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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與《二十一條》:儘力的袁世凱和「失敗」的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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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寫日本史的)Henry

日本並沒有給袁世凱太多周旋的餘地,袁世凱雖然深諳政治伐謀之道,利用美國人牽制日本也的確給日本平添許多的壓力,但是畢竟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日本人幾乎可以說是用刺刀頂著中國硬逼著北洋政府儘快簽署二十一條。

從1915年1月日本向中國遞交二十一條到最終1915年5月9日中國簽署《中日民四條》,不過四個月的時間,袁世凱可以說盡了最大的努力,我們可以來比照一下日本原來的二十一條和最終簽署的民四條之間兩個版本的異同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及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為發展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兩國之經濟關係起見,決定締結條約。為此,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勛二等日置益為全權委員,各全權委員互示其全權委任狀,認為良好妥當,議定條項如左:

第一條兩締約國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之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條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經營農業,得商租其需用地畝。

第三條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一切生意。

第四條如有日本國臣民及中國人民願在東部內蒙古合辦農業及附隨工業時,中國政府可允准之。

第五條前三條所載之日本國臣民,除須將照例所領之護照向地方官註冊外,應服從中國警察法令及課稅。

民、刑訴訟,日本國臣民為被告時,歸日本國領事官,又中國人民為被告時,歸中國官吏審判;彼此均得派員到堂旁聽。但關於土地之日本國臣民與中國人民之民事訴訟,按照中國法律及地方習慣,由兩國派員共同審判。

將來該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時,所有關於日本國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判。

第六條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東部內蒙古合宜地方為商埠。

第七條中國政府允諾,以向來中國與各外國資本家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規定事項為標準,速行從根本上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

將來中國政府、關於鐵路借款事項,將較現在各鐵路借款合同為有利之條件給與外國資本家時,依日本國之希望再行改訂前項合同。

第八條關於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照舊實行。

第九條本條約由蓋印之日起即生效力。本條約應由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批准。其批准書,速在東京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委員,繕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於此約內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華民國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勛二等日置益

訂於北京

如果同之前的二十一條原文比對,大家就會發現,雖然也是夢囈一般的條款,但是無論是語氣還是內容,都比之前要收斂許多。當然袁世凱並沒有打算就此打住,條約簽署後,袁將抵制「二十一條」的希望由外交交涉轉為消極破壞。如允許南滿、東蒙地區中日雜居,以及所謂的雜居地的商租權問題,聘用日本顧問等,雖被列為接受條款,但袁授意參政院在《懲辦國賊條例》中加入了嚴禁與外國人私訂契約、出租售賣土地礦產的條例和中國所有沿海港口灣岸島嶼概不割讓租與外國的條文,對被聘的日本顧問則暗中排擠,一如袁世凱對其秘書曾叔度所言:

「購地、租地,我叫他一寸地都買不到手。雜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屬地,即遇危險。至於警察、顧問用日本人,用雖用他,月間給他幾個錢便了,顧不顧,問不問,權卻在我。我看用行政手段,可以破壞條約,用法律手段破壞不了。又其他各條,我都有破壞之法」。

此舉效果如何,曾任袁秘書的曾叔度在憶及此事時引日人言:「我等被囚禁於附屬地界內,一步不敢出附屬地」。「我等名為顧問,其實絕無人顧,絕無人問。」他的消極抵制固然不會真正使「二十一條」形同廢紙,但在抵制日本對華侵略方面也起了一定作用。

如果就二十一條這一個單一的事件來看,到目前為止,在政治和外交層面,袁世凱已經堪稱竭盡所能了。但是五四運動是一場街頭的學生運動,在當時的中國,並非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國家事並非天下事,政治一定是密室訂盟,暗箱操作的,所以學生們只看到了屈辱的條約卻看不到背後北洋政府在背後所做的努力。

對於五四的評論,在過去的99年中,基本上都是正面的。但是如果放在一個正常的國家用法律的精神去審視,你會發現,可能過去99年中官方的宣傳不過是一種洗腦,這裡面既有基於法統的考慮也有基於政治正確的考慮。但如果用法治精神去審視,這的確就是和真正的正義相違背的——集會抗議當然是可以接受的合法行為,但是集會遊行抗議的過程中的暴行呢?是誰賦予學生權利火燒趙家樓?又是哪條法律允許學生不經過審判就針對章宗祥?

