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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我有借條,他憑啥不還錢?法官:你的欠條已經過訴訟時效了

最近,男子呂某遇到一件鬱悶事。2011年7月5日,他的朋友朱某找其借了3萬元,並許諾於2017年8月1日歸還。最後,雙方還打了借條。然而借款到期後,朱某卻借口手頭緊,要求寬限幾天。呂某看在朋友的面子上,也就應允了。

其後,呂某屢次找朱某要求還錢,但朱某卻總以各種借口推脫,就是不還錢。2015年6月,忍無可忍的呂某撕破臉皮,將朱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立即還錢。經過審理,法庭遺憾地告知他:「這個錢,你是要不回來了!」呂某大驚:「我明明有借條,憑什麼不還錢?還有王法嗎?」法官回答:「你的借條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已經作廢了!」

就這樣,由於呂某的拖延,喪失了以法律途徑解決債務問題的可能,實在是可惜。

根據這個案件,湖北赫誠律所方律師介紹道:

借條的有效期,即訴訟的有效期,又稱「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

借條上明確約定還款時間的,訴訟時效為從約定的還款日期起三年內。

如果借條沒有寫還款日期,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債務人還錢。若債務人不還錢,訴訟時效便從此時算起,也應當在3年內提出訴訟請求。如果債權人一直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即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如果債務人向債權人寫了欠條,則屬於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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