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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案中勞動者敗訴的主要原因及解決建議

主要原因

1.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2.未遵守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

3.三是缺乏證據意識,舉證能力不足;

4.對勞動法律法規存在錯誤認知;五是過度維權。

給勞動者的提示和建議

1.恪守「誠實信用原則」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合理要求進行請休假等行為,不得以偽造、變造病假條的方式騙取病假,不得以請病假的名義休事假,更不得以盜取勞動合同、互換籤名等方式騙取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2.積极參与民主管理或者協商

勞動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或者其他管理事項有不同意見時應當及時反饋,避免以工作繁忙為由不參與民主管理和協商或者僅形式上參與的情況。

3.按照勞動規章制度規範自己的行為,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自權利義務的界定,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履行勞動義務,不得妨礙用人單位的秩序或運營,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對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未規定的事項,勞動者也應將大眾的一般認知作為基本的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予以遵守並規範自己的行為。

4.注重學習勞動法律法規

勞動者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一方面有助於其在遇到權利被侵害時不再默默忍受,而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協商、調解和維權,另一方面也避免其因認知錯誤而採取不當行為,最終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5.強化證據意識

用人單位就獎金、提成等問題作出口頭承諾或者雙方達成口頭約定後,勞動者應當儘可能要求用人單位將該承諾或口頭約定落實到書面上,避免發生爭議後因舉證不能而承擔無法獲得獎金、提成的法律後果。此外,對於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加班、年休假、工資發放等證據應當予以留存,避免用人單位侵害其合法權益時無法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6.依法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義務

勞動者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義務,避免因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有競業限制義務的,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依約履行,避免承擔違約金的法律後果。

7.依法理性維權

對於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支付加班費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補償的情況,勞動者可以選擇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程序快速解決糾紛,從而避免勞動仲裁和訴訟程序帶來的訴累。勞動者選擇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的,也應當儘可能選擇調解的方法快速解決,以免因訴累對今後的職業生涯造成不利影響。

(上述援引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近十年勞動爭議案的調研結果)

筆者認為:對於勞動者而言,個人職業的誠信操守將越來越會受到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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