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涉民生案件:幾十年的墳墓為何被毀?

涉民生案件:幾十年的墳墓為何被毀?

在臨桂有個地方叫毛竹嶺,嶺上長有松樹等樹種。解放前、後,南邊山鄉朗聯村委會的溫家在該嶺上葬有一座墳墓。1982年,劉某徵得溫家的同意將其祖父劉某生和母親李氏的兩座墳墓安葬到毛竹嶺,與解放前、後安葬在該嶺上的溫家的墳墓並排,為了方便祭拜,劉某於1993年為兩座墳立了墓碑。2006年,莫某將其弟弟莫某強的墳墓安葬到毛竹嶺。多年來,各家均按照當地習俗進行祭拜,均相安無事。

2014年,莫某在領取到該地的林權證後,即以該林地是其家的為由,叫劉某將墳墓遷走。協商未果,雙方於2015年7月到當地司法所請求處理,未果。莫某於2016年1月將劉某家兩座墳的墓碑撬倒在地。之後,劉某家發現後,將墳的墓碑立起。2016年4月,莫某又將劉某家兩座墳的墓碑及其墳墓的圍石等構建物撬倒在地。雙方多次協商未果。

2017年2月17日,劉某訴至臨桂區法院。2017年4月10日,該院依法判決莫某將損壞的墳墓恢復原狀,以書面形式向劉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給劉某有精神撫慰金5000元。

GIF

文書生效後,莫某絕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義務。2018年1月17日,劉某到法院申請執行。

起初,執行幹警在聯繫莫某時,莫某始終以林權歸屬問題未解決為由拒絕執行。經過執行幹警幾番勸說後,莫某終於同意進行溝通。雙方協商決定:莫某出賠償5000元給劉某,另出資1000元由劉某自行將墳墓恢復原狀。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解惑

墳墓作為埋葬死者遺體的特定場所,是人們寄託感情,悼念死者的客觀載體,屬於人們的特殊財產,屬於法律保護的範圍。鄰里之間應當和睦相處,不能將個人的恩怨強加於死者而造成冤讎,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現溫家、劉某家族的墳墓已經安葬在毛竹嶺幾十年,每年原告家族都按照農村風俗對去世的親人進行祭拜,寄託哀思。莫某也到該嶺上對去世的親人進行祭拜,寄託哀思。幾十年來,各家均按照當地習俗進行祭拜,均相安無事。現在莫某以取得毛竹嶺的林權證為由,毀壞劉某家族的墳墓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劉某的特殊財產,同時也違背了中華民族的傳統道德觀念,有悖於社會公德、有違公序良俗,給劉某方造成了精神和物質上的損害。莫某取得林權證的權屬證明,並不能成為毀壞安葬幾十年墳墓的依據。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臨桂區人民法院 的精彩文章:

TAG:臨桂區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