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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應成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窗口期」

要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將模糊的條款具體化、清晰化,減少用人單位挖「坑」的空間;要加大對勞動法律法規的普及,讓勞動者了解哪些地方可能有「坑」,如何避免入「坑」,並具備一定的跳出「坑」的能力;要通過典型案例發布和勞動違法違規「黑名單」制度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要通過及時的監察處理、紮實的法律援助等,為勞動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該不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試工」等於試用期?約定試用期就一定是好事?據《新華每日電訊》5月2日報道,「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夕,記者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伴隨經濟社會發展,2017年該法院受理的涉試用期勞動爭議案件呈兩位數增長。法官提示,一紙勞動合同里也許就埋了「坑」,職場新人還需多加小心。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並規定了試用期內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本意,是通過試用期這段「窗口期」的互動和磨合,讓用人單位選擇到合適的勞動者,勞動者也能找到理想的「東家」。對於勞動關係雙方來說,機會和權利是平等的。然而,現實中卻出現了一些偏離法律軌道的情況,試用期被一些用人單位「玩」成了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窗口期」,不利於和諧勞動關係的構建。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減輕用工成本,利用職場新人急於找工作的心態和不了解勞動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內部管理和勞動條件信息也不掌握等情況,肆無忌憚地給勞動者挖「坑」,侵害其合法權益。有的自造新詞,將試用期模糊為「試工期」,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的偷換概念,將試用期解釋為勞動關係待定期,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有的自說自話,在試用期內欠薪或者發放低於法定標準的工資;還有的預置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甚至違法的內部「規則」,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這些違背法律宗旨的行為,不僅對勞動者不公平,而且造成了對整個用工環境的侵害,對社會誠信的違背。

出現這些情況,原因是複雜的。一些勞動者或出於對用人單位的信任或出於方便「跳槽」考量,對簽訂勞動合同不重視、對勞動合同的條款不較真、對勞動法律法規不了解、對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手段不熟悉,從而導致無法及時發現用人單位的「坑」或者即便發現了也認為無所謂。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靈活用工、廉價用工、規避勞動法律義務,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有意少發工資或不發工資逼勞動者辭職,用苛刻的條件為勞動者「設套」試圖將其辭退。而一些監管部門對違法用人單位監察不及時、監管不到位、處罰不嚴厲,對勞動者的法律援助力度不夠。這些因素的疊加和長期存在,導致試用期問題多多,解決乏力。

治理亂象,讓勞動者安心度過試用期,少被「坑」害,需要形成合力,共襄共舉。要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將模糊的條款具體化、清晰化,減少用人單位挖「坑」的空間;要採用勞動者易懂、好接受的方式,加大對勞動法律法規的普及,讓勞動者了解哪些地方可能有「坑」,如何避免入「坑」,並具備一定的跳出「坑」的能力;要通過典型案例發布和勞動違法違規「黑名單」制度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讓用人單位不敢挖「坑」;要通過及時的監察處理、紮實的法律援助等,為勞動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增加勞動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需要社會各界有力有為、善作善為,久久為功。只要勞動關係鏈條上的每個環節都能有心防範、用心避免,合力維護,試用期就不會跑偏,更不會成為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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