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淺析辦理收受禮金案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淺析辦理收受禮金案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案例:鄧某,中共黨員,某鎮安監辦主任(事業編製)。

經查,鄧某主動交代在2007至2012年的春節、中秋節期間,多次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贈送的禮金共計3.7萬元。調查過程中,鄧某主動將上述錢款上交調查部門予以暫扣。上述錢款中的2.4萬有鄧某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口供互為印證,事實清楚,另外的1.3萬元因缺乏書證、物證以及相關涉案人員口供不統一,調查部門難以證實。

筆者認為在辦理此類主動交代收受禮金案時,需要著重釐清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關於對僅有口供界定收受禮金行為的問題

辦案過程中,被調查人主動交代收受禮金的問題後,調查部門難以查實的情況比較普遍。一方面常是因為案發時間較為久遠;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現金屬於不特定物、具有可取代的特性。調查過程中較常出現僅有相關涉案人員的陳訴,缺乏相關書證和物證的現象。如此,對調查部門的取證要求就比較高。

根據《中央紀委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在沒有物證、書證的情況下,僅憑言詞證據定案時,必須有兩個以上(含兩個)證據,才能定案。」可見,只有相關涉案人員口供相互印證,相關證言才可以作為違紀的證據。為防止被調查人翻供,調查陷入被動,調查部門需對被調查人和送禮人的口供細節進行印證,具體包括收受禮金的時間、地點、數額、次數以及收受禮金的保管、處置等情況。只有緊扣定性的構成要件,關注細節,夯實證據鏈條,才不會給被調查人翻供提供可乘之機。

二、關於收受的禮金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本案中,經查證屬實的2.4萬元應認定為違紀所得,以收受禮金認定並予以收繳,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鄧某相應的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根據《中央紀委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第二十二條,「僅有受審查黨員的交待,沒有其他證據,不能定案;受審查黨員拒不承認,其他證據確實充分,仍可定案」。本案中,鄧某主動交代收受的1.3萬元,因僅有本人交代,沒有其他佐證,則不宜認定為違紀所得。

上述1.3萬元應如何處理容易產生分歧:有觀點認為因證據不充分,上述1.3萬元應退還給鄧某,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鄧某口供可信度高,為防止被調查人攫取不當的經濟利益,應對1.3萬元予以收繳。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上述的1.3萬元不應退還給本人,也不宜作為處分依據據此收繳,而應按規定登記交公。理由如下:

首先,我們應該先界定清楚「收受禮金的行為」和「收繳」的概念。

參照《黨紀政紀處分工作疑難問題解答》的解釋,所謂「收受禮金的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不登記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禮金,按照規定應當登記交公而不登記交公的行為。所謂「收繳」,包括沒收和追繳。沒收是指將違紀所得的經濟利益強制收歸公有的行為,沒收的財務應當一律上交國庫。追繳是指將違紀所得的財物或者在違紀所得已被揮霍、消耗、毀損時將與違紀所得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追回的行為。可見,無論是沒收或者是追繳,前提都是在界定相關錢款屬於違紀所得的基礎上,上述1.3萬元既然不能定性為違紀所得,收繳就無從談起。

另外,依據《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辦發〔1995〕7號)第二條中的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是上交。」1996年10月9日,中共中央紀委對上述《規定》所稱禮品進行了答覆:「本《規定》所稱禮品,是指禮物、禮金、禮券以及以象徵性低價收款的物品。」所以,上述1.3萬元雖不能作為違紀事實據此收繳,也不宜退還給鄧某,而是應按規定登記交公。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被調查人主動交代了收受禮金的行為,同時也自願將相關錢款上交組織處理,但在調查過程中對收受禮金的事實進行翻供,則需要對相關錢款進行核實。如果查實屬於違紀所得則應按規定予以收繳,如果查證後無法認定是違紀所得,被調查人又不願意主動上交組織處理,則不能予以收繳,宜推定為被調查人的合法收入。

三、關於區分收受禮金行為與受賄行為的問題

受賄行為指的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辦案過程中,上述「為他人謀取利益」較難區分。

按照2003年10月13日《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

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收受大額禮金列入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務價值3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可見,收受禮金的行為不僅會受到相應的黨紀處分或政務處分,受禮數額如果超過3萬元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我們都是紀檢人 的精彩文章:

TAG:我們都是紀檢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