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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交民巷裡的「國家管理機構」之六部探秘(一)

原標題:東交民巷裡的「國家管理機構」之六部探秘(一)


六部:主管全國行政事務的最高機構,六部是指: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工部、刑部,國家政務的執行機構。


六部制度的演化:


六部,從隋唐開始,在中央行政機構中對吏、戶、禮、兵、刑、工各部的總稱。


其職務在秦漢時本為九卿所分掌,魏晉以後,尚書分曹治事,曹漸變為部。

隋唐始確定以六部為尚書省的組成部分。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比附《周禮》的六官,秦漢九卿之職務大部併入。


隋初六部名為吏部、禮部、兵部、度支(開皇三年(583)改稱民部)、都官(開皇三年(583)改稱刑部)及工部。


至唐代改民部為戶部,遂成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統於尚書省。


元代六部改屬中書省。中統元年(1260年)忽必烈即位以後,即令中書省設立左三部:吏、戶、禮;右三部:兵、刑、工,負責處理行政政務,於1270年定製。其負責的事務範圍基本與之前歷代相近。


明官制,沿漢、唐之舊而損益之。明初承元制,六部屬中書省,「權輕,多仰宰相意旨。」後明太祖廢宰相不置,以尚書任天下事,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地位更加提高。


清末,新設外務等各部,六部之名遂廢。


六部衙署的職能:


吏部:吏部為管理文職官員的機關,掌品秩銓選之制,考課黜陟之方,封授策賞之典,定籍終制之法。


戶部:戶部掌全國疆土、田地、戶籍、賦稅、俸餉及一切財政事宜。


禮部:禮部掌典禮事務與學校、科舉之事。考吉、嘉、軍、賓、凶五禮之用;管理全國學校事務及科舉考試及藩屬和外國之往來事。

工部:工部為管理全國工程事務的機關。職掌土木興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寢供億之典。凡全國之土木、水利工程,機器製造工程(包括軍器、軍火、軍用器物等),礦冶、紡織等官辦工業無不綜理,並主管一部分金融貨幣和統一度量衡。


兵部:兵部職掌內外武職官員的除授、封蔭之典,乘載、郵傳之制,甄核、簡練之方,士籍、軍實之數。明代職掌全國軍衛、武官選授、簡練之政令。清代職掌全國綠營兵籍及武職官員的機構。


刑部:刑部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與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



東江米巷:明?六部(左文右武規制)


(除刑部外)位置示意圖


—— 明 ——


明代廢中書省,六部乃直接對皇帝負責,成為主管全國行政事務的最高機構。


明建文四年(1402年)六月,朱棣率「靖難軍」攻入南京登上皇帝大寶,改年號「永樂」。


明永樂五年(1407年),開始營建北京城。

明永樂十五年(1417年),紫禁城與皇城竣工。


明永樂十八年(1420年),內城完工,城桓向南推移二里(東、西江米巷圈入內城)


明永樂十九年(1421年)正月,明成祖朱棣正式遷都北京,遵從「面朝背市」、「左文右武」的規制,在皇城前、內城左右分設各文武署衙。


各部署均置尚書一人,總管本部政務,下有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尚書之副。六部尚書官階為正二品。


[宗人府:管理皇家宗人事物的機構,明代最高行政長官為「宗人令」,由親王擔任,正統七年(1442年)建宗人府衙署(參見圖),坐東朝西。建有經歷司、左司、右司、黃檔房、銀庫、玉牒庫等。(詳情介紹請參閱本號:《宗人府篇》]


明六部衙署的建立:


吏部:


永樂十八年(1420年)建衙署於東江米巷。(參見圖)掌管全國官吏任免、考課、升降、調動等國家事務機構,列六部之首。最高行政長官為吏部尚書,別稱:「大司徒」


戶部:


明正統七年(1442年)建衙署於東江米巷(南熏坊吏部南)。(參見圖)掌管全國土地、戶籍、賦稅、財政收支等國家事務機構,六部之一。最高行政長官為戶部尚書,別稱:「大司農」。

兵部:


明正統七年(1442年)建衙署於東江米巷(南熏坊宗人府東,東長安街南)。(參見圖)掌管全國武官的選用、和兵籍、軍械、軍令等國家軍務,六部之一。最高行政長官為兵部尚書,別稱:「大司馬」。


工部:


明正統七年(1442年)建衙署於東江米巷(南熏坊兵部南)。(參見圖)。掌管全國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國家事務機構,六部之一。最高行政長官為兵部尚書,別稱:「大司空」。


禮部:


明宣德六年(1431年)建衙署於東江米巷(南熏坊戶部南)。(參見圖)掌管禮儀、祭享、貢舉等國家事務機構,六部之一。最高行政長官為禮部尚書,別稱:「大司儀」。


另:三法司:刑部、督察院、大理寺。


明正統七年(1442年)十一月,建衙署於阜財坊刑部街路北(今西長安街路北民族文化宮附近)。


另:太常寺、通政使司、錦衣衛及中、左、右、前、後軍都督府等


明正統八年(1443年)建衙署於今西長安街路南和西交民巷間(今人民大會堂附近)。


東江米巷:清?六部


(除刑部外)位置示意圖


—— 清 ——


天聰五年(1631年),大清仿明制設六部


初以貝勒(親王、郡王)分別總理各部部務,各設滿洲、蒙古及漢承政、參政、啟心郎、額哲庫等官。


順治元年(1644年),停貝勒總理部務;並改承政為尚書,參政為侍郎,理事官為郎中,副理事官為員外郎,額哲庫為主事;啟心郎未改,至順治十五年裁。


雍正元年(1723年)以後,常以大學士兼管各部,尚書以下各官時有增減。


六部職掌,明清略同。吏部為管理文職官員的機關。戶部掌全國疆土、田地、戶籍、賦稅、俸餉及一切財政事宜。禮部掌典禮事務與學校、科舉之事。兵部掌全國兵籍及武職官員。工部為管理全國工程事務的機關。刑部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


