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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痛分娩,應充分尊重產婦意見!

發達國家分娩鎮痛率達85%以上,剖宮產率10%~20%,而我國目前分娩鎮痛覆蓋率不到10%,剖宮產率高達46.2%左右。專家建議將無痛分娩納入生育保險。

近期有新聞爆出,一名產婦入產房待產,痛得死去活來,實在忍不下去了,提出要無痛分娩,丈夫卻堅決拒絕在無痛分娩同意書上簽字。此新聞一經報道,網友紛紛質疑:「為什麼不能產婦自己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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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在近日,南京市婦幼保健院讓准爸爸們體驗分娩疼痛,10級疼痛,兩位準爸爸連一分鐘都堅持不了!而產婦的疼痛基本在8~10級之間,且持續數小時,但僅有一成孕婦選擇「無痛分娩」。此體驗做法一經報道,很多網友紛紛叫好,並建議推廣。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無痛分娩決定權究竟在誰手裡?為何會出現需要丈夫簽字同意的情況?應該如何進一步完善?

產婦有權獨立、自主地要求分娩鎮痛服務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祁建建認為,產婦是否有權決定無痛分娩的核心問題,是要釐清無痛分娩決定權是一種什麼性質的權利?是個人單方權利還是涉及家庭共同權利和利益?丈夫或者其他近親屬有無權利否定、拒絕或者代為行使無痛分娩決定權?

祁建建分析,產婦自主決定分娩鎮痛服務,免於分娩疼痛及由此引發的恐懼,事關產婦個人的健康權、生命權,是婦女的基本人權,其法律淵源來自憲法和民法總則。

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民法總則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分娩疼痛的烈度在人體疼痛中位於前列,屬於劇烈疼痛,世界衛生組織將疼痛確定為繼血壓、呼吸、脈搏、體溫之後的第五大生命體征,免於分娩疼痛屬健康權、生命權等基本人權。」祁建建說,因此,依據民法總則第18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只要產婦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當時意識清醒,就有權獨立、自主地要求醫療機構為其提供分娩鎮痛服務。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寧寧也認為,從法律上講,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產婦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意思表示真實且意識清晰時,完全可以就無痛分娩作出判斷,且有權利就是否採取無痛分娩做出選擇和決定。產婦對這一權利的行使應當受到保護而不是遭遇阻斷。

「需要家屬同意」的現實誤區

當前,有的醫療機構在實施無痛分娩時,之所以需要家屬的同意,從法律層面看,主要源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認為,由於「醫鬧」等引發的緊張醫患關係以及緊缺的醫療資源和條件,醫院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通常就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要求必須有患者和家屬共同簽字才實施無痛分娩。

不過,方燕同時表示,侵權責任法是全國人大制定和頒布的法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根據立法法第88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所以,只要患者堅決要求無痛分娩,即使家屬不同意,醫院也應當實施。

祁建建也認為,「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這一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第55條相衝突,所以不應適用於無痛分娩。

對於有家屬拒絕給產婦適用無痛分娩的現實原因,記者梳理網路意見,發現主要有兩種:一是家屬的不理解,特別是來自老一輩的傳統觀念,認為生孩子哪有不疼的,忍忍就過去了,無痛分娩說不定還會對孩子有副作用;二是無痛分娩的費用高。這些觀念和顧慮導致現實中,經常有產婦無法忍受生產之痛,要求無痛分娩時,卻遭家屬強烈反對的現象,從而導致公眾對「無痛分娩」的爭論。

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雷冬竹告訴記者,無痛分娩在我國開展尚不普遍,主要是廣大群眾甚至有的產科醫護人員存在這樣的疑問:分娩鎮痛有效嗎?有副作用嗎?而事實是:無痛分娩所使用的麻醉藥物濃度比正常手術麻醉大約低10倍,可以把疼痛的感覺鎮住,但不阻滯產婦的運動神經,因此不會延長產程、不增加胎兒宮內缺氧等風險。

雷冬竹說,一個國家的分娩陣痛率從側面反映了該國經濟發展和國民綜合素質水平。發達國家分娩鎮痛率達85%以上,剖宮產率10%~20%,而我國目前分娩鎮痛覆蓋率不到10%,剖宮產率高達46.2%左右。

無痛分娩不是「奢侈品」,應納入生育保險範疇

雷冬竹表示,從醫學倫理上看,現代醫學歸根結底需要以病人為中心,任何醫療措施、醫療管理、醫療法則都體現一個至高無上的準則——「不傷害病人」。有一句話說的是「當你躺在手術台上,你愛人未必希望你活下來……但是,給你主刀的醫生,絕對的、確定無疑的、百分百的,強烈希望你能活下來」,「因此,希望產婦和家屬多聽聽醫生的建議,不要對醫院和醫生存有太多的質疑。」雷冬竹說。

對於知情同意單的雙簽字,雷冬竹認為是對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傷害。「當產婦的意願與家屬的意願不一致時,我們應當尊重產婦本人的意願。」雷冬竹表示。

「生命安危永遠都是首要考慮的問題。可怕的不是生孩子這道『鬼門關』,而是家屬在醫患關係中不夠科學嚴謹的主見。產婦作為生育主體,法律賦予其的自主決定權更應在危急時刻發揮作用。」方燕說。

趙寧寧認為,從立法層面,應當將婦女行使其基本權利的基本保障予以明確規定,並對阻止婦女行使權利的行為進行約束。當權利行使有明確法律依據和保障機制時,就使醫院按照產婦本人意願進行「無痛分娩」有了明確依據,從而減少甚至避免醫院和家屬之間產生不必要的紛爭,並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權益。

趙寧寧認為,從社會保障的角度來看,目前,我國只有極少數地區將無痛分娩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範疇。中國無痛分娩率很低,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於無痛分娩沒有被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範疇,導致其經常被認為是產婦的「奢侈品」,從而導致家屬因費用負擔的問題而無法接受無痛分娩。所以,從社會保障角度,應當將無痛分娩納入女性生育保險範疇。

來源: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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