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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見人品——你的青春要我賠,那我的讓誰陪?

上午一位客戶到所上諮詢離婚的相關事宜。

他訴說到,最讓他難以接受的是,對方說要他賠償這幾年的青春損失。

(隨後喃喃自語到,我這些年不也是一樣的付出嗎?)

離婚的結局就是這樣,不是魚死網破就是兩敗俱傷。

從戀愛到結婚,兩人或出於討好、獻媚、愛都會將各自身上的缺點暫時收起來。

但是婚後,卻會因為種種原因,缺點都會無一例外的顯露出來。

如果沒有包容的心,就會看對方哪哪兒都不順眼。

最終就只有選擇讓婚姻走向終結!

從前讓你們走在一起的種種美好,全部都土崩瓦解,化為烏有。

因為這個時候,你們再沒有感情,也沒有共同利益,誰也不用為誰再偽裝,忍耐。

離婚,就是兩個人爭錢、爭房、爭孩子……的戰役。

只要上了戰場,是誰的不重要,但凡知情的都會爭個你死我活。

離婚案件接手多了,見慣了各種的爭奪博弈,有時就在想,對於一些離婚的當事人來說,曾經的甜言蜜語、花前月下。

也許無非就是當初濃情時分的消遣之物,情淡緣滅之時也就隨之消逝了。

聊完感想,我們來說一下今天的普法主題,離婚時一方主張的「分手費」能否得到支持?

目前,「分手費」「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

單純以分手費名目出現的欠條,不被支持。因為此時的分手費是給戀愛雙方設置分手條件,阻礙一方的「婚戀自由」,同時,也是與社會道德衝突違背公序良俗的。

那些實質為分手費,卻以其他名義打下的「有名無實」欠條的情況,也沒那麼容易矇混。

如果僅有欠條作為證據,法院將會對該欠條的事實基礎進行審查,如果沒有實際錢款往來等事實基礎,該欠條就很可能認定為「分手費」,因為違背公序良俗,而導致不被支持。

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以及各地法院系統的認識不一,在目前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存在同案不同判現象。總的來說,以不支持為普遍。

獻給彼此的都是青春,最後感情不再了,就只能說明你倆做人生伴侶不合適。

為什麼就單要別人賠償你青春損失費呢?

愛,就全心全意。不愛,請善始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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