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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一村委會報賬員挪用集體資金400餘萬元 獲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張本平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8年5月3日,在綿陽市涪城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長葛順華當庭宣讀了原龍門鎮黃木村委員會委員、文書兼報賬員張本平挪用集體資金案審判結果。城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區監委主任陳偉介紹,該案是涪城區監委成立後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案,也是綿陽市第一例不採取留置措施移送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

據了解,2018年3月16日,涪城區紀委監委在對龍門鎮黃木村群眾信訪舉報問題核查中發現,該村集體資金流向異常,大筆資金在村集體賬戶與個人賬戶往來流轉,存在違規挪用集體資金的問題。後經調查發現,被告人張本平在擔任龍門鎮黃木村委員會委員、文書兼報賬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集體資金432.2萬元用於個人盈利性活動。

3月23日,涪城區監委對張本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立案審查,監察調查。調查終結後,於2018年4月12日將案件移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全案從立案審查到移送司法僅用了21天。

楊海燕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湯小均

編輯 劉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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