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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因「酒」打傷協警,不能報案無門

不帶這樣捂蓋子的。

因阻止同事喝酒被對方打傷的協警葉茂。圖源:華商報。

文 | 於立生

據《華商報》報道,今年3月8日,陝西省子洲縣公安局看守所協警葉茂,因有禁酒令而阻止民警同事喝酒,之後為此在辦公室道歉時被對方打傷。

近日葉茂家屬稱,事發已近兩月,其間多次找子洲縣公安局領導,仍未對打人者採取措施,「我去派出所報案,對方稱『都是一個單位的,不要這樣』,『報案沒用』」。

根據最高法、公安部等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被打協警單是「眶壁骨折」,即構成輕傷二級,達到《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可葉茂卻求告無門,子洲縣公安局看守所所長對被打協警表示,「不想叫事情弄大,希望三思。」面對記者採訪,看守所副所長更是直言:「和你們有啥關係」。儼然涉事民警毆傷協警是看守所門一關,即可內部私下了結的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是內部人或公職人員就網開一面。猶記得五年前的林州民警摔嬰案,同樣是因酒生事,肇事民警郭增喜就是因觸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當地相關領導也因前期處置不力、沒按「涉警違紀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規定及時上報案情,事後受到嚴肅處理。

在此事中,有關方面顯然不宜以人情因素架空法律,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捂蓋子心態給被打協警維權層層設阻。涉事民警打人,在被打者已報案的情況下,理應就事論事,該受理案件就得秉公受理;如認為已涉嫌刑事犯罪,該移交刑偵部門就移交刑偵部門。如有必要,為避免受到利益、人情等因素干擾,還可參照民警摔嬰案,指定異地管轄。

維護內部形象和聲譽,可以理解。但維護形象的正確打開方式,應該是依法依規從嚴治警,對違法違紀行為絕不姑息。

於立生(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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