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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根律儀(8):不取相及隨好(1)第一類(1)不取其相

《瑜伽師地論》根律儀(8):不取相及隨好(1)

第一類(1)不取其相

文 | 觀諸法如

《瑜伽師地論》卷第二十三:

一、二、二、隨釋

一、二、二、一、不取相及隨好

一、二、二、一、一、別辨相

一、二、二、一、一、一、第一類

云何於眼所識色中不取其相?

釋遁倫集撰《瑜伽論記》卷第六(之上):「初釋不取相好,有兩番釋:1.初釋:眼識取自境界而未起貪等名為取相,若能遠離如是境相名不取相。其若眼識 無間意識取相能起貪等名取隨好,如眼余耳等亦爾。第二番釋六根對境名為取相,尋求意識了別共相名取隨好。」

一、不取其相。

說是「眼」去了別「色」的時候,「眼不取色的相」,這句話什麼意思呢?

言取相者:謂於眼識所行色中,由眼識故取所行相。是名於眼所識色中執取其相。

解釋裡面先「反顯」,從反面來顯示這件事。依取相反過來顯示不取相的方法。

「言取相者,謂於眼識所行色中」,所謂取相,就是說這眼識在青黃赤白的等色塵裡邊活動的時候,「由眼識故取所行相」,由「眼識」就是了別所取的「色」的「行相」,「色」是有為法所以是「行相」。「是名於眼所識色中執取其相」,因為眼識了別這一切的色相的時候,沒有智慧知道這些都是假的、是空的,所以有「執取其相」的意思。

《披尋記》的解釋,眼識在了別色相的時候同時也有意識在執著,色相是真實的,不知道是假的、是空的、是無常、無我的,不知道這個事情,由眼識故取所行相,應該說為由意識故取眼識所行境相為真實的,所以叫「執取其相」。只是執著,貪心瞋心還沒起來的時候,只是「執取其相」,這叫做「取相」,也就反顯出來「不取相」的意思。

若能遠離如是眼識所行境相,是名於眼所識色中不取其相。

這是「正成」,正確的說明不取其相。若是修行人,如果能夠遠離五俱意識執著眼識所了別的境相為真實的,不執著它是真實的,「是名於眼所識色中不取其相」。

如於其眼所識色中,如是於耳鼻舌身意所識法中,當知亦爾。

如於眼所識色時是這樣,五俱意識於尋求、決定心時,通常都會取相,如是於耳鼻舌身意所識法中,應當了知也是一樣

韓清凈《披尋記》:「云何於眼所識色中不取其相等者:此顯意識不取眼識所行境相,名不取相。當知此中,言取相者,謂即意識與眼識俱,執取前說可愛、或不可愛色色,是故說言:由眼識故取所行相。眼識無間意識生故。如五識身相應地[ 披尋記作「意地」]說:顯色、形色、表色,是眼識所行、眼識境界、眼識所緣,亦是意識所行、境界、所緣(陵本一卷六頁)。境相差別,如是應知。」

這是顯示第六意識不取著眼識所緣取之境相,稱為不取相。應當了知於此眼所識色中,取相的意思,是指意識與眼識一起活動,眼識最初率爾到色境時,只有了別,並沒有分別可愛或不可愛,接著無間第六意識開始尋求、決定,執取前眼識最初率爾到的色境為可愛、或不可愛色色,由此說為由眼識取所行相。因為最初開始依止眼識緣取到色塵,然後第六意識才做分別,由於眼識率爾色境之後,沒有間斷,第六意識有尋求、決定心,能產生分別。如〈五識身相應地〉所說:顯色、形色、表色,是眼識所行、眼識境界、眼識所緣,也是意識的所行、境界、所緣。

眼識所行的境界,所行,是指眼識本身了別的活動。唯識學將色法的境界分為三種:顯色、形色、表色。

《瑜伽師地論》卷第一:此復多種,略說有三:謂顯色、形色、表色。

1.顯色者,謂青、黃、赤、白、光、影、明、闇、雲、煙、塵、霧、及空一顯色。形色者,謂長、短、方、圓、麤、細、正、不正、高、下色。表色者,謂取、舍、屈、伸、行、住、坐、卧。如是等色。

2.又顯色者,謂若色顯了,眼識所行。形色者,謂若色積集[為]長、短等分別相。表色者,謂即此積集色,生滅相續,由變異因,於先生處不復重生,轉於異處,或無間、或有間、或近、或遠差別生;或即於此處變異生,是名表色。

3.又顯色者,謂光、明等差別。形色者,謂長、短等積集差別。表色者,謂業用(思業)為依[而]轉動[的]差別。

如是一切顯、形、表色,是眼所行、眼境界;眼識所行、眼識境界、眼識所緣;意識所行、意識境界、意識所緣,名之差別。

這些都是眼識可以了別到的,稱為眼識所行。眼俱意識才能了別過去、現在、未來諸色,眼識只能現量了別現在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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