但客觀上歐洲人作為中國對外旅遊開禁初期第一批主力軍,對增進中國與世界的接觸及相互了解與交流起到了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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