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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米脂4.27傷害案:犯罪就是犯罪,憑什麼讓抑鬱症背鍋?

最近,大家被一起惡性事件刷屏了。

4月27日, 陝西一趙姓男子在米脂縣第三中學門口持刀襲擊放學的學生,目前已造成9死10傷。而這件事的劇情發展,我只能說,還是那熟悉的「路」!

對,又是抑鬱症!還是那個熟悉又陌生的詞……

大家印象比較深刻的應當是後者的「川師大殺室友案」,案發於2016年3月27日,四川師範大學學生滕某因生存雜務,在該校成龍校區學生公寓學習室里,用當日白天從超市購置來的菜刀連揮50多刀將同睡房友蘆海清殺死。6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16年3月川師大殺人案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法院認可了此前的法醫精神病學鑒定結果和被告人的自首情節。滕母是這樣說的:「兒子中學期間患精神抑鬱疾病,高中時還休過學。畢竟有精神病讓人知道了對孩子的未來影響不好,我們沒有告訴大學裡。」雖然川師大中的被害人有過錯,但是由於犯罪嫌疑人手段及其殘忍,這個案子的判決,當時一度讓我國廣大沒有精神問題的勞苦大眾覺得自己是二等公民……

近些年,一個又一個的惡性案件中出現了「抑鬱症」、「狂躁症」、「精神分裂」等關鍵詞,但是從廣大網友的評論中,我們可以看出,大部分人對精神病人之類特殊人員的量刑只有一個模糊的概念,但對於法律相關的細節有一定誤解。這裡,我們有必要簡述一下這些病症對判決結果有什麼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簡單來說,就是完全喪失理性的病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需要被採取強制措施,理性尚存的精神病人其病情會影響到他的量刑……雖然不是我們粗淺的認為「精神病人就不用負法律責任」,但是我們依然不禁會問:憑什麼?難道殺人的不是人,而是精神類的疾病?難道我們要找一種疾病討回公道么?

(一)主犯有精神疾病,不作為的監護人就是從犯!

在這裡,我不禁想問問那些病人的合法監護人:是誰給了你們一股腦將責任全部推給疾病,兩手一攤,直接將『跟我們沒關係,都是病的錯』寫在臉上的勇氣?梁靜茹么?

親屬是確診的抑鬱症甚至是更嚴重的精神障礙,這些監護人唯一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出示一下診斷書並要求減刑?中國抑鬱症患者超5000萬,沒見每一個人都去殺人!中國有近2億精神病患者,都去殺人啦?多少病人、家屬排除萬難,積極治療,這些行兇者的家屬呢?更有甚者像滕母這樣的親屬隱瞞病情,置公共安全於不顧,難道您兒子的未來重要,我們這些普通人的命就不值錢?當親屬犯下難以饒恕的罪行時第一反應不是如何承擔責任,請求原諒,而是撐起抑鬱症的擋箭牌,為自己的監護不當開脫,為犯罪行為開脫……說句不適當的話,抑鬱症患者挖家祖墳了么,要替你們背這個鍋?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於其個人因素,所能承擔的社會責任有限,需要其監護人配合以保障每一個個體在群體中權利與義務的均衡。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承擔法律責任時能力有限,而其監護人又不能對其承擔能力缺失進行補充,這是對普通勞苦大眾的不公,更是對全體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侮辱!每一個個體既然選擇成為社會集體的一份子,既然要享有集體生活所帶來的共同權益,就必須承擔權力所伴隨的義務,共同維護公共安全這是基本要求!

其次,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精神異常的拾荒者雖說不是隨處可見,但總體數量應當是多過國寶大熊貓的。他們每天徘徊在街頭,生活在社會的邊緣,明明就是活生生的人,卻好像並不存在……不被社會所接受,甚至不被家人所接受,更有甚者將他們趕上街頭的就是他們至親至愛的人……然而他們又不具備捍衛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以至於在社會結構以及法律上都形成真空地帶。而這一真空地帶既損害了精神異常者,又為公共安全埋下了隱患。這是我國的法律及社會福利制度還有待完善的部分。

(二)這類「屠殺案」,就是「中國式的獨狼恐怖襲擊」!

