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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事通稅收熱點問題匯總

1.2018年通過新系統開具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新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列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2.企業收到沒有顯示簡稱的增值稅發票能否使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有關問題答問》第二條:「由於納稅人眾多,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升級導致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未列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未列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使用,無需重新開具。」

3.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未顯示簡稱,可以使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列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因此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會顯示簡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是否顯示簡稱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顯示簡稱,可以使用。

4.從事貨物銷售的小規模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服務,本季度均未超過9萬元,能否分別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該政策2018年是否延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從事貨物銷售的小規模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服務,本季度均未超過9萬元,能分別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該政策2018年延續適用。

5.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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