被學生燒毀的趙家樓(曹汝霖的住宅)大門

五四的學生領袖傅斯年在五四開始不久就對這樣的行為產生了自我懷疑:

凡是一種新主義、新事業,在西洋人手裡,勝利未必很快,成功卻不是糊裡糊塗。一到中國人手裡,總是登時結個不熟的果子,登時落了」,「因為中國人遺傳性上有問題」,「因為中國人都以『識時務』為應世上策」。(註:《新潮》第1卷第5號(1919年5月)

要想徹底改造中國,必然需要建立一套體系,而通過砸爛舊制度,是否就一定可以代表建立新制度,卻是當初五四時候的學生自己都沒有思考明白的問題。

這就又涉及到一個新的話題,就是五四的另一個導火索——五四思潮。

在我們的教科書上,五四思潮是通過鞭笞一系列的「舊」來主張一系列的「新」,而這一系列的「新」總結起來,也就是陳獨秀提出來的兩個東西——

「德先生」「賽先生」

1919年1月15日,新文化運動期間, 陳獨秀在《新青年》雜誌上發表文章《罪案之答辯書》說:反對《新青年》的人,無非是因為我們破壞孔教,破壞禮法,破壞國粹,破壞貞節,破壞舊倫理,破壞舊藝術,破壞舊宗教,破壞舊文學,破壞舊政治,這幾條罪案。這幾條罪案我們直認不諱。但是只因為擁護那德莫克拉西(Democracy)和賽因斯(Science)兩位先生,才犯了這幾條滔天的大罪。要擁護那德先生,便不得不反對孔教,禮法,貞節,舊倫理,舊政治。要擁護那賽先生,便不得不反對舊藝術,舊宗教。要擁護德先生,又要擁護賽先生,便不得不反對國粹和舊文學。

但是,民主是一個籠統的大概念,民主有這樣的民主和那樣的民主,有好的民主也有壞的民主(不要懷疑,民主絕對不是一個純粹的好概念),對於中國,我們應該信哪一位德先生呢?

中國的歷史,可以說就是一部極權體制的發展史,這在人類文明發展的早期,的確給了中國集中力量辦大事的一些資本,譬如中國歷史上大規模的水利工程,就必須依賴這樣的體制才能調集資源,但是當生產力變革開始,當這樣的體制和生產力發展軌跡相悖,要想擺脫這個體制也必然更苦難。中國自從開眼界以後,嘗試過俄式的君主立憲,失敗,嘗試過美式的大總統制,失敗,嘗試過英式的責任內閣,依然失敗。這些制度都是德先生,那麼我們到底需要哪位德先生呢?我不知道,而且我敢擔保五四的那些走上街頭的學生也不知道。

我們請不來德先生,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現請賽先生在中國先住下來呢?好像也沒有成功。

五四以來,中國誕生過無數偉大的科學家,但是,中國始終沒有產生科學精神發揚光大的土壤。中國始終沒有人可以解答當年李約瑟提出的世紀之問。

李約瑟難題,由英國學者李約瑟(Joseph Needham,1900-1995)提出,他在其編著的15卷《中國科學技術史》中正式提出此問題,其主題是:「儘管中國古代對人類科技發展做出了很多重要貢獻,但為什麼科學和工業革命沒有在近代的中國發生?」1976年,美國經濟學家肯尼思·博爾丁稱之為李約瑟難題。

五四運動成功嗎?起碼到今天來看,是不成功的。他無論怎麼看都是踐踏了法律,他提出的口號空洞而不可實施,對人們的思想並沒有真正的起到革新的作用,五四像一個急於讓嬰兒長大的年輕媽媽,又像一個在野地里拔苗助長的魯莽農夫。

但是在當時,五四運動卻真真實實給中國帶來了一些實際的好處。這可真是哭笑不得。那五四到底給當時的中國帶來了哪些實惠呢?

那當然還是要感謝那生於不義死於恥辱的——巴黎和會。

明天連載最後一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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