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善林金融」投資者的一封信
2018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林金融」)實際控制人周伯雲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自首,稱公司在全國範圍內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已產生的巨大資金缺口致使無法兌付投資人本息。
2018年4月24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善林金融」的實際控制人周伯雲及7名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符合法定逮捕條件,遂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消息一出,震驚四野,尤其是舉國上下的眾多投資者,在一夜之間陷入了極度惶恐之中。面對層布不窮的互聯網金融騙局,劉小律今天就針對各位投資者的疑問為大家作文解答,希望能對身處迷茫中的投資者有所幫助。
一、背景:善林金融的前世今生
根據公開的信息,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創建於2013年,總部位於上海,是一家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借貸諮詢、投資管理等業務的一體化大型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公司。
經過公安機關初步調查,自2013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雲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在全國開設1000餘家線下門店,招聘員工並進行培訓後,通過廣告宣傳、電話推銷及群眾口口相傳等方式,以允諾年化收益5.4%至15%不等的高額利息為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銷售所謂的「鑫月盈」、「鑫季豐」、「鑫年豐」、「政信通」等債權轉讓理財產品。自2015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雲又在互聯網上開設「善林財富」、「善林寶」、「幸福錢莊」、「廣群金融」等線上理財平台,對外大肆銷售非法理財產品,在全國範圍內採用門店推銷和互聯允諾高額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涉案金額近人民幣600億元。
「善林金融」通過推出各種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理財產品,吸收社會大眾資金形成資金池,供周伯雲等人任意使用。為了使「善林金融」這家公司看起來「家大業大」,更是不惜花費公眾巨額資金,大規模開設線下門店,支付員工高額工資和高額提成,同時做足包裝宣傳,在民眾中營造「大而不倒」的公司形象,騙取投資者的信任。
關於P2P的投資陷阱,劉小律在之前的《警惕!帝業投資-披著P2P外衣的龐氏騙局》一文中已經有過詳細的論述。談及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非吸類犯罪,總繞不開諸如自融、資金池、借新還舊這樣套路。善林金融亦是如此。經查,「善林金融」對外宣稱的投資項目並無盈利能力,其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償還前期投資人到期本息,隨著時間推移,資金缺口越來越大,最終導致崩盤。據此,「善林金融」系典型的龐氏騙局,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答疑:致善林金融投資者
(一)周柏雲等高管被批准逮捕意味著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應當予以逮捕。
該條文明確了批准逮捕的法定條件,換言之,一旦被批准逮捕,那就意味著檢察機關認為:目前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足以證明周柏雲等善林金融高管涉嫌「犯罪」的事實客觀存在。需要投資者注意的是,在現行的司法體系下,周柏雲等人在被逮捕後被無罪開釋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二)目前案件的定性是非法吸收存款罪而不是集資詐騙,這二者有何區別?
同集資類犯罪,非法吸儲與集資詐騙的最大區別在於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換言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嫌疑人是有還款意願而無還款能力,集資詐騙的嫌疑人是自始就沒有還款意願。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如果項目真實,資金確實是用於生產經營,一般情況下定性為非法吸儲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如果項目本身就是虛假的,錢款是用於個人揮霍,則定性為集資詐騙的可能性較大。
而且,需要投資者注意的是,目前善林金融案尚在辦理之中,按照法律規定,案件的定性最終應當以人民法院的司法認定為準,即案件的定性尚存在變數。
當然,如果案件最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性,那就意味著案件中大多數的投資項目是真實存在的,無論如何,這對於投資者來說應該是個好消息。
(三)投資者的錢最終能拿回來嗎?能拿回多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項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依據上述規定,目前善林金融案有賴於公安機關對於涉案財物的追繳,現金以及不易變現的資產(如不動產)需要在訴訟程序結束後,再行處理,這是一個相對漫長的過程,但是法律規定如此,投資者需要耐心等待。
需要注意的是:依據《意見》的規定,非法吸儲案件中,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這一規定明確了業務員的提成、返點均屬於違法所得。而且,投資人前期獲得的「收益」也應在退還投資中予以抵扣。
(四)投資者能否以民間借貸起訴借款人?
關鍵在於相關借款是否涉及非法吸儲,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據上述規定,法院已經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債權人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也就說,如果借貸關係明確,標的真實是可以進行民事訴訟的。但是人民法院發現案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那麼民事案件就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方能有所定論。
(五)業務員是否有刑事責任風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業務員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取決於業務員本身對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否知情,錢款是否經過業務員自己的個人銀行卡,收取資金的規模、數額、客戶的數量,具體到業務員個體,並不能排除這方面的法律風險,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諮詢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
(六)除了等待,投資人還能做些什麼?
1、釐清投資款合法部分與非法部分。需要投資者所購金融產品是善林金融平台上的產品,還是代銷的基金、保險、銀行理財產品。善林金融存續期間曾向市場推薦過大量的金融產品,並非所有的產品都屬於非法業務,尤其是推介的第三方金融產品,如果並非善林系所有,那麼投資者獲取收益的可能性原則上不會受到影響的。
2、保留證據,配合警方工作。依據警方提示,各地投資人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合同複印件及投資、轉賬憑證等有關資料到本人戶籍地或者實際居住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或派出所登記、報案,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劉小律在此提醒大家,如果無法分清產品合法性,那麼在報案時應當全面、詳細的進行說明,不要隱瞞,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損。
3、債權轉讓與民事訴訟。據悉,善林金融曾向客戶推薦過大量的債權轉讓項目,據悉,其中的部分債權轉讓的交易對象與善林金融的實際控制人均存在關聯。但對於項目中的真實合法的部分,投資人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救濟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但是如何定性項目,目前依然有待於公安機關的認定,當務之急,投資者必須著手梳理手頭的「投資」項目,前往投資項目當地進行考察或者委託專業人士對投資風險進行評估,以便對維權做好準備。
4、管轄問題。依據《意見》,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也就說,案件可以在投資人所在的當地審理,並不需要統一由上海警方處理。但最終的退賠事宜則需要統一協調。所以投資人需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
三、結語
作為P2P互聯網金融企業,善林金融不是第一家,也不是最後一家。
2018年4月23日,央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委的宣傳座談會已基本表明:監管部門已下定決心爆破局部風險,以化解網貸行業的整體風險。
大勢之下,希望大家一定要時刻謹記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及時徵求專業人士的意見,不要輕信「天上掉餡餅」的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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