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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離世,女兒不能繼承遺產?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遺產繼承糾紛進入公眾的視線,例如,張國榮離世後,一個名叫Justin的男孩,自稱是張國榮的乾兒子要求繼承遺產,自梅艷芳死後,梅媽多次控告暫替阿梅看管財產的信託公司,欲奪回阿梅的全部遺產,被稱為「亞洲最富有的女人」的龔如心,病逝後留下巨額遺產,關於龔如心的遺產爭奪自其離世後,從未停止。本文將結合實務中存在的案例,對遺產繼承中的相關問題進行闡述。

王女士父親於5年前去世,在其母親胡婆婆離世後,作為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她本來應該毫無疑問地取得二老包括房屋在內的遺產,但她卻捲入了一起離奇的「爭產案」中。「爭產」的另一方並非二老的親人,而是當地的居委會。原來,胡婆婆生前和當地居委會簽下了遺贈扶養協議,由居委會下屬的敬老院負責為其養老送終,在其離世後,房屋等遺產贈與居委會。

該房屋系王女士父母於2003年購買,產權人為王女士的父親,父親去世後,一直由其母親胡婆婆獨自居住。但是母親去世後,居委會竟然要「繼承」胡婆婆的遺產,這讓王女士無法接受。王女士認為,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房屋是父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兩老無親生兒女,作為養女,其應該在養父去世時,繼承1/4的房產,而在養母去世後,她理應合法地取得剩下的3/4房產。她非常不解,居委會憑一紙「遺贈扶養協議」就可以取得老人的遺產嗎?自己作為繼承人難道對房屋就無法繼承了嗎?

何為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扶養人與被扶養人之間簽署的權利義務協議,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承擔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扶養人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遺贈撫養協議既可以與公民個人簽署,也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一旦該協議簽訂,負有扶養義務的扶養人就應該按照雙方的約定,負責被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盡到對被扶養人的臨終關懷義務,在被扶養人離世後,扶養人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擁有被扶養人的遺產。

王女士的母親胡婆婆與居委會之間的協議,便屬於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的約定,居委會下屬的敬老院應該負責胡婆婆的生養死葬,盡到該義務後,其可在胡婆婆離世後,基於其享有的受遺贈權利,擁有胡婆婆的遺產。

遺贈扶養協議與法定繼承誰更大?

作為胡婆婆的養女,也是唯一的子女,王女士本該享有遺產繼承權,在父母離世後,繼承父母的遺產,但是,居委會提供的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王女士無法繼承,那麼,對於胡婆婆的遺產而言,究竟是依據法定繼承的王女士有優先權,還是依據遺贈撫養協議的居委會享有優先權呢?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由此可見,對於遺產繼承而言,通常按照法定繼承,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但是,倘若存在遺贈扶養協議,則該協議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王女士雖為胡婆婆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但是,由於胡婆婆與居委會之間簽有遺贈扶養協議,王女士便無法取得母親的遺產。

遺贈扶養協議簽署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現實生活中,不少老人因沒有子女贍養而選擇到敬老院養老,並通過與其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獲得晚年照顧和良好的臨終關懷。那麼,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之時,需要注意什麼呢?

作為合同的一種,遺贈扶養協議必須滿足合同成立並生效的要件,即雙方自願、平等,合同中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除此之外,被扶養人對相關的財產需享有所有權,有處分財產的權利。本案中,胡婆婆僅享有房屋3/4的所有權,所以,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僅能覆蓋到該部分房產,剩餘1/4歸王女士所有,胡婆婆不得進行處分,因此,居委會僅能獲得該房屋3/4的所有權。

另外,在日常諮詢中,許多人都曾提出疑問,遺贈扶養協議是否需要公正或律師見證。進行公正或者律師見證,可以增強協議的效力,但是,即使沒有上述程序,作為合同,遺贈撫養協議只要滿足合同有效的要件即可,扶養人履行老人生養死葬義務後,其便有權獲得遺贈。本案中,居委會下屬的敬老院已經對胡婆婆履行生養死葬義務,在胡婆婆離世後,居委會可以據此獲得胡婆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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