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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成了「背鍋俠」!校外欺凌怎能把責任都推給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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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澎湃新聞透露,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教育局就近日發生在當地的「中學女生被圍毆」事件做出了回應。

通告稱參與學生欺凌事件的共有15人,均為澤州縣成庄礦中學學生。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實施欺凌行為年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4名學生,予以行政拘留的處罰;對其餘未滿14周歲的學生,予以訓誡,並責令其家長嚴加管教。

此外,經縣教育局黨組研究決定:免去辛建國同志成庄礦中學校長職務;免去曹清亮同志成庄礦中學副校長職務;對成庄礦中學政教處主任李進國、安全室主任馬衛民進行誡勉談話;責令班主任孟李兵、李淑紅、王燕兵作出深刻檢查,並在全縣通報批評。

被打女孩是一名初一學生,欺凌事件發生在校外,當時正值周末,學生放假。

校外、放假,只處罰老師,這個處罰我表示有點辣眼睛。

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從此請叫老師背鍋俠。

2

現在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生,為了凈化校園環境,保證學生身心健康,確實有必要從嚴從重處罰。但是,把所有的板子都打在老師身上,這是幾個意思?是不是可以解讀成學生校外欺凌,老師負主要責任?

難道把鍋甩給老師,頂格處理幾個可憐蟲,就能杜絕欺凌事件的發生?如果以後還有,是不是該把老師打入囚牢,以表重視?

你以為我說笑話?這是我從網上截來的評論。

按照此君邏輯,如果欺凌發生在校內,這幾個老師恐怕早已鐐銬加身,等著秋後問斬了。

3

09年杭州發生了「5.7飆車案」,肇事車主胡斌因為撞死過馬路的大學生譚卓被判刑三年,並在獄中減刑。

14年5月,出獄不久的胡斌再次發生車禍,所幸無人受傷。

處罰如果失去警戒威嚇功能,一定會破壞社會秩序,危及無辜群眾。

我不崇尚暴力,不鼓吹「棄灰於道者斷手,吐痰於道者鞭臀」之類的嚴刑峻法,但處罰的目的應該是「阻止施害者再次侵害公民,並規誡其他人不得重蹈覆轍」。

一起特大團體性連續欺凌事件,就這樣拘留幾天,回家訓戒了事。處罰最嚴重的居然是學校的老師。這樣的處罰有震懾效果嗎?

如果說《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限制,難道不可以罰款,罰到家長肉痛?

如果處罰不能使人產生敬畏之心,那一定源於管理者的無能。

4

古人云:三歲看大,七歲看老。雖說有點絕對,但不無道理。子不教父之過,父母是孩子教育的第一責任人。但現在的情況往往是,父母不會管教,老師不敢管教,出了事卻要老師來承擔所有責任。教育還能是人乾的事嗎?

欺凌發生的地點和時間都不屬於學校負責的範圍,卻把監護人及孩子的過錯全部推到老師身上,這就是所謂的讓老師成為最幸福的職業?

既然學校有責任,教育局就沒有責任?

難道刑滿釋放人員再次犯罪還要追究監獄的責任?

是不是應該把女媧拉出來鞭屍三百?如果她不玩泥巴,就沒有這些破爛事。

這是對教師赤裸裸的欺凌與侮辱!這個處罰一出,以後學校就真的成了無限責任公司。

5

以前看過一個段子:困在廁所里的老師。

一日正在講課,一名學生要求上廁所,老師覺得影響課堂秩序,不準。結果孩子尿於褲中。家長狀告教育局:該老師違反人權,剝奪學生上廁所的權利,應嚴懲。

又一日上課,又一學生要求上廁所,老師批准。誰知該生在廁所滑倒受傷。家長狀告教育局:課堂期間該老師擅自讓學生離開課室,導致學生受到傷害,教師未盡到監護義務,應嚴懲。

又一日上課,又一學生要求上廁所,老師害怕他在廁所滑倒,前往陪護,誰知老師離開課堂期間,大量學生在教室打鬧,多人受傷。家長聯名狀告教育局:該教師上課期間擅離工作崗位,致使多名學生打鬧受傷,應嚴懲。

又一日上課,又一學生要求上廁所,於是該老師帶領全班學生一起去廁所。家長狀告教育部門:該教師上課期間不傳授學業,工作態度有嚴重問題,玩忽職守,不務正業,應嚴懲。

恭喜,這個段子現在有了升級版:

又一日放假,一學生在家中上廁所滑倒受傷,家長狀告教育部門:該老師上課期間沒有教育學生如何正確上廁所,專業技能不過關,工作態度不端正,教學內容不實用,應嚴懲。

於是每次放假,學校都給每個學生配備一名老師,專門陪同孩子上廁所。

哈哈,我估計以後學生便秘,還得是老師的錯。

只因為老師是天底下最光輝的職業,就應該扛了所有的錯?從今以後,請叫我們背鍋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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