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她們把自己的孩子送進地獄的同時也把自己送進了監獄!
編者按:都說虎毒不食子,但是,近些年未成年少女意外懷孕生子後將嬰兒殺死被判刑的案例層出不窮,年輕女性在感情上要保護自己,避免此類悲劇的發生。
案例1:
劉某是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於2015年7月30日凌晨6時許,在其租住地廣州市海珠區九畝洲44號之一301房廁所內產下一名男嬰。劉某因男友已與其分手,決定不要這名嬰兒,於是將該嬰兒從廁所窗戶扔出至小巷路面,致其死亡。當日8時許,被告人劉某被抓獲。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劉某罪名成立。公訴機關考慮到被告人劉某犯罪時剛滿十八周歲,未婚先孕,文化水平不高,社會經驗不足等因素,認定其故意殺人的行為屬於情節較輕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劉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議合理,法院予以採納。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案例2:
贛縣一16歲女孩在十六樓的家中生下了一個女嬰,因為害怕爺爺、奶奶知道,她把這剛生下的女嬰、胎盤、臍帶都裝進一個黑色塑料袋裡,然後從衛生間窗戶口將這袋黑色塑料袋扔了下去。
你以為這只是個故事,那你錯了!這是發生在我們身邊小區里的真實案例,十六歲,花季般的年齡,總是那麼得讓人憧憬,但在那年的夏天,對她而言,只剩下黑色記憶,她最終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龐XX故意殺人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
因本案於2015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昆明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強、黃英,雲南祥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以昆檢公二刑訴(2015)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龐某犯故意殺人罪,於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裴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龐某及其辯護人李強、黃英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2時許,被告人龐某在昆明市呈貢區七甸街道呈貢工業園區中鋁昆明銅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宿舍403室內順產一女嬰後,將女嬰從該室洗漱間窗戶拋至室外荒地,致女嬰死亡。
經鑒定,該未知名女嬰系高墜致顱腦損傷合併肺臟挫傷死亡。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現勘驗筆錄及照片、屍體檢驗報告及照片、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予以懲處。
被告人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人龐某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認為:一、龐某不具備故意殺人罪主觀故意要件,應認定為過失至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殺人罪。
二、龐某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三、龐某年少無知,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度好。
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龐某從輕、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2時許,被告人龐某在昆明市呈貢區七甸街道呈貢工業園區中鋁昆明銅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宿舍403室內順產一女嬰後,將女嬰從該室洗漱間窗戶拋至室外荒地,致女嬰死亡。
經鑒定,該未知名女嬰系高墜致顱腦損傷合併肺臟挫傷死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向法庭出示並經控辯雙方質證的以下證據證實: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立案決定書等證實:2015年3月12日19時許,民警接周某報警後在呈貢區七甸工業園區中鋁昆明銅業公司宿舍樓後發現一嬰兒屍體。
2015年3月16日11時許,民警在排查至中鋁昆明銅業公司403室時,發現房間內有疑似血跡,中鋁昆明銅業公司保衛人員將龐某帶到房間,龐某向民警供述了其將嬰兒扔出窗外致其死亡的事實。
民警將龐某帶到七甸派出所進行調查。
2、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中心現場中鋁昆明銅業有限公司宿舍樓西側荒草地內見一女嬰屍體。
轉移提取疑似血跡三滴(編為1、2、3號),提取粘附疑似血跡的枯草一段(編為4號)。
3、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龐某對中鋁昆明銅業有限公司宿舍樓403室衛生間產下嬰兒的地點進行了辨認;龐某對中鋁昆明銅業有限公司宿舍樓403室衛生間內洗漱間窗戶處拋嬰兒的地點進行了辨認;龐某對中鋁昆明銅業有限公司宿舍樓外西側荒草中嬰兒掉落的地點進行了辨認。
4、搜查證,搜查筆錄,提取痕迹、物證登記表,提取痕迹、物證照片,提取筆錄等證實:民警對中鋁昆明銅業有限公司宿舍樓403室進行了搜查,對可疑痕迹物進行了提取。
提取龐某血液約10毫用於鑒定使用。
5、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昆公司鑒(2015)419號DNA鑒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鑒定意見告知筆錄證實:
(1)不排除龐某是嬰兒的生物學母親。
(2)現場血跡、403室內可疑血跡檢出龐某、死者嬰兒的STR基因分型。
以上鑒定意見已告知被告人龐某。
6、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昆公司鑒(2015)法字第F-22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屍檢照片、鑒定意見通知書及鑒定結論告知筆錄證實:鑒定意見為該未知名女嬰系高墜致顱腦損傷合併肺臟挫傷死亡。
以上鑒定意見已告知被告人龐某。
7、證人證言。
(1)證人李川某、張某(公司員工,住103室宿舍)、李娜(公司員工,住505室宿舍)證實:2015年3月11日後半夜聽到嬰兒的哭聲,無法確定嬰兒哭聲是從哪裡傳來的。
(2)證人周某(公司員工)證實:2015年3月12日晚上7點多鐘,龐某反映宿舍樓後的草叢中發現一個嬰兒。
我在靠近一樓301宿舍後窗外的草地上發現一個全身赤裸、沒有生命體征的嬰兒。
(3)證人黃某(公司員工)證實:我是龐某的班長。
2015年3月12日20點左右我們去上班時,龐某告訴我們說有個小娃娃死在宿舍後面的草地上。
我們去看了一遍沒找到就回來了。
龐某就再次告訴我們說肯定有的,叫我們仔細再看看。
我們又去看,在宿舍樓後面的草地上真的看見一個死去的小娃娃。
我們告訴領導,領導就報警了。
(4)證人王某(公司員工,住403室宿舍)證實:龐某和我同住403室,2015年3月10日至3月12日我休假了。
我平時很少在宿舍住,我不知道龐某懷孕的事,龐某也從未講過也懷孕的事。
8、被告人龐某供述:2014年6月份我懷孕了,一直不敢去做人流手術。
2015年3月11日凌晨2點多,我在403宿舍衛生間生下一個小娃娃,小娃娃不動也不哭,不知道到底是不是死的。
當時很害怕,就將小娃娃從宿舍的窗子拋丟到宿舍樓後面的草地上。
5分鐘左右我就聽見小娃娃在外面一直哭。
2015年3月12日20時我告訴我們班組的班長黃某,說我在宿舍樓後面的草地上看見一個死掉的小娃娃。
黃某找到小娃娃後,公司的人就報警了。
9、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
辯護人當庭提交社區證明和公司證明,證實龐某平時表現良好。
公訴機關當庭表示對該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龐某將自己分娩的嬰兒拋出窗外,致使嬰兒死亡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中被告人龐某因懷孕時未滿十八周歲,出於對未婚先孕的恐懼而拋嬰致死,考慮其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本院認為被告人龐某故意殺人情節較輕,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辯護人所提龐某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且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法醫學屍體檢驗證實該女嬰系高墜致顱腦損傷合併肺臟挫傷死亡,被告人龐某主觀上有將嬰兒扔出窗外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嬰兒死亡的後果,其行為依法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非過失致人死亡罪。
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龐某沒有主動投案,其到案後如實交待犯罪事實屬坦白認罪,不宜認定為自首。
故辯護人所提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注意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本院認為根據被告人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其宣告緩刑。
本院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被告人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池向初
審判員薛艷
人民陪審員郝憲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段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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