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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思安樂死:如果病痛讓人失去了活的尊嚴為什麼不可以死的安詳

安樂死(Euthanasia)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而在當代關於是否允許安樂死也成了擺在各國面前的一個大難題,如果病痛讓人失去了活的尊嚴,為什麼不可以死的安詳一點。

一、贊成者

公民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憲法》規定公民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義的。公民個人有權選擇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條件下也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安樂死」是一種在特殊情況下,在不違背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種對生命的特殊處分方式,這種處分是有嚴格的條件與程序的。歐洲一些國家所實行的「安樂死」立法都是在傳統道德與現代法律之間所作的選擇。古時斯巴達人為了保持健康與活力,處死生來就存在病態的兒童。亞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這種做法。在《理想國》一書中,柏拉圖贊成把自殺作為解除無法治療的痛苦的一種辦法。畢達哥拉斯等許多哲人、學者、政治家都認為在道德上對老人與虛弱者,實施自願的安樂死是合理的。

二、反對者

「安樂死」有悖生存權利,從倫理方面講,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體疾病痛苦,自願要求結束自己生命的條件下實施「安樂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安樂死」沒有被確認事出有因。首先,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患者自殺不會影響別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護人員及家屬協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其二,「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類對疾病的認識還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未經法律許可而結束他人生命,有悖於生存權利的道德準則。

在生命的拷問下我想起了很多年前我看過的一部電影《深海長眠》電影講述的是1967年跳水運動員雷蒙因為跳水事故自頸下癱瘓,如果對於一個人來說自己的下半輩子只能躺在床上,日復一日,年復一年,這樣的生活簡直生不如死。1993年,50歲的雷蒙要求政府准許由別人協助他實施安樂死,同時上訴歐洲人權法庭,最終未能如願。我想起了雷蒙絕望的來到教堂,他與牧師的對話讓我記憶猶新。

牧師:「沒有生命的自由不是自由」

雷蒙:「沒有自由的生命不是生命」

一個英國詩人曾問道:「假如生活是一場糟糕的電影,何苦還要等到結束?」當生命成為酷刑或累贅,當愛成為懲罰,我認為無論是以法律還是上帝的名義,都不應該強求在痛苦中度過餘生。

中國傳統「孝道」與現代親情理念之爭

在中國的安樂死討論中,支持與反對的倫理之爭主要表現為傳統「孝道」與現代親情理念之爭。反對安樂死者認為,安樂死的適用對象主要是老年人群體和病患者,以孝悌為基礎的傳統道德要求子女和親屬必須對患有重病的父母和其他親屬細心侍奉直到病人生命結束,而出於減輕痛苦致親人速死的安樂死則有可能使子女背上「不孝」的罪名,這容易對中國以家庭為核心的社會傳統倫理模式構成嚴重威脅,導致「血濃於水」的親情紐帶斷裂。安樂死的支持者則堅持認為傳統「孝道」與現代安樂死在意蘊上不能相容,因為現代安樂死本身就是人的現代親情理念的表現,即家庭中各成員之間的權利平等,子女和父母都擁有對自身生存利益的決定權利,當遭受不可治癒的疾病折磨、難以忍受病痛的情況下,父母本人擁有選擇安樂死的權利,子女要尊重父母本人的意願才是孝順父母;而且現代親情理念還認為子女應注重在長輩生前關心長輩,尊重長輩、提高長輩生活質量,這樣才是真正的「孝」的表現,否則只能表明子女的自私自利。

生存還是毀滅?這是一個問題。歡迎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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