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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以上受訪者表示 須確認快件是否送到家

5月1日起,國務院印發的《快遞暫行條例》正式施行。第25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這一新規明確了快遞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快遞員如何表現,作為收件人你會怎麼對待?對此,我們需要關注什麼?本期「京報調查」(新京報與清研智庫聯合推出)就此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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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送快遞才是「王道」

至今仍有人鼓吹快遞櫃的好。無非是要讓更多快遞員把快遞投放到快遞櫃里,好讓他們獲利,成為一種新的流量攔河壩,從中賺取流量費(比如廣告費用等)。這種觀點包裝了各種各樣「冠冕堂皇」的理由。但這忽略了一個前提,客戶(即收件人)是否願意。收件人不同意,再好的快遞櫃也價值不大。

國務院印發的《快遞暫行條例》就是在最大基礎上尊重了這個「民意」。新京報調查數據顯示,1143位受訪者中的八成以上表示,快遞員必須電話確認是否寄送到家,只有經收件人同意的情況下,他們才能將快件投放到快遞櫃或相應地點(代收人)。否則,很多人會採取相應措施,投訴或追究快遞公司的責任。這就說明一個理兒,快遞員送快遞千萬別因有快遞櫃圖省事而「偷懶」。否則,收件人就將依《條例》規定對快遞員的偷懶行為予以舉報及至懲罰。

新京報評論員 肖隆平

轉載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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