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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向學生放貸!四部委重拳整治民間借貸,這些行為將被嚴懲

近年來,「裸貸」、「校園貸」、暴力催收等民間借貸問題頻頻曝出,造成不少經濟和社會負面影響,有關部門終於出重拳整頓。

5月4日,銀保監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央行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未經批准從事放貸活動,此外還明確了四類嚴厲打擊的行為,其中包括非法集資放貸、暴力催收、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高利貸以及提供校園貸等。

《通知》還要求,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非法活動形勢嚴峻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徵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妨礙了正常金融活動的健康發展。《通知》旨在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防範金融風險,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凈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近年來頻繁曝出的校園「裸貸」新聞令人震驚。

裸貸是指在進行借款時,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證和裸體照片替代借條。「裸條」借貸值得關注——女大學生用裸照獲得貸款,當發生違約不還款時,放貸人以公開裸體照片和與借款人父母聯繫的手段作為要挾逼迫借款人還款。2017年1月19日,甘肅定西警方抓獲一名「裸條」放貸者,並以敲詐勒索罪對犯罪嫌疑人楊某刑事拘留。

受「校園貸」、「裸貸」頻頻曝出,高利貸、暴力催收等亂象影響,2017年4月10日,銀監會發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要重點做好「校園貸」「現金貸」的清理整頓工作,明確禁止向未滿18歲的在校大學生提供網貸服務。

央視此前相關報道截圖

隨後,銀監會下設的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再向各地下發《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及相關說明文件,要求將「現金貸」納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本次《通知》稱,規範民間借貸行為要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結合的原則,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對相關非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凈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明令禁止4項非法活動

《通知》在民間借貸的信貸原則、借貸資金來源、嚴禁非法活動、依法調查處理等方面予以明確。

《通知》強調,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列出4項嚴禁從事的非法活動,直指當前民間借貸領域中存在的亂象:

1.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

案例:據中國江西網消息,今年3月,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被告人肖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據了解,2011年至2014年期間,萬某(另案處理)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萬某以該公司需要資金投入為由,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向朋友及朋友介紹的其他親友等不特定人員籌集資金,許諾支付利息。被告人肖某為該公司工作人員,明知萬某大量、高額向社會籌集資金,仍接受萬某指使、安排,向胡某、李某、熊某、余某等人借貸,為萬某吸收上述人員存款出具借條、提供擔保或提供銀行賬號。其中出具借條的合計2870萬元;提供擔保的合計2215萬元;提供銀行賬號接收資金合計600萬元。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肖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被告人肖某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5685萬元,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主動歸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在萬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起到幫助作用,系從犯,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的危害後果,遂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2.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

案例:據安徽法院網消息,2017年12月29日,南陵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被告人劉某、倪某、王某、周某、位某非法拘禁一案,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周某、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倪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判處位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2017年3月27日,一名中年男子向南陵縣公安局許鎮派出所報案,稱自己的兒子閆某被人關起來了。原來,閆某在他人介紹下,於2017年2月13日至「蕪湖匯茂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借款1萬元,在扣除首期利息和相關費用後實際借款7000元,閆某後分兩次共還款2000元,至3月14日還款期限屆滿後,劉某帶著王某等三人到南陵縣許鎮鎮黃墓街道閆某家要錢未果後將閆某帶到蕪湖市賓館,周某隨後到達賓館,周某、劉某對閆某拳打腳踢並要求他出具了一張15000元的借條,第二天早上閆某趁劉某和王某不備逃走。

同年3月22日晚,周某在鳩茲湯泉遇到閆某,後周某通知劉某、倪某、王某強行將閆某帶到蕪湖市一賓館內。期間,周某、劉某、倪某、王某對他進行毆打、電擊、恐嚇,周某還讓劉某、倪某、王某、位某輪流看守閆某,打電話恐嚇其家人,劉某逼迫閆某出具了一張6萬元的借條。3月27日傍晚,閆某家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致本案案發。

法院審理認為,五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高利貸,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遂對五被告人作出如上判決。判決後,五被告人表示認罪伏法,不提起上訴。

3.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

案例:據大眾網青島消息,甲某與小甲系父子關係。2009年5月6日,乙某從某支行貸款30000元,甲某為該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同年5月9日,乙某與小甲簽訂貸款轉借協議,乙某將貸款30000元轉借給小甲使用,雙方約定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計息,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6日至2010年5月6日;若小甲不履行約定,致使乙某不能正常還貸,甲某應承擔貸款數額20%的違約金。

因乙某、小甲未能及時償還銀行30000元貸款,銀行向法院起訴,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乙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某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生效後,乙某償還銀行利息3600元,即本案乙某訴稱「2009年,乙某替甲某、小甲償還借款利息3600元」的款項。其後,乙某訴至法院,請求甲某與小甲按貸款轉借協議支付利息72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雙方簽訂的貸款轉借協議的效力應如何認定。小甲與乙某簽訂的貸款轉借協議,約定乙某從銀行貸款轉借給小甲使用,並約定了借款的利息為銀行貸款利息的兩倍。乙某從銀行貸款轉借給小甲使用並收取雙倍利息的行為,屬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牟利的行為,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雙方簽訂的貸款轉借協議為無效合同。最終駁回乙某的訴訟請求。

4.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據北京日報2012年報道,就職於某銀行秦淮支行、一直做信貸業務的蔡某,在為中小企業個體戶等做抵押貸款的過程中,私下幫人短時「墊還」資金,從中賺取利息。

「比如說,一個人通過銀行抵押房產來貸款,但是這套房子還有200萬元的按揭未還,那麼蔡某就拿出200萬元給他,不到一個月時間,貸款下來後,能賺10%的利息即20萬元。」業內人士解讀說,如果到了一年期限,這個人還想續貸,那麼按照銀行規定,必須先還後貸。於是蔡某又可以把錢墊上,同樣收取8到10個點的利息。

看到「來錢」如此快捷方便,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找到蔡某,希望投資給他讓其幫助「理財」。但在欠下近1億元巨款之後,蔡某突然「人間蒸發」,再也不見蹤跡。

圖片來源:攝圖網

與此同時,對於違反上述四項禁止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通知》也明確依法調查處理的方式:

1.對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以及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2.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3。對從事民間借貸諮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

每經編輯 趙雲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銀保監會官網、

券商中國、中國江西網、安徽法院網、北京日報等

轉載請註明

| 本文轉自每日經濟新聞 nbd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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