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趙磊:比特幣具備財產屬性
科技
05-05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趙磊認為,通過「挖礦」行為取得比特幣,從法理上說,應當屬於物權原始取得根據中的勞動生產。在承認數據權利的前提下,應該承認其合法性。《物權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些都為承認類似於以「挖礦」形式取得比特幣的數據權利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預留了立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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