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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朝好友頭頂試槍,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

「你猜這把槍打不打得響?」

接著一聲槍響,一名男子頭頂中彈,倒在血泊中。

湖南邵陽男子朱海龍朝好友胡某頭頂試槍,結果一槍致命。手中的仿64式手槍原來不但裝有子彈,並已上膛。

朱海龍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這起發生在2016年11月7日的離奇殺人案近日經湖南高院二審判決,認定朱海龍犯故意殺人罪,鑒於朱海龍系間接故意犯罪、自首並積極賠償,綜合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對其較大幅度從輕判處,由原一審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5年。

朝頭頂試槍,好友命喪槍下

湖南高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生於1982年的朱海龍系湖南邵陽市人,原系湖南寶駿國際物流城員工。2011年2月16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3年2月5日刑滿釋放。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

湖南高院審理查明,2016年11月6日,朱海龍和邵陽市湖南寶駿國際物流城的同事胡某(男,歿年26歲)一起吸食毒品,7日20時許,朱海龍與胡某一起在公司吃晚飯,朱海龍喝了酒。胡某飯後到同事曾某某的宿舍和曾某某坐在茶几邊喝茶。

其間,朱海龍持一支裝有子彈並已上膛的仿64式手槍來到曾某某的宿舍,持槍近距離指著正在低頭玩手機的胡某的頭部,問胡某該槍能否正常擊發,隨後朝胡某左後頭頂部開了一槍,致胡某重度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

之後,朱海龍將手槍放到胡某手上,製造胡某本人造成槍擊身亡的假象,攜妻兒逃離現場。

有證人提到,曾聽朱海龍說涉案槍支是死者胡某從雲南帶回來的。而邵陽中院一審時曾認定,2016年11月6日,胡某借朱海龍外套外出,歸還衣服時將一支仿六四手槍遺忘在朱海龍的外套口袋中。7日晚8時許,朱海龍酒後發現外套中的手槍,欲將手槍歸還胡某。隨後,便發生了這起命案。

據證人曾某某的證言,朱海龍和胡某平常關係好,沒有矛盾。案發前,胡某來他的宿舍,他坐在茶桌旁準備燒水泡茶喝,胡某坐在他對面玩手機。他低頭放水燒茶的時候,突然聽到朱海龍進來說「你猜這把槍打不打得響」,接著一聲槍響,他抬頭看時,胡某已經面部朝下趴在地上,頭部在流血。

後據法醫鑒定,死者胡某系被他人槍擊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相關物證鑒定及情況說明顯示:從案發現場提取的疑似槍支以火藥為動力,裝填64式7.62mm手槍彈,可正常擊發,為槍支,該仿64式手槍在擊發前需要上膛。

案發次日,朱海龍之妻帶領公安人員在邵陽新寧縣一渡水鎮將自願投案的朱海龍控制。一審審理期間,朱海龍的親屬代為賠償胡某的親屬人民幣22萬元,胡某的親屬對朱海龍予以諒解。

2017年11月3日,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被告人朱海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朱海龍不服,提起上訴。朱海龍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胡某在朱海龍詢問手槍能否擊發時要朱海龍開槍試下,致使朱海龍誤認為手槍沒裝子彈、不能擊發。朱海龍沒有殺人故意,其行為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請求對其從輕判處。

過失致死還是故意殺人?法院:故意殺人,有從輕情節

湖南高院二審認為,朱海龍持槍故意朝被害人胡某的頭部射擊,放任胡某死亡後果的發生,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朱海龍犯罪後逃跑,在被追捕過程中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二審中,朱海龍及其辯護人提出,胡某在朱海龍詢問手槍能否擊發時要朱海龍開槍試下,致使朱海龍誤認為手槍沒裝子彈、不能擊發,朱海龍沒有殺人故意,其行為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請求對其從輕判處。朱海龍供稱涉案手槍系胡某遺忘在朱海龍的外套里,開槍之前不知道槍已裝彈上膛。

對此,法院查明,經現場勘查,該槍在擊發之前已裝有子彈並已上膛,根據朱海龍的供述,應系胡某將手槍裝彈上膛,胡某在明知擊發該槍會造成嚴重的傷亡後果的情形下讓朱海龍朝胡某試射,不符合邏輯經驗和常理。身處案發現場的曾某某證明,朱海龍進房後問「你猜這把槍打不打得響」,接著一聲槍響,胡某在槍響之前沒有作任何反應。故,朱海龍所提胡某要朱海龍開槍試下,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且有悖常理,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朱海龍供稱案發前沒有接觸過作案用手槍,也不了解該槍的性能。湖南高院認為,朱海龍繫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應當明知擊發槍支可能會發生嚴重的傷亡後果。朱海龍在無法確認涉案手槍能否正常擊發的情況下朝胡某頭部射擊,放任胡某死亡結果的發生;胡某中槍倒地後,朱海龍沒有採取任何防止胡某死亡結果發生的急救措施,反而製造胡某本人開槍的假象。

湖南高院認為,綜合朱海龍的心智狀況和行為表現,不能認定朱海龍過失致胡某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朱海龍的刑事責任。朱海龍故意殺人,造成胡某死亡的嚴重後果,且繫纍犯,應當依法懲處。鑒於朱海龍系間接故意犯罪,犯罪後自首並積極賠償,取得了胡某親屬的諒解,綜合朱海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對其較大幅度地從輕判處。

2018年2月7日,湖南高院二審作出改判:上訴人朱海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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