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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禁泳區下海溺亡,自身擔主責

案情描述

某幼兒園組織老師及家屬53人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海島兩天游。在進行海灘戲水活動中,遊客張某在景區遊玩時不慎被大浪捲走失蹤,兩天後找到遺體。遊客家屬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各方因賠償金額未能協商解決,遊客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賠償90多萬元的賠償。

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證據顯示,旅行社發放的旅遊行程表上,明確提示涉案海灘是公共海灘,沒有救生員,不建議下水游泳。另外,海灘上設有「危險區域」和「禁止游泳」的警示標誌牌,並通過廣播播放進行一系列的安全提示。遊客張某是一個擁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其自身所處的環境和行為後果有明確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其應清楚在沒有救生員的事發海域玩水的風險及後果,自身應盡到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但張某明知自己不會游泳,事發海域存在大風浪危險的情況下,仍然在此危險區域玩水,且沒有穿戴救生衣,不足以防止危險事故的發生,故張某溺水死亡是其在玩水時,自己未盡到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而造成,應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的過錯。某旅行社作為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某旅行社雖盡到一定的安全提示義務,但明知事發海域沒有救生人員,不足以預防團員進入涉案海域遊玩發生危險,而且在遊客去事發海域海灘遊玩期間,在明知部分遊客不會游泳的情況下,導遊未能盡到合理的跟隨,照顧和告誡義務,僅是在某個地點等待遊客遊玩回來,某旅行社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發生涉案事件後,某旅行社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對張某進行及時搜救,故某旅行社在本次事故中存在疏於管理的過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張某及旅行社之間的過錯程度及與損害後果的密切程度,法院判決張某對此次事故承擔70%的責任,某旅行社承擔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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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遊客在海灘游泳不慎被風浪捲走死亡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爭議焦點是旅行社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從涉案判決查明的事實看,旅行社組織遊客到海灘進行踏浪、玩水、玩排球等活動,雖已告知安全注意事項,但明知事發海域沒有救生人員情況下,沒有採取必要安全防範措施;未能在活動現場盡到跟隨、照顧、告誡或阻止義務;旅行社導遊事發時未在遊客活動地點,事發後,也沒有證據證明對遇難遊客及時進行了搜救。

由此,可以判定旅行社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損害後果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在旅行社已經履行告知警示、海灘設置了警示牌並以廣播方式播報禁止游泳情況下,遇難遊客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在禁止游泳區域,自己不會游泳的情況下,沒有穿戴救生衣就在海灘游泳,是導致事故發生主要原因,其本人應對事故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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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海灘游泳風險較高。旅行社組織此類活動,應當充分了解旅遊海灘的安全保障水平、自然環境狀況,並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旅行開始前,應詢問旅遊者是否存在不適合海灘旅遊的身體情況,告知並提示旅遊行程中的風險事項和防範措施;旅途中出現新的風險因素也應及時履行告知、提示義務,對於旅遊區域的禁止事項,應進行勸阻或採取適當的限制措施;事故發生後要及時救助義務。

否則,可以認定旅行社沒有盡到合理、全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損害後果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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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摘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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