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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常用法律知識 二、三解答

1、問:民間借貸的時效問題如何確定?

答:關於這一問題,首先要說明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民間借貸中,時效起算點一般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時限為3年,這3年的時限並非是固定的,若在這3年訴訟時效內,債權人有向債務人進行催討,則從債權人催討之日起重新起算3年。故債權人要注意保存向債務人催討過的證據,比如要求債務人重新出具《借條》或者保存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最有效的方法還是在訴訟時效將屆滿前要求債務人重新出具《借條》,這是雙方在《借條》中約定了還款期限的情況。

若《借條》中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應從債權人催討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若債權人一直未進行催討,則訴訟時效為借款之日起20年。

關於訴訟時效問題,還有一點小編需要說明的就是,訴訟時效已過並不代表不能起訴,若債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問題,法院也不會主動去適用訴訟時效,依然會判決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本息,但一旦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問題,法院經審查的確已過訴訟時效,債權人訴請就會被駁回。故訴訟時效已過的債務起訴存在較大風險,小編建議各位債權人還是要注意借款時效問題,防止因為訴訟時效已過而無法實現債權。

2、問:擔保人的擔保期間怎麼確定?

答:擔保人的擔保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不存在經催討就重新起算的情形,債權人需在擔保期間內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若在擔保期間內未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即「脫保」,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還有一點小編需要提的就是,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債權人為了不讓擔保人脫保,把擔保期間寫到「還本付息之日」,但法律上並不會支持,法律能夠支持的最高擔保期間為兩年。當然關於借款擔保這一方面所涉及的問題還有很多很多,由於篇幅問題不作細緻展開,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在公眾號中提問,小編會提供專業法律解答。

法律對於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的規定目的之一也是為了促使債權人主動行使自己的權利,小編建議各位債權人一定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

3、關於民間借貸資金來源一二說。

在司法實踐中,目前我國法律嚴厲打擊虛假訴訟,由此而導致的

結果就是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都會審查資金來源,尤其是數額巨大的民間借貸,若原告無法證明借款的資金來源,法院很可能會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小編執業過程中曾碰到一個民間借貸的案件,原告出借給被告上百萬元,但原告本人卻是一個普通的農村婦女,敢問一位普通的農村婦女從哪裡獲得如此巨額的款項出借給他人?小編接手這個案件時,便詢問原告她這些借款的資金來源,原告告知是被告欺騙她可以為原告兒子找對象,才不斷從別人那邊借錢再借給被告,陸陸續續好幾十次,前後加起來就上百萬元了,現在自己也是負債纍纍。得知這一情況後,小編告知原告必須將資金來源全部釐清,她從別人那借款所得款項,需要取得《借條》的複印件、銀行轉賬記錄以及原告的債權人出具的《證明》等等,以證明原告借給被告款項的來源。經原告和小編仔細整理後,證明資金來源的證據整整有50頁左右。有了資金來源,才能證明借貸糾紛的真實性,防止有些人通過虛假訴訟侵犯其他債權人利益。

當然,現實生活中也有不少借貸雙方是通過現金交付,沒有銀行轉賬憑證或者支付寶交易記錄等作為依據,對於這些情況,大額的現金交付往往會有銀行取款記錄,若是銀行取款記錄能與借款日期相對應,也可作為資金來源的憑證。

小編之所以在本篇最後提資金來源的問題,是想提醒各位看客,若要和他人發生借貸關係,資金交付,尤其是大額資金交付,必須要保存憑據,也是為了防止一旦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有所依據,若是因為無法提供資金來源而無法實現債權,到時便「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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