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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做試管嬰兒成功,這孩子該歸誰?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與被告王某莉於1999年9月相識,2006年2月14日登記結婚。被告因輸卵管問題不能生育,後切除了雙側輸卵管。二人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做過幾次試管嬰兒治療均未能成功懷孕。2012年4月9日,原、被告協議離婚。

離婚後,原、被告仍想共同生育屬於兩人的子女,遂以夫妻名義到上海集愛遺傳與不育診療中心,由原告提供精子繼續進行試管嬰兒治療並成功。

2013年2月17日,被告在上海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生育一子王某某。王某某生下後由被告照顧,在近100天時,由原告方帶回撫養並一直在原告處生活,2015年下半年開始就近在幼兒園上學。

2017年3月6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將正在幼兒園上學的王某某帶走,雙方為王某某的撫養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

審理中,雙方均稱自己有撫養能力,原告稱有自己的公司,在上海和蘇州有自己的房子,被告稱自己有固定住處,月收入在4000元。此外,原告王某於2014年7月18日與付某再婚,並又生育一子,後因雙方相處不睦離婚。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原是合法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做過幾次試管嬰兒的治療均未果,離婚後,雙方仍想生育屬於雙方的子女,以夫妻的名義到醫院再次去做試管嬰兒治療,生育子女是雙方共同的真實意願,在此過程中也為生育子女相互的付出,並生育王某某。

王某某生下後不久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撫養,後因被告擅自帶走而發生糾紛,說明原告也願意盡作為父親的責任,故而從法律層面上,應認定原、被告所生之子王某某系雙方非婚生子女,適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

現原、被告均要求撫養王某某,因王某莉現已切除輸卵管,已無法正常懷孕生育,且又無其他子女,而原告又另與他人生育了子女,故而應優先考慮由王某莉撫養較為適宜。據此,人民法院判決:王某某由被告王某莉負責撫養並隨其生活。

法官說法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期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綜上,從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出發,本案判決婚生子歸其母親撫養。當然,撫養權的具體歸屬並不影響男方探視權的行使和對子女的關愛,畢竟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還是雙方的孩子。也希望離婚雙方都能夠從關愛孩子的角度妥善處理好孩子的撫養、探視及相關問題,明白創造對孩子的成長、學習有利的環境是父母雙方解決問題的最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來源:灌南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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