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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孩子的比拐孩子的更可惡,憑什麼卻很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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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嬰哭鬧引起司機懷疑,好心司機機智報警

2017年9月27日,兩名女子抱著一名嬰兒上了一輛計程車。在路上,這名嬰不停哭鬧,但這兩個女子的行為卻明顯不像是嬰兒的親屬,倒像是兩個人販子,這引起了計程車司機彭先生的懷疑。

負有正義感和責任心的彭先生在高速公路收費站找了個借口下車,然後撥打了報警電話。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邯鄲支隊磁縣大隊接到報警電話後,馬上趕了過來,並將兩名女子當場控制。

人販子當場落網,22名嫌疑人已被抓到

不審不知道,一審之下,這兩個女人個果然就是兩個女人販子,這個嬰兒就是她們剛剛拐賣的。而且,這已經是她們拐賣的第九個女嬰了。

據警察介紹,這個案子現在已經抓了22個犯罪嫌疑人,但還有4個人在逃。但這22個人中,有部分人是出現買孩子的人。可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常常聽見拐賣兒童的人販子被判刑,可是收買兒童的人卻很少聽見被判刑在,這是怎麼回事呢?

沒有需求就不會有買賣,沒有那些出錢買孩子的人也不會有拐賣兒童的事出現。從某種程度上說,那些出現買孩子的人才是兒童拐賣的罪魁禍首,他們比人販子更可惡,理應和人販子判的一樣重,而不是乖乖交出孩子就了事那麼簡單。

買孩子比拐孩子更可惡,但現行法律卻被輕判

對於人販子,國家刑法是這麼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也就是說,只要拐賣兒童,那麼量刑就是五年起步。這麼判罰也算合理。但是對於買孩子的人,判罰卻明顯太輕。

對於買孩子的人,以前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未阻礙婦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買兒童,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條對於買孩子的人來說,簡直是縱容犯罪。你花錢買孩子,讓別人承受丟子之痛,但自己所承擔的後果竟然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前提是你沒虐待孩子,也沒阻礙解救。於是,我們幾乎沒看到有買孩子的人被判刑。

這算什麼?買孩子犯罪成本這麼低,也男孩拐賣兒童現象屢禁不止了。因為從根源上就沒有徹底掐斷,製造拐賣兒童的根源得到的懲罰太低。

刑法雖然做了修改,可是安大哥仍覺太輕

現在國家隊草案第13條又做了修改,規定前述情形可以「從輕處罰」。也就是如果你沒虐待孩子,也沒阻礙救援,那麼買孩子的人可以從輕處罰。

對於這條修改,安大哥也是非常不同意的。憑什麼只是從輕處罰,一個人犯了罪既沒自首,又沒立功,只是被警察查了,憑什麼還「從輕處罰」。況且這個從輕處罰大部分就是「不予處罰」,幾乎沒聽說被判刑的。

所以,安大哥認為,國家對於這些人還是太寬容了。自己沒孩子就去偷別人的孩子,這是盜竊,而且是最可惡、最嚴重的盜竊。對於這類人,判刑應該更重,至少要進監獄才能起到震懾的作用。而只重判那些人販子輕判買孩子的人,這有些治標不治本,拐賣兒童現象還會屢禁不止。

對此,各位父母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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