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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婚後買的房,離婚時卻沒有你的份?

前兩期文章跟大家探討了婚前婚後購房過程中由於付款方式、登記權利人不同,離婚時房屋歸屬出現的不同情況,主要就是以登記結婚為時間點,前後兩個階段的區分。今天講點稍微複雜的——父母出資購房,也是從購房時間、付款方式、登記權利人三種情形分別論述。其實歸根結底,還是分析購房時間、出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登記效果。

(我們還是以時間為軸,比較有邏輯些。)

婚前父母付款

一、一方父母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 屬於個人財產

原因:結婚前男女雙方在法律上沒有形成互相依存、相濡以沫的「命運共同體」,自己父母一方出資購買的房屋,父母當然有自由支配的權利,「頭腦一熱」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又賦予了自己子女物權推定上的效力,屬於個人財產理所應當。

二、一方父母付首付,按照登記權利人不同分為兩種情況:

1、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 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給補償即可

原因:父母付清首付款之時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剩餘的還貸是與銀行的借貸關係。父母處於完全意思自治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顯然是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當然屬於個人財產。

2、登記在對方或雙方名下 → 共同財產

原因:如前所述,父母付清首付款之時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出於自願,將房屋登記在對方子女名下也是明顯的贈與,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是對雙方的贈與,很容易懂。

東湖綠道不知名的小花花~

三、雙方父母均出資,按照登記權利人不同分為兩種情況:

1、登記在一方名下。

結論和原因參考「二、男女雙方共同出資,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考慮是否同居。

2、登記在雙方名下 → 共同財產

原因:雙方父母出資後形成一致意見,將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是給予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完成登記的權利推定,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

婚後父母付款

一、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按照付款方式分為兩種情況:

1、付全款或者全部首付款 → 個人財產

原因:全款和全部首付款繳納完畢,與開發商的買賣合同關係履行完畢,付款的父母有權處分該房產至自己子女名下,該登記行為視為對自己所購房產的處分,適用婚姻法解釋三,即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後期還貸部分離婚時給予補償即可。

2、支付部分首付款,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 共同財產

原因:一方父母支付部分首付款,潛在意思是說首付款剩餘部分由夫妻雙方湊齊。這樣一來,父母一方的出資類似於向雙方贈與一筆資金用於購房,加之「貨幣佔有即所有」規則,子女用贈與而來的錢湊夠了首付款,以貸款方式完成了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也是理所應當。

也是不知名的小花花~

二、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對方或夫妻雙方名下 → 共同財產

原因:結婚後,一方父母將自己購置的房屋處置給已經結為「命運共同體」的一方或雙方,登記行為很明顯的反映了贈與事實,該房屋作為共同財產處理無可厚非。

三、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按照付款方式分為兩種情況:

1、付全款 → 按份共有,另有約定的除外。

原因:此種情況下為了定紛止爭,乾脆就以全款購房時雙方出資的比例按份享有產權而不是登記方單獨享有。

2、共同支付首付款或與子女一起出資構成首付款的→ 共同共有。

適用婚姻法解釋二,視為婚後對雙方的贈與。(說實話這一點我講不出道理,因為法條就這麼規定,肯定是有他的道理,大家可以一起探討~

四、父母雙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不論出資比例,一律共同共有。

原因:過於簡單,略~

調皮地告訴你:下期我會把前三期的文章匯總一下,簡潔明了地跟大家列個表,方便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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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王和平,湖北君與時律師事務所。

承接各類法律諮詢和代書,另,有優質律所團隊可提供家事糾紛、企業經濟糾紛、人身損害、買賣借貸等民商事糾紛的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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