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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大俠們成天帶著一把刀,不犯法嗎?

經常有人問:「宋代七次頒布禁止私人藏有武器的法律,地域範圍從京師擴展到全國,武器種類從兵器擴展到了老百姓生活日用的刀具,那麼《天龍八部》《射鵰英雄傳》《神鵰俠侶》裡面的人,怎麼還敢拿著各種兵器到處跑?」

對此,敷衍的回答就是:武俠小說都是虛構的,認真你就輸了。

但從史實的角度來看,必須指出,這個問題本身就包含了錯誤的信息:宋代並未在全國範圍禁止「老百姓生活日用的刀具」。提問人很可能是受了一些文章的影響,才以為宋代大範圍禁刀。比如「趙匡胤破天荒地給武器也加上了鎖鏈。開國十年之後的開寶三年,宋太祖頒布了一條意味深長的法令:京都士人及百姓均不得私蓄兵器。」

還有一些討論:因為北宋禁民間私藏兵器,導致「中國兵器鑄造工藝落後於世界乃至失傳」,也致使漢唐的尚武精神從宋代開始沒落。

坦率地說,此說謬矣。因為若說政府禁止民間私藏兵器,那歷代均如此,非獨宋朝有禁令。顧炎武的《日知錄》《日知錄之餘》「禁兵器」條,輯錄有歷代禁止私藏兵器的法律,略舉幾例:

王莽始建國二年(公元9年),即「禁民不得挾弩鎧,徙西海」;

隋朝大業五年(609年),「民間鐵叉、搭鉤、柔刃之類,皆禁絕之」;

唐律規定,「甲、弩、矛、旌旗、幡幟」都屬犯禁之物,不得私藏,「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宋朝的《刑統》其實抄自《唐律疏議》,也是規定「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明朝景泰二年,「禁廣東、福建、浙江等處軍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禁令更為苛嚴。

為什麼隋唐宋明均有關於民間私兵的禁令,卻單獨認為宋朝的禁私兵「導致了尚武精神的沒落、兵器鑄造工藝的落後」?如果這不是出自對歷史的不熟悉,顯然便是心存偏見了。

宋朝儘管立法禁止民間私藏兵器——跟其他王朝一樣,但這裡的「兵器」,有一個限定,是指「甲、弩、矛、矟、具裝等,依令私家不合有」,至於「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聽有」(《宋刑統》)。也就是說,民間私人是可以合法持有弓、箭、刀、楯、短矛的。張擇端《清明上河圖》中,「孫羊正店」旁邊就有一家武器店,有一個大概是顧客的人正在試挽一面大弓。顯然,弓箭等武器是公開出售的。《水滸傳》小說中,許多好漢都是帶著一把朴刀走江湖的,因為朴刀也是民間可以持有的武器。

(張擇端《清明上河圖》上的武器鋪)

宋朝開國之初,太祖趙匡胤確實下過一條禁令:「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宋史?兵志》)但是必須注意,禁的同樣是「兵器」,而不是一般民用武器,熙寧初年的《畿縣保甲條制》可以證明:「除禁兵器外,其餘弓箭等許從便自置,習學武藝」。

雍熙二年(985年),宦官何紹貞護送宮女至鞏義永昌陵(宋太祖皇陵),再從永昌陵返回皇城,行至中牟縣時,發現有幾名平民模樣的人「持兵行道旁」。何紹貞認為,這些人私帶武器,必定是心圖不軌。因此,命令隨從將他們全部抓起來,「笞掠之。人不勝其苦,皆自誣服」。

何紹貞以為自己破獲了一起私藏禁兵器、危害公共安全的案子,便將那幾個人「縛送致京師」,並報告了宋太宗。太宗聞知,「甚驚」,既而又想:這幾個人「雖持兵」,但並未做出不法之事,如果真是壞人,怎麼可能甘心被何紹貞「制而縛之」?這裡面恐怕另有隱情。

於是宋太宗詔令開封府重新審理這一案子。經開封府審訊,案情這才得實:原來,那幾個「持兵行道旁」的人,都是尋常百姓。這次出門,是要到嵩山祭神,之所以攜帶了武器,則是為「自防耳」。他們所帶武器,也屬於法律許可的「弓、箭、刀、楯、短矛」等。因此,開封府法官判處這幾名「私帶兵器」的被告人無罪。

宋太宗看了開封案的結案報告,大駭曰:「幾陷平民於法!」為表達政府的歉意,太宗皇帝給這幾名受了冤枉的人送了禮物,「各賜茶卉、束帛而遣之」。又對無事生非的宦官何紹貞予以處分,「決杖,配北班」。(《宋太宗實錄》卷三十二)

這個小故事說明:宋政府對於武器的使用會有嚴格管制,法律不允許民間私藏「禁兵器」。不過,平民出於防身、自衛等正當目的,可以攜帶法律許可範圍內的武器。

當然,個別地方由於特殊原因,一些殺傷力大的刀具也受到管制,如在嶺南一帶,因為「民為盜者多持博刀,捕獲止科杖罪,法輕不能禁」,宋仁宗於景祐二年(1035年),詔令廣南東西路「民家不得私置博刀,犯者並鍛人並以私有禁兵律論。」(《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十七)。博刀即朴刀,不過嶺南禁朴刀只是特例。

