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認定規則
生活中,常發生因化妝品不符合衛生標準
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案例
今天法信乾貨小哥帶你來看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的認定規則和司法觀點
法信·裁判規則
1.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林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
案例要旨: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侵犯國家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2.銷售偽劣化妝品致消費者容貌受損後自殺身亡,構成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王某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
案例要旨:銷售偽劣化妝品,致使消費者容貌受損而自殺身亡,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構成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要求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而消費者的死亡結果不是銷售行為所致,而是其自殺行為所致,銷售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信·司法觀點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注意劃清犯罪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關鍵是看生產、銷售偽劣化妝品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如果生產、銷售偽劣化妝品,只是使用以後沒有任何效果,根本不起作用,或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應當注意的是,即使在有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也要正確區分該嚴重後果是否由化妝品不符合衛生標準所引起的。有些化妝品使用後可能會引起不良反應,產品說明書已經說明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但如果由於消費者自身的過錯沒有按說明書上所說的方法和劑量使用,導致出現不良反應甚至嚴重後果的,則不能追究化妝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刑事責任。
(摘自《刑法罪名精釋(第四版)》,周道鸞、張軍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客觀方面之一是造成嚴重後果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否則,雖有生產、銷售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者雖然造成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後果;或者雖屬嚴重後果但不是因為生產、銷售的行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當等,則都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論處。所謂造成嚴重後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毀人容貌,即導致容貌變形、醜陋及功能障礙的,如使人皮膚變黑、臉上長斑、頭髮脫落等;
(2)致人產生肉體較大痛苦的,如皮膚紅腫、灼痛、疹癢等;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損自殺、離婚、精神失常等。
(摘自《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3版)(上)》,張軍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與競合
兩者之間存在著被包容與包容的關係,屬於法條競合。本罪為被包容法條,為特別法條;後者為包容法條,屬普通法條。為此,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不能構成其罪,即雖有生產、銷售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但銷售金額如果達到5萬元以上的,則應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刑。對於既構成本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重法條優於輕法條的特殊適用原則而按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摘自《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3版)(上)》,張軍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法信·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第六條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生產企業應當建在清潔區域內,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符合衛生要求的間距。
(二)生產企業廠房的建築應當堅固、清潔。車間內天花板、牆壁、地面應當採用光潔建築材料,應當具有良好的採光(或照明),並應當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設施和措施。
(三)生產企業應當設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化妝品原料、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場所。
(四)生產車間應當有適合產品特點的相應的生產設施,工藝規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五)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能對所生產的化妝品進行微生物檢驗的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
文章來源:法信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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