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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患者只自殺,不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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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4 月 27 日下午 6 時許,陝西米脂縣第三中學校門外,一名男青年持刀瘋狂扎向正在放學的學生們,造成 19 名學生受傷,其中 9 人死亡。

「米脂事件」一出,立刻引起了全社會的憤怒。當晚,另一則有關此事件的新聞出現,讓人們又把關注的目光投向了新的方向:

被抓的疑犯趙某可能是一名抑鬱症患者

然後,不出意外地,一波「因病脫罪」的輿論冒了出來。這其中還有許多這樣的聲音:「得抑鬱症的人只自殺,哪有殺別人的,司法鑒定成為了人渣們的保護傘」、「抑鬱症患者都是向內攻擊的,他們最多是自殺,他們才不會向外攻擊去殺人」。

微博上的大V「安定醫院郝醫生」也發表了類似言論:

(這個郝醫生其實並不是什麼安定醫院的大夫)

抑鬱症是不是能讓趙某脫罪不好說,但說抑鬱症患者「只自殺,不殺人」的說法肯定是不準確的。

抑鬱症患者殺人的情況並不那麼多見,但也著實不少見。在《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實踐與理論》一書中有過如下統計:

1987-1997年,北醫大第六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案例中,有33例(占鑒定殺人案例的20.2%)原診斷為抑鬱症、反應性抑鬱狀態或焦慮性抑鬱狀態;這33例患者,共殺害42人,其中死亡39人,重傷3人。其中殺人後自殺者24人,佔72.7%。

在這33起案例中,暴怒激情發作殺人者17例,佔51.5%,;幻覺妄想支配殺人者11例,佔33.3%,;擴大性自殺4例,佔12.1%,間接性自殺1例,佔3%。

我們可以看到,在鑒定的殺人案件中有大約五分之一與抑鬱症或抑鬱狀態有關。一般來說,抑鬱症患者殺人的情況可以分成四種模式:

1,擴大性自殺。患者在抑鬱發作時會陷入絕望無助的深淵,覺得只有自殺才是擺脫痛苦的唯一出路。但他們認為自己的離去會帶給親人更大的苦難,或者認為自己的離去會讓親人無法繼續生存——很多抑鬱的媽媽抱著孩子跳樓就是這樣的邏輯——繼而決定殺掉親人再自殺。

「擴大性自殺」引起的殺親和集體自殺事件相對多見一些,儘管有些偏激,但其思維邏輯容易被世人理解,所以也經常出現在公眾的視野中。這一點在「安定醫院郝醫生」的微博中也提到了。

2,激越殺人。人們對抑鬱症患者的印象往往是情緒低落的、內斂膽小的、自責的、不願意和人衝突的。實際上,當抑鬱發作時,許多患者還會出現一種敏感、焦慮不安的狀態。他們的情緒會變得很不穩定,容易被激惹。在旁人看來一點點無關緊要的微小刺激,都會引起他們強烈的情緒反應,生氣、發火、暴怒,甚至出現衝動殺人的行為。

這種情形和一般人印象中抑鬱症患者的樣子完全不符,所以常被大家誤解,不認為這是抑鬱症所導致的。

3,間接自殺。所謂間接自殺就是指當有自殺意念的抑鬱症患者由於種種原因無法成功實施自殺行為時,採取殺別人以求判處自己死刑,達到自殺的目的。

有點繞。

這樣「曲線自殺」的做法看起來非常不可思議,但這種情況在實際案例中也是不少見的。而且被害者往往都是無辜的人。

4,受幻覺妄想支配。有些抑鬱發作會伴有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患者在幻覺、妄想的支配下,其行為變得與現實和理性脫離。在這種狀態下發生殺人行為的動機常常是匪夷所思、有悖於常理的。

很多人都不知道,有些抑鬱發作會伴有幻覺、妄想這樣的精神病性癥狀。許多人對抑鬱症的認識還停留在「小心眼兒、想不開」的層面上。

(榆林市區、米脂縣、綏德縣等地市民連夜為受傷學生獻血)

誠然,抑鬱殺人者往往具有敏感多疑、心胸狹窄、報復心強、自尊低、不善表達等人格特點,但我們不能忽略病症對患者行為的影響。

美國心理協會規定:「在沒有直接對病人進行診斷、及未獲得病人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允許的情況下,職業心理醫師不能對病人的情況發表專業評論」。所以,就「米脂事件」的嫌犯趙某而言,既不要忽略他患有抑鬱症的事實,也不要在專業司法鑒定出來之前就斷言他是不是肯定受到了病症的影響為好。

更不用說啥「反社會型人格障礙」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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