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配年齡:在古代「剩女」真的會「發」老公。
原標題:古代婚配年齡:在古代「剩女」真的會「發」老公。
我國古代是一個 「早婚國家」, 古代人認為「男有室女有家」後,人們才能安居樂業,社會才能穩定和諧。在周代,已到適婚年齡的男女的終身大事還被列入了官方議程,專門設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政府官員。
按照《禮記》所規定的男女成年標準來理解,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標準是男20歲、女15歲。但各朝代略有不同,古代對於適齡男女婚嫁問題,亦制定了相關法令:如唐代,「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明代,「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嫁娶。」 而在晉朝,《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真的「發」個老公給你。
還有的朝代到了法定年齡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處罰的。譬如南北朝時,如果女孩適齡仍未出嫁即為犯法,家裡人都是要跟著坐牢,這也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而漢朝孝惠皇帝時,誰家要是有女兒15歲至30歲還沒有嫁人,就要罰款600錢。唐朝對於男子20歲以上,女子15歲以上還沒有結婚的也要處罰。這種強迫女子出嫁的初衷,雖然可能首先是出於增加社會人口的考慮,但在客觀上確實解決了不少光棍娶不到老婆的問題。
那個時候男女結婚大多是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就是給男女牽紅線的介紹人,《說文》稱,「媒,謀也,謀合二姓者也。」元代王實甫的《西廂記》中,崔鶯鶯和張生在普救寺里的偶然相遇,一見鍾情,私定終身,中間有一個紅娘,這紅娘就是媒人。
在古代男女結婚,沒有媒人是不成的,即便真是私下定情,也得請個形式上的媒人來說親,叫「采媒」。早在先秦時期就是這樣,如《詩經·南山》的《氓》中有一句:「匪我愆期,子無良媒」,說明了當時非媒人不可嫁的現實。
後來不少朝代從法律上規定,結婚必有媒人,如果沒有則違反當時的「婚姻法」。如《唐律·名例》疏:「嫁娶有媒」;《戶婚》疏:「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到元代,這方面規定更詳細了,《元典章·戶部·禮婚》:「媒妁由地方長老,保送信實婦人,充官為籍。」意思是,媒人不是什麼人都能幹的,得由地方威信高的老人推薦,選誠實守信的已婚婦女報給官方,登記註冊,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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