我27日初次看到相關報道的時候,第一反應是震驚,我不知道什麼仇什麼怨能讓一個成年男子喪心病狂到以正值花季的學生為襲擊目標,並造成9死10傷的慘烈結果!隨後,伴隨著對逝去生命的惋惜,油然而生的是恐慌。學生作為弱勢群體,學校及其周邊的安全一直是我國公共安全的重中之重!2010年3月至4月間連續發生5起針對學生和幼兒的暴力傷害事件,讓我國對校園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視再次上升到一個新高度,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部門協調地方財政加大投入,為中小學配備專職保安人員,安裝監控報警設備,並協調公安部門在校園周邊治安複雜地區設立警務室或治安崗亭,並開展了全國範圍內的校園安全整治專項行動。這些措施成效巨大,在此之後很少發生不法分子進入校園製造事端的惡劣事件。然而這些措施似乎只是把這些「人渣」趕出了校園,卻沒能將他們徹底從學生的生活中趕出去。2016年3月海口一男子在某校學校門口持刀行兇致10名學生受傷後,自殺身亡。幾乎是同一時間,河南某中學門口,一輛比亞迪撞向學生致1死10傷。如今米脂的慘案再一次發生在校門口,發生在放學路上。從學校到家的這段路,彷彿已經變成了槍林彈雨的戰場,沒有「八仙」的神通,便渡不去這片海……

在這類襲擊學生案件的報道中,我們大多看到對這類案件的定性為惡性暴力事件,我們很少看到有報道中出現「恐怖主義」之類的字眼,似乎在我們的印象中好像涉及特殊民族、宗教群體的才是「恐怖主義」相關案件,而這些只是重大刑事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區別不大,只是情節更為惡劣,並沒有上升到「恐怖主義」的地步。我想說:「不好意思,對於中國的老百姓來說這就是中國式的恐怖主義!」任何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都是恐怖主義行為。在中國,宗教土壤並不肥沃,但報復社會、國家、政府的案件並不少見,這些人不管背後有怎樣的故事,其行為邏輯都是通過惡性事件造成恐慌,吸引注意宣揚自己的訴求。米脂案中的趙某雖有抑鬱症,但並沒有完全喪失理智,況且他的行為目的十分明確——報復。表面上雖然是為上學時被霸凌而進行報復,但他所傷害的對象並不是那些欺凌他的人而是手無寸鐵的學生,就好像在戰爭中屠殺平民向敵國示威一樣,他報復的對象其實是整個社會,他的行為是在向公共社會喊話:「這是對你們邊緣化我的懲罰,在我需要幫助的時候你們沒有施以援手,你們要為此付出代價!」這和9·11事件:「你偏袒我的對手我要讓你付出代價」並沒有什麼不同,其目的都是通過造成公眾恐慌以顯示自己的力量,他們也都達到了目的。

4月29日,在高鐵上,我身邊是一對中年夫妻,他們有一個能說會道、性格十分開朗的小女兒,當夫妻倆談論起這件事的時候,他們心中的那種恐懼是藏不住的。將來他們會不止一次的提起這個案件,例如在討論是不是該讓女兒獨立上下學的時候,在女兒要去外省讀書的時候,在女兒第一次沒有他們陪同下出門旅行的時候……我們每一個人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時刻都會不斷提及這件事。安全感是我們最基礎的心理需求,對安全感的侵犯無疑是在人們內心最深處深深地埋入了一個玻璃渣,因為傷口太過深入,這枚玻璃渣及不會自己化掉,我們也很難拔出,便成了一個異物瘤,好像豌豆公主床墊下的豌豆,留在心裡,時不時的硌我們一下。這種影響是如此長久而深遠,當作普通的刑事案件處理,從社會影響角度來說恐怕不妥。

放在最後(感謝知乎的badabada,我私自用了他截的圖,圖上好像有他的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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