清六部的職能署司

吏部管理文職官員等,其職掌是「掌天下文職官吏之政令」。「凡品秩銓敘之制,考課黜陟之方,封授策賞之典,定籍終制之法」,皆歸吏部掌理。


吏部的內設業務機構,主要有四個清吏司:


文選清吏司:「掌考文職官之品級,與其開列考授揀選升調之事」。


考功清吏司:「掌文職官之處分,與其議敘」。


稽勛清吏司:「掌文職官守制、終養之事」。


驗封清吏司:「掌頒世爵及土官之世職」,「掌凡吏之政令」。


戶部管理全國疆土、田畝、戶口、財谷等,其職掌是「掌天下之地政,與其版籍」。「凡賦稅征課之則,俸餉頒給之制,倉庫出納之數,川陸轉運之宜」,皆歸戶部掌理。


戶部的內設業務機構,主要有十四個清吏司,及現審處、飯銀處、捐納房等。十四個清吏司是:江南、江西、浙江、福建、湖廣、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清吏司。它們主要是分別掌核各省錢糧收支數目。除山西清吏司外,其他都有兼掌事務。如貴州清吏司「凡門關之稅皆頒其政令」,即兼管全國關稅。雲南清吏司「凡漕政皆掌之」,即兼管河海運糧。


現審處:「掌聽旗民之訟事」即審辦旗民爭控戶口田房之案。


飯銀處:「掌稽飯銀之出入」即管理各省解繳戶部飯食銀之收入。

捐納房:「掌捐納之事」即管理清廷明訂價格賣官鬻爵之事。


禮部管理國家禮儀和教育等,其職掌是「掌考五禮之用,達於天下」,並掌管學校、科舉等事。所謂五禮,是指清廷的吉、嘉、軍、凶、賓五方面的禮儀。吉禮是祀典之禮,嘉禮是慶典之禮,軍禮是與軍務相關之禮,凶禮是喪葬之禮,賓禮是接待來賓之禮。「凡班制論才之典,達城致慎之經,會同職貢之政,燕饗餼稟之式」,皆歸禮部掌理。


禮部有四個清吏司,鑄印局和會同四譯館等。


儀制清吏司:「掌朝廷府署鄉國之禮,稽天下之學校,凡科舉掌其政令」。


祠祭清吏司:「掌考禋祀之典」,「凡史祝醫巫之官則核其除授。掌凡恤事」。


主客清吏司:「掌四裔職貢封賚之事」。


精膳清吏司:「掌燕饗廩餼牲牢之事」。


鑄印局:「掌監鑄印」。


會同四譯館:「掌賓館之事,通其譯語」。


兵部管理全國軍事及武職官員等,其職掌是「掌中外武職官之政令」。「凡除授封蔭之典,乘載郵傳之制,甄核簡練之方,士籍軍實之數」,皆歸兵部掌理。

兵部的內設業務機構,主要有四個清吏司及會同館、捷報處等。


武選清吏司:「掌考武職官之品級,而核其銓選封授儀式之事。凡營制掌焉。掌土司之政令」。


職方清吏司:「掌武職官議處敘議恤,與其甄別考察簡閱巡防之事。掌凡關禁海禁」。


車駕清吏司:「掌頒天下之馬政以裕戒備。凡郵驛皆掌之」。


武庫清吏司:「掌稽天下之兵籍,凡軍器掌其政令,掌武科之事」。


會同館:「掌皇華驛之事」,即管理京師驛傳事務。


捷報處:「掌接馳奏之拆而遞於宮門」,即在驛站與宮廷間傳遞公文奏摺諭旨。


工部管理全國工程事務等,「掌天下造作之政令,與其經費」。「凡土木興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障之法,陵寢供億之典」,皆歸工部掌理。


工部主要有四個清吏司,及製造庫、節慎庫、料估所等。


營繕清吏司:「掌營建之事。凡木稅葦稅皆核焉」。

虞衡清吏司:「掌制器用。凡軍裝軍火皆核焉」。


都水清吏司:「掌天下河渠關梁川塗行之令。凡殿廷之供具皆掌焉」。


屯田清吏司:「掌陵寢修繕之事。凡供薪炭皆核焉。掌本衙門漢官之升補。治其吏役」。


製造庫:「掌監製造之事」。


節慎庫:「掌收帑藏,支發則核之」。


料估所:「掌估工料之數」。


刑部管理全國刑罰政令和審核刑名等,其職掌是「掌天下刑罰之政令」。「凡律例輕重之適,聽斷出入之孚,決宥緩速之宜,贓罰追貸之數」,皆歸刑部掌理。


刑部的內設業務機構,主要有十七個省清吏司、督捕清吏司、秋審處、減等處、律例館、提牢廳、贓罰庫、贖罪處、飯銀處等。


「凡外省刑名之案,題者咨者到部」,均由分掌該省之司「各憑其供勘察其證據,按其律例,復其斷擬,具稿呈堂而定以准駁」。


督捕清吏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之事」。


秋審處「掌秋審朝審之案」。


減等處掌管「凡有恩詔,則總各省及現審案件,匯而核之」。


律例館「掌修條例,五年則彙輯,十年則重編」。


提牢廳「掌管獄卒」。


贓罰庫「掌收儲現審贓款,及其支放之事」。


贖罪處「掌贖罪之事」。


飯銀處「掌收儲飯銀及其支放之事」。



《唐土名勝圖繪》 清?嘉慶七年(1802年)


清?六部位置示意圖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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