在此之前的天聖八年(1030年)三月,仁宗也曾下詔:「川峽路今後不得造著袴刀,違者依例斷遣。」所謂「著袴刀」,是指安裝了刀柄的朴刀。但兩個月後,即這年五月份,地方官便上書反對這一禁令:「川峽山險,全用此刀開山種田,謂之『耕火種』。今若一例禁斷,有妨農務,兼恐禁止不得,民者犯眾。」最後朝廷不得不修改了禁令,只是禁止給朴刀安裝上長柄,作為兵器使用(《宋會要輯稿?兵》)。

趙宋政權剛剛平定江南之時,也曾經「禁江南諸州民家不得私蓄弓劍、甲鎧,違者按其罪」。但到太平興國八年(983年),有司便提出解除這一武器禁令,因為按照法律,列入限制級別的兵器是指甲、弩、矟、具裝等,「弓箭、刀檷、短矛並聽私蓄」(《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十四)。朝廷聽從這一建議,放開了禁令。宋真宗時,還有官員提議:「蜀民以射生為業,民私蓄弓矢,請行禁絕。」但宋真宗反對:「平時民家或用防盜,不必禁也。"(《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八十一)

縱觀宋朝300年立法,大致上可以肯定地說,民用的哨棒、刀具、弓箭,都是可以攜帶的合法武器。《天龍八部》《射鵰英雄傳》《神鵰俠侶》中的宋朝俠客,以及《水滸傳》里的好漢們,帶著一把朴刀之類到處跑,是沒有問題的。

到元朝時,元廷對民用武器的限制才變得更加嚴格,對私藏禁兵的懲罰也更加嚴厲。元朝律法規定:「諸都城小民,造彈弓及執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財之半,在外郡縣不在禁限;諸打捕及捕盜巡馬弓手、巡鹽弓手,許執弓箭,余悉禁之;……諸民間有藏鐵尺、鐵骨朵,及含刀鐵拄杖者,禁之。」(《元史?刑法志》)列入禁制的武器類別,遠遠超過前代,連彈弓、弓箭、鐵尺都禁止民間使用。所以坊間便有了元朝禁用菜刀、只准十戶共用一把菜刀的傳言。傳聞未必是史實,但生活在元朝的張無忌,如果想帶著弓箭刀劍出門,確實得非常小心。

對違反禁令的人,元政府將重懲不貸:「諸私藏甲全副者,處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禦敵者,笞三十七。槍、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處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杖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處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杖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元史?刑法志》)。按元朝的標準,一張弓加三十枝箭,為一副。私藏十副弓箭,罪可論死。

(明代仇英版《清明上河圖》上攜帶弓箭的商隊)

明清時期,由於熱兵器的技術已經相當成熟,政府對私兵的禁制,主要放在火器上。《大明律》規定,「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槍、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法律對弩放開了禁制,這大概是因為,明代的弩,殺傷力已不如宋弩。而且,在火器面前,弓弩的威脅也實在有限。

《大清律》「私藏應禁軍器」條仍沿用《大明律》,清政府管制武器的重點還是火器:「私鑄紅衣等大小炮位及抬槍者,不論官員軍民人等及鑄造匠役,一併處斬,妻子給付功臣之家為奴,家產入官。鑄造處所鄰右、房主、里長等,俱擬絞監候。」對私藏火器的懲罰極重。

此時,管狀火槍的應用已經相當普遍,比如在廣東,「粵人善鳥槍,山縣民兒生十歲,即授鳥槍一具,教之擊鳥」(屈大均《廣東新語》)。因此,「禁槍」一直是清政府的頭等大事之一,乾隆曾諭令各省督撫,「將民間私鑄鳥槍一事,實力查禁,毋許工匠再行鑄造,並曉諭民間有私藏者,即令隨時繳銷」(《清實錄乾隆朝實錄》)。但效果卻不怎麼樣,據學者研究,「自乾隆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八年 13年間,清政府至少收繳鳥槍、鐵銃43666桿。以全國之大,十幾年才收到4萬多桿鳥槍,平均每年也就只有3000多桿,這樣的成果實在有限。」(參見邱捷《清朝前中期的民間火器》)

到清末時,清政府只好默認現實,允許一部分民間團體(如鏢局)合法擁有、使用火槍,但要求持槍人到政府部門登記註冊。

歷代政府禁止民間私藏兵器,主要是出於兩方面的考慮:其一,維持官府對於民間的暴力優勢,防止民間私兵威脅政權的安全性。其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畢竟私兵泛濫對於平民的人身與財產安全也會構成威脅。從公共安全的角度來看,對民間兵器加以適度的管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像元王朝那樣,連彈弓、弓箭都要禁止,那也太缺乏自信了。

註:本文轉載自:我們都愛宋朝。本賬號系網易新聞&網易號「各有態度」簽約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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