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轉賬憑證,沒寫借條,老百姓能否拿回辛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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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背景導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咱們老百姓手裡的可支配收入也逐漸提高,朋友之間遇到困難,打個招呼就把錢借了。如今,微信和支付寶轉賬又如此方便,很多老百姓也苦惱著熟人不好意思打借條,那麼只有轉賬憑證,沒寫借條,發生糾紛,老百姓能否把自己的辛苦錢拿回來呢?
有法可依——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實踐導向——法院判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僅以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因其他債務關係,應承擔舉證責任。裁判要旨如下: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被告以該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為由進行抗辯的,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舉證不足的,法院應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由此可見,只有轉賬憑證,沒寫借條,發生糾紛,老百姓也可以把自己的辛苦錢拿回來。根據最高院的判例,僅有轉賬憑證沒借據的民間借貸,債權人也可勝訴。
避免糾紛——律師支妙招
那麼為了減少風險,避免糾紛,咱們老百姓應當樹立證據保全意識,完整保存相關交易文件。
具體到借貸關係中,當事人應保存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憑證(合同、欠條、借據、收據等)、支付憑證(匯款憑證、轉賬憑證等)。
這樣做的好處是:對於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欠錢不還時,可以列舉充分的證據證明借貸關係成立;對於借款人而言,假設出借人僅憑轉賬憑證提起惡意訴訟,可以列舉雙方此前的相關交易文件證明其已還款或屬於其他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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