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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教師交流輪崗更有效

什麼樣的教師交流輪崗更有效

各類教師占交流教師總數的比例 單位:%

什麼樣的教師交流輪崗更有效

教師交流最有效的激勵政策

※ 背景與方法 ※

為了解縣(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交流輪崗(為表述方便,下稱「教師交流」)情況,我們針對某些縣(區)教師交流的現狀、內容、方法、成效等進行了調查和訪談,在北京、山東、甘肅等地向交流教師發放問卷800份,回收785份,回收率為98.1%;此外還採訪了100位參與問卷調查的教師。

我們運用相關軟體(SPSS)進行統計分析,著重考察教師交流的可改進之處及影響因素,希冀提出有效可行的教師交流推進策略,推動縣(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資源的均衡配置。

什麼樣的教師交流輪崗更有效

※ 結果與分析 ※

1.近半數教師願意參與交流輪崗

調查顯示,教師交流缺乏專業發展內驅力,交流意願不足。有49.3%的交流教師表示「非常願意」和「願意」參與教師交流,部分交流教師參與交流的目的是增加評職「資本」,並非出於對自身專業發展的驅動力而參與。

2.教師交流還需加強法律保障

超過九成的交流教師認為,教師交流缺乏法律保障。一是教育法規對教師交流缺乏明確規定。《義務教育法》提及教師交流,但《教師法》未作規定。另外,教師交流與現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人員招聘、競聘、解聘等規定不相符。二是教師交流部門規章的法律層級較低,缺乏強制力和執行力。2014年8月,教育部、財政部等發布的《關於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僅為部門規章,法律效力較低。

3.教師交流中普通教師佔比超七成

調查顯示,交流教師選拔條件偏低。普通教師占交流教師總數的72.2%,市級骨幹教師佔3.3%,特級教師僅佔1.2%。山東省某縣交流教師表示,部分優質學校在教師交流上走過場,為維護學生升學率和優秀率,僅派能力一般甚至欠佳的教師交流任教。

教師交流選拔標準和程序的缺失,主要源於上述意見的籠統規定。意見未規定交流教師須按什麼標準和程序遴選,也未界定派出交流的骨幹教師的比例。

4.教師雙向交流較少

接受採訪的交流教師一致認為,城鎮學校向鄉村學校、優質學校向薄弱學校、中心學校向村小學及教學點的交流,是教師交流的主要路徑,目前雙向交流較少。

究其原因,除了政策設計本身傾向於強校向弱校的單向交流外,也與一些區域政府和學校「以優扶弱」的交流觀念有關。一些區域政府側重通過「以優扶弱」的教師交流加快實現師資均衡;一些交流學校認為,強校在交流中支援弱校,會對弱校產生較快較好的效果,而弱校到強校取經實際成效不高,還可能影響強校教學質量。

5.超過85%的交流教師認為最有效的激勵是職務職稱晉陞

接受採訪的交流教師認為,教師交流的交通、生活等補貼標準和職務職稱晉陞等優惠待遇不明確,影響了教師交流的內驅力。調查顯示,超過85%的交流教師認為,教師交流最有效的激勵政策是可行的職務職稱晉陞規定。

職務職稱晉陞涉及教師的切身利益,是教師專業發展的主要驅動力,但有關政策可操作性欠佳,對教師交流產生了消極影響。比如,按照上述意見,在鄉村學校交流任教3年以上的經歷僅能作為教師職稱評聘的「優先」而非「必備」條件,其主觀性較強、執行力較弱,部分地方並未認真執行。

接受採訪的交流教師還表示,教師交流中的人文關懷也需增強。他們希望,教育行政部門能在教師交流的時間、學校、學科等方面賦予交流教師適當的自主選擇權,重視教師的個體交流意願。此外,交流教師對流入學校生活環境和教學管理等情況的不適應也應受到充分關注,避免其出現消極懈怠情緒。

※ 思考與建議 ※

1.完善法律法規

教育法規要明確教師交流的內容。日韓等國都以法律形式將教師定期交流納入公務員人事流動的範疇,以法律強制力保證教師出於職業義務參與教師交流。建議儘快修改《教師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增強教師交流的法律強制力。比如,規定教師交流的內容和程序、交流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違背教師交流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2.健全政策設計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成立教師交流專門機構,分析教師隊伍編製、分布、結構等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研製教師交流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落實到校到人。健全教師交流政策設計,細化實施措施和步驟,引導教師主動參與教師交流,增強交流實效。

什麼樣的教師交流輪崗更有效

3.明確選拔標準和程序

建議教師交流要明確對象範圍及例外情形。連續任教至少一個學段(小學可分為低、高學段)或3年以上的公立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必須參與教師交流;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教師,處於孕期或哺乳期、患病並經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診斷不宜交流的教師,因父母年邁或患病急需照顧的教師,不納入交流範圍;在一所鄉村學校工作滿6年或有2所以上鄉村學校工作經歷且在每所學校工作滿3年的城區學校教師,不納入交流範圍,但在城區學校連續工作滿10年的教師除外;正承擔學校特色課程的領銜教師或主持學校重大教科研項目的教師,經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3年內延緩交流。鑒於骨幹教師交流比例要求(按《意見》應不低於交流教師總數的20%),應界定骨幹教師範圍,如包括省特級教師,副高及以上職稱教師,縣(區)級及以上骨幹教師、名師、學科帶頭人、優秀班主任、師德標兵等納入骨幹教師管理的教師。

