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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主題公園建設工程涉及土地、建築物及附著物徵收的通告

為推進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建設,改善城區居民生活,營造綠色、美麗的生活環境,根據忻州市人民政府〔2018〕38次紀要,市委、市政府決定建設城市主題公園,對改造區域內所涉及的建(構)築物及附著物進行徵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遷範圍:

一乾渠以北、團結街以南,慕山路以西、規劃路以東

二、征遷內容:

範圍內涉及的土地、建(構)築物及附著物。

三、征遷主體:

忻州市忻府區房屋徵收中心

四、補償辦法:

(一)集體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的徵收按《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晉政發〔2013〕22 號)、《忻州市區土地徵收供應管理辦法(暫行)》(忻政發〔2012〕2 號)、《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徵用市區集體土地有關補償問題的意見》(忻政辦發〔2015〕1 號)、《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2013 年忻州城區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征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忻政辦發〔2013〕28 號)及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附著物的補償按2016 年修訂完善後的《征地拆遷樹木、苗木補償標準》及其它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違法建築處置按《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忻州市依法整頓市區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規定(試行)的通知》(忻政辦發〔2012〕7 號)執行。

五、征遷時間

2018 年4 月28 日至2018 年5 月28 日

六、其他事項

(一)被徵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按照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與徵收部門簽訂徵收協議,完成搬遷。

(二)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或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徵收部門擬定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並予以執行。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對決定逾期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通告涉及範圍內的而建設項目需繼續建設的,須由市規劃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嚴禁一切違法建設。任何組織和個人若發現本次徵收與補償工作中有違反政策規定行為的,都有權向忻州市人民政府、忻府區人民政府、市、區監察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特此通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

文章轉載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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