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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和平:發展與治理有沒有先後問題

前段時間,英國《經濟學人》的一篇文章稱,「美國一些初創企業正在模仿中國模式,但看起來容易,做起來難」。文章稱,舊金山的年輕創業者推出了一款類似中國共享單車的無樁式電動平板車服務,結果被當地政府給罰了。舊金山監事會的一名成員表示:「如果你以這種不打招呼的方式進入市場,那你就得不到信任。」在他看來,街頭突然出現眾多的無樁電動平板車,人們亂騎亂放,對此應該頒布禁令。反觀中國,當ofo、摩拜和小藍等租用平台的自行車在大街小巷穿行時,中國幾乎所有地方政府並沒有即刻頒布禁令。只是到了車輛停放無序、嚴重擾亂城市出行環境時,才倉促推出了對應的整治管理。

這就提出了一個發展和治理何者為先的問題。先發展後治理,在中國的發展歷程中不乏成功案例。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向世界各國如饑似渴地學習先進技術和對應管理經驗。十多年前,我國在一些試驗區推行企業進入市場管理由審核制向備案制改進的試點;最近五六年,一些先行一步的地區還推行了由備案制向更為寬鬆、普惠的商事制度的試驗:在一個市場制度管理相對完善、信息相對透明的廠商集聚區,一家企業規模可以達不到一定的門檻線,而且年檢和稅收還能商量,但要自行報備並接受抽查。抽查合格的能繼續享受優惠,而不合格企業的好處將被取消,這大大促進了創新企業的生成速度和成活率。嘗到甜頭的部分試驗點,甚至出現了法無禁止即可先試的行商制度安排。

由此可以得到一個簡單的試驗結論:一家創新企業如果孕育著未來主導產業成分時,好比可以發育成重要器官的幹細胞,那麼先發展後治理的宏觀理念無疑是合理的。進一步說,當相當多的企業在商事制度激勵下進入市場,並且能在核心企業周圍形成產業鏈上下道工藝的集聚,出現新產業並形成核心競爭力的時候,由此帶來的收益如果大大高於先期發展帶來的擾動及失序,那麼先發展後治理在制度安排上是可持續的。

當然,先發展後治理也有一定的宏觀風險,那就是當人們還不了解發展後的負面作用時,比如產業快速發展帶來的能源不足以及環境損害等,不及時調整發展和治理的關係,就會出現較大損失。我國在這方面有經驗也有教訓。經驗是中國改革開放後的四十年發展帶來的規模奇蹟。而我們把現代化理解為工業化,把工業化理解為城市化,把城市化執行為超大城市規模化路徑後,帶來了較嚴重的城市擁堵和環境問題。這些又是代價不菲的教訓。

顯然,先發展後治理並非完美。參照發達經濟體的經驗,並結合中國自己發展的實際,更優的選擇或許是:如涉及不可再生資源、人居大環境等,先發展後治理的選擇會帶來不可逆轉的後果,比如河流污染和湖泊消失等,那麼先發展後治理恐怕就不可取;但如涉及高新技術類產業發展,對環境和不可再生資源的副作用較少,那麼先發展後治理仍然可用。

總之,發展和治理是對立統一的關係。不同經濟體應該依據自身實際因地制宜,權衡利弊得失形成自己的發展模式。中美在處理髮展和治理關係方面何者模式更好,不妨繼續觀察。(作者是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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