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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再邁實質性步伐 外資「由參轉控」落地

本文導讀外資在我國證券行業將可實現「由參轉控」,新設合資券商也全面開閘,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已經可以向證監會申請設立合資券商或變更證券公司實際控制人。同時,合資券商業務範圍將逐步放開。新設合資券商可根據自身情況,依法有序申請證券業務,逐步實現「全牌照」運營。

來源:上海證券報 馬婧妤

我國證券行業對外開放再邁實質性步伐。經過前期公開徵求意見的《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資辦法》)日前正式發布實施。證監會同步更新了券商設立審批等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這意味著,外資在我國證券行業將可實現「由參轉控」,新設合資券商也全面開閘,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已經可以向證監會申請設立合資券商或變更證券公司實際控制人。同時,合資券商業務範圍將逐步放開。新設合資券商可根據自身情況,依法有序申請證券業務,逐步實現「全牌照」運營。

外資「由參轉控」 單家持股取消30%限制

今年3月9日開始,證監會在官網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就《外資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發布的信息顯示,徵求意見期內,證監會共收到來自11家單位(包括國內外金融機構、行業組織、政府機構、律師事務所)、5名個人的52條反饋意見。證監會對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見建議予以採納,對辦法作出了相應的修改完善。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外資辦法》最主要改動,是在要求全部外資持有非上市、上市內資券商股份的比例須符合國家關於證券業對外開放安排(目前為51%)的基礎上,取消了「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證券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不超過30%」的要求,不再對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股份另設比例限制。

與此前一直實施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相比,《外資辦法》正式稿的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

一是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條件與其他證券公司的股東條件一致;體現外資由參轉控,將名稱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改為《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二是逐步放開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允許新設合資證券公司根據自身情況,依法有序申請證券業務,初始業務範圍需與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的證券業務經驗相匹配。

三是統一外資持有上市和非上市兩類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將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調整為「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東條件。境外股東須為金融機構,且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確境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身份變更導致內資證券公司性質變更相關政策。

證券行業對外開放邁出一大步的同時,基金管理公司的對外開放也在同步推進。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基金管理公司對境外投資者進一步開放、允許外資持股比例達到51%,並不涉及對現有規則作出修改。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已可根據法律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和相關服務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新設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

新設合資券商全面開閘已有多家機構在溝通中

隨著《外資辦法》發布實施,新設合資券商也全面「開閘」。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日前表示,證監會已同步更新證券公司設立審批等行政許可服務指南,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已可根據《外資辦法》及服務指南的要求,向證監會提交變更公司實控人或設立合資券商的申請材料。

新聞發言人透露,在《外資辦法》徵求意見過程中,就已有歐洲及亞洲等地的多家大型金融機構向證監會了解、徵詢有關合資券商設立和股權變更相關問題,並多次表示正在積極準備材料,擬提交相關申請。證監會收到他們的正式申請文件後,將依據《外資辦法》積極推進審核工作。

市場人士分析,合資券商在過去一個時期一直受到較為嚴格的牌照管理限制,展業範圍以投行類業務為主。外資股東無法控股,也在客觀上制約了外資股東經營管理能動性的發揮。因此外資券商無論從總規模還是盈利水平都相對有限。

從業人士認為,《外資辦法》不僅允許合資券商的外資股東控股,同時也放開了對合資券商業務範圍的限制,這將有利於引入境外機構先進經驗,引入專業能力和良性競爭,提升我國證券行業的發展水平。

證監會官網發布的「證券公司設立或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審批」進度情況顯示,截至4月28日,共有18家證券公司的新設申請在排隊待審。這些公司材料的申報時間分布於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其中多家為CEPA框架下申請設立的合資券商。

按照《外資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投資證券公司的,將參照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證券行業的開放並不僅僅面向境外投資者。針對部分內資機構也有意進入證券行業的情況,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符合條件的內資主體可以依法受讓證券公司股權,也可以參股設立合資證券公司。

近期,證監會正在就《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出台該規定意在進一步完善股東資格條件、股權管理的相關要求。發言人稱,該規定出台後,證監會將進一步對整體安排進行統籌。

證監會正式發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來源:中國證監會網站

為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大幅度放寬市場准入,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和《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有關要求,進一步擴大證券業對外開放,促進高質量資本市場建設,經國務院批准,證監會正式發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資辦法》)。

按照有關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8年3月9日開始,證監會在官網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就《外資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來自11家單位(國內外金融機構5家、行業組織3家、政府機構2家、律師事務所1家)、5名個人的52條反饋意見。總體看來,各方均建議儘快出台《外資辦法》,讓對外開放政策落地,引入境外機構先進經驗,引入專業能力,引入良性競爭,提升服務水平,推動證券行業穩步健康發展。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證監會認真梳理研究,採納了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相應修改完善《外資辦法》。

《外資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

一是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條件與其他證券公司的股東條件一致;體現外資由參轉控,將名稱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改為《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二是逐步放開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允許新設合資證券公司根據自身情況,依法有序申請證券業務,初始業務範圍需與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的證券業務經驗相匹配。

三是統一外資持有上市和非上市兩類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將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調整為「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東條件。境外股東須為金融機構,且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確境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身份變更導致內資證券公司性質變更相關政策。

《外資辦法》出台後,我會相應更新證券公司設立審批等行政許可服務指南,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依照《外資辦法》和服務指南的要求,依法報送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等申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

《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1、問:《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出台後,何時可以向證監會提交申請。當前是否有公司提出相關訴求?

答:證監會已正式發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並相應更新證券公司設立審批等行政許可服務指南。即日起,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根據本《辦法》和服務指南的要求,向證監會提交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在本《辦法》徵求意見過程中,歐洲及亞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機構已向我會了解、徵詢有關公司設立和股權變更情況,並多次表示正在積極準備相關材料,擬提交相關申請。證監會待收到他們的正式申請文件後,將據本《辦法》積極推進審核工作。

2、問:本次對外開放,允許外資持有基金公司股權比例達到51%。請問對基金業對外開放安排何時落地?

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權益的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基金管理公司對境外投資者進一步開放,允許外資持股比例達到51%,不涉及對現有規則的修改。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已可根據法律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和相關服務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新設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

3、問:我們了解到,部分內資機構也有進入證券行業的意願,請問是否有相關安排?

答:目前,符合條件的內資主體可依法受讓證券公司股權,亦可參股合資證券公司設立。近期,證監會正就《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進一步完善股東資格條件、股權管理相關要求等。規定出台後,證監會將進一步統籌相關整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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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領先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不良資產經營為核心,通過協同多元化的業務平台,向客戶提供量身定製的金融解決方案和差異化的資產管理服務。公司主要業務分部包括不良資產經營業務,投資及資產管理業務,和金融服務業務。以不良資產經營業務為基礎,公司形成了涵蓋銀行、證券、期貨、信託、融資租賃、基金管理、保險、投資及地產的多元化業務平台。

2013年12月12日,中國信達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成功掛牌,成為首家登陸資本市場的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在中國30個省設有32家分公司;同時擁有9家主要子公司,6家涉足金融服務領域,3家涉足投資及資產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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