教師交流要按一定程序開展。一是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交流。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教師交流指導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和組織學校開展教師交流。二是學校遴選教師開展交流。學校根據交流對象範圍制訂本校教師交流計劃,依次按教師在本校連續任教時間長短、年齡大小、工齡長短推薦或指派教師分批交流。若教師的交流意願較強、交流崗位有競爭,學校可制定教師交流申請規則,擇優選拔教師參與交流。教師自願申請交流可不受交流時間和對象範圍限制。

4.完善雙向交流路徑和方式

教師交流要實行雙向交流,既要「以優扶弱」,又要「催弱學優」。來自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的交流教師可先在流入學校跟崗學習、教研、聽課、師徒結對,適應流入學校教學環境、理念方法後再開展課堂教學。針對鄉村學校缺乏計算機、英語、音體美、綜合實踐等學科教師的情況,基於「縣管校用」政策,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巡迴走教」政策,明確津貼和課酬等激勵措施,統籌招聘一批緊缺學科教師擔任鄉村學校「崗位人」而非「學校人」,統一安排他們在鄉村學校巡迴走教;鼓勵在城區學校任教的緊缺學科教師交流到鄉村學校任兼職教師。特級教師、全國或省級優秀教師可由縣(區)統一調配,每年交流到一所薄弱或鄉村學校,最大限度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5.構建考核機制

交流教師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和民主公開、過程與結果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工作表現與業績貢獻相結合的原則。考核主體包括學生、教師、學校等。考核內容涉及德、能、勤、績、廉,如遵守師德規範,具有較強事業心和團隊意識;不斷學習業務知識,提升教學能力,探究教學新理念新方法;遵守工作和考勤制度,認真承擔學科輔導、作業批改等工作,在教學、管理、學生學業成績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不違規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不從事有償家教等。考核辦法兼顧定量與定性考核。定量考核包括出勤率、工作量、評議結果、教學成績,以及集體備課、學校活動次數等;定性考核包括教師基本素質能力,如創新教學方法,引導學生自主學習和合作探究,教學風格有特色等。學期考核不合格的交流教師,對其學年度考核認定不合格,視為未完成教師交流任務,其當學年交流經歷不能作為職務職稱晉陞和評優評先等優先考慮的依據。

什麼樣的教師交流輪崗更有效

6.強化激勵機制和人文關懷

一是設立教師交流專項資金。該資金由省級教育、財政等部門統籌保障,專款專用,用於支付交流教師的績效工資、交通食宿通信等津貼補貼、鄉村學校和邊遠學校補貼、年度考核獎等。

二是完善職務職稱晉陞政策。對參與交流滿3年的教師,須根據其意願或申請優先任(聘)用為校長(副校長)或優先評為縣(區)級及以上名校長。申報副高及以上職稱的教師,若參與交流1年以上且表現突出,應不受原校職稱比例限制,並根據交流年限優先評聘;對交流到鄉村或薄弱學校滿3年的教師,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考核,其中表現突出者,在原有職稱基礎上晉陞一個職稱等級。

三是健全評先評優機制。教師交流期間,要對表現突出的教師定期進行專項表彰,對交流教師在評先評優方面予以優先考慮。教師參加縣(區)級以上評優表彰,或參評縣(區)級以上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等榮譽稱號,須有1年以上鄉村或薄弱學校的教師交流經歷且表現突出,長期在鄉村或薄弱學校工作的教師除外;教師參評特級教師、縣(區)級以上名師,須有在鄉村或薄弱學校滿3年的教師交流經歷且表現突出,長期在鄉村或薄弱學校工作的教師除外。

四是完善待遇保障機制。保障城鄉教師「同工同酬」。按鄉村學校、邊遠學校和薄弱學校及村小和教學點的環境、交通、生活條件差異,對交流到這些學校的教師分梯度定期支付差別化績效工資、交通食宿通信等津貼補貼和鄉村學校、邊遠學校補貼,其年度考核獎不低於城鎮學校、優質學校、中心學校教師年度考核獎的2至3倍;優先資助交流到這些學校的名優教師設立工作室。國培和省市級骨幹教師培訓首先保障有意願參訓的交流教師參加。改善交流教師住房條件,鄉村學校教師周轉房優先保障交流教師使用;將參與交流滿3年且有住房困難的教師住房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

五是加強人文關懷。首先,給予交流教師適當的自主選擇權。交流教師可嘗試靈活多樣的交流方法,如示範課、共同備課、指導教研等活動。其次,引導交流教師儘快適應流入學校教育教學環境。交流教師上崗前要加強教學觀念、知識和能力的培訓;引導到城鎮學校和優質學校的交流教師先跟崗學習,適應後再頂崗任教。再其次,充分關照交流教師的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城鄉間教師交流期限可視距離設定,但不少於1年;交流教師在假期外若不影響教學可享受一定時間的機動探親假;參與交流的名師可享受一次年度學術休假;交流教師的子女優先在縣(區)優質中小學就讀。

【本文為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個人課題「義務教育學校教師交流問題研究」的主要研究成果,課題批准號:GY12016043】

《中國教育報》2018年05月08日第8版 版名:新聞·調查

作者:陳春